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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编不必然拥有“铁饭碗” 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续签)
参加事业编制考试,顺利被录用,王艳(化名)对自己拥有稳定的“铁饭碗”而高兴。但没想到,工作3年之后,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7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事业编“铁饭碗”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稳当”。
【案情】
2013年,王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后,顺利地被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高中部聘用,负责教授英语。入职后,王艳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随后,王艳进入该中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2016年5月26日,学校口头通知王艳,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王艳认为,自己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来学校工作的,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还曾获得上级表彰,也没有严重失职、旷工等行为,学校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续聘,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今年1月,与学校协商未果的王艳,拿着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于是她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与自己续签聘用合同。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王艳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拉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艳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学校是否有权不再续签。
“一般情况下,大家的理解就是事业编等于 铁饭碗 。单位说不续签就不续签?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太不公平了。”乌市市民张康认为,学校这种做法不合理,甚至有欺骗劳动者的嫌疑。
但也有人认为,事业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发展变化调整用人策略,灵活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提升单位员工的积极性,使事业单位管理更加科学化,工作效率更高。
【说法】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王艳与某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故劳动合同期满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期满,同时约定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王艳与学校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签合同,属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法定情形。该情形不属于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王艳要求与该中学续签聘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