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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异议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行驶至村口时,将在此过路的李某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庭审时,李某拿出一份自己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为其作出的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对李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认为伤情达不到八级标准,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后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损失7.6万元。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近年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因而经常出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关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的效力,一种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无利害关系?有无资质?鉴定能力如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因此法院不能采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正确,法院就应当采信。对以上两种观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受到另一方的质疑。在实践当中,更多的则是以重新鉴定来结束争执。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如果受害人身体可能构成伤残,应以起诉后双方共同委托为宜,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较高,相对方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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