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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什么情况下算轻伤呢?留学群的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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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9日,司法部网站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

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10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

  我们向公司提出申请和要求时,平时有不少的场合都需要用到申请书。写申请书时文风要自然、流畅。写申请书需要注意的点有哪些呢?也许下面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正合你意!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篇1】

  申请人:唐XX,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x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地址: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xxx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XX

  委托代理人:xxx

  20xx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篇2】

  一、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_____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请求司法鉴定的流程

  1、伤残个人出具伤残认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个人申请书等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2、局医疗保险科审核上报的材料,合格后定期安排鉴定;

  3、局医疗保险科视鉴定疾病的病种在劳鉴委员会劳鉴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有关科室的劳鉴医生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4、及时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告知鉴定本人;

  5、伤残个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复检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劳鉴委员会申请复检。

  6、将省劳鉴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市医疗保险局、企业、和工伤职工个人

  三、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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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司法鉴定

  一、鉴定机构

  (1)侦查机关的: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社会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鉴定人

  (1)鉴定人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a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b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c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鉴定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鉴定人的义务

  其一,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其二,出庭作证与回避的义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撤销登记资格);

  其三,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三、鉴定的程序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的义务: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程序要件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鉴定结论的告知与补充、重新鉴定问题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特殊类型的鉴定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鉴定标准

劳动法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异议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的司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异议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行驶至村口时,将在此过路的李某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庭审时,李某拿出一份自己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为其作出的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对李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认为伤情达不到八级标准,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后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损失7.6万元。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近年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因而经常出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关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的效力,一种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无利害关系?有无资质?鉴定能力如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因此法院不能采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正确,法院就应当采信。对以上两种观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受到另一方的质疑。在实践当中,更多的则是以重新鉴定来结束争执。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如果受害人身体可能构成伤残,应以起诉后双方共同委托为宜,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较高,相对方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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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5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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