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1月,我到一家粮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没有按时发放职工1月份的工资,说过春节回来后再发。春节过后,我回公司要求辞职,领导却以合同未到期、公司人手少为由不同意。其他职工都得到了1月份的工资,我到现在仍没有获得补发。请问,公司以合同期内不得辞职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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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去年1月,我到一家粮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没有按时发放职工1月份的工资,说过春节回来后再发。春节过后,我回公司要求辞职,领导却以合同未到期、公司人手少为由不同意。其他职工都得到了1月份的工资,我到现在仍没有获得补发。请问,公司以合同期内不得辞职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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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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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印刷公司上班50多天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离职,递交辞职书3天,上面说要我找到一个人来接班才能走人,不然就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不然急辞就要扣一半的工资。我想拿全工资走人可以么?
答:
1、单位的说法错误。
2、试用期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天口头通知辞职就可以了,如果不是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辞职,因为单位没有与你签合同,属于严重违法,实际上你可以随时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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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小姐在2003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30日。双方在合同期间履行顺利。在2004年4月30日的当天,王小姐的主管告诉王小姐,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考虑与王小姐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4年4月30日。其主管并且明确告诉王小姐,因为是合同正常终止,所以公司不准备对王小姐作出任何补偿。王小姐对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服,来到我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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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今年二月底进入公司,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我于六月份进行转正,但只是口头通知我已被转正,可以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其实与试用并无区别)。公司与我约定的薪资为底薪一千二加上提成(奖金),底薪为每个月十五号发放,提成为一个季度发放一次,我在第二个季度过后,即七月份拿到了当季度(4,5,6)提成,其后因公司再未按约定发放提成,并月月拖欠工资,于12月4日与公司老板产生口角纠纷,老板当即在QQ上通知我叫我可以离职了,我向他讨要工资与欠下的提成,老板说提成是作为奖励的,不打算发给我了,而11月工资必须要到15号前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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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按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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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补偿(一)
问:
2006年9月进公司到2008年12月合用到期,公司现通知不再续约,请问可以提出几个月的补偿?
答:
正确的是只补偿一个月 法律依据: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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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本人于2002年7月进入某单位上班,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单位也没为我购买任何保险。从2008年1月开始,单位才开始与我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一金,今年年初我与该单位又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年底到期,而我本人不打算再与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那么之前单位没给我买的保险,能否一并赔偿呢?
答:
1、你主动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得不到补偿。2、之前的社会保险也不会得到赔偿。3、你可以与单位再签劳动合同,尔后发现单位有三十八条情形后,以此理由主动解除,可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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