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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对此,你怎么看?
2012年1月热点解析模拟题:
广东省近日出台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规定一出引发社会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激励大家拾金不昧。有网友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谈谈你的看法?
热点解析全文:
拾金不昧奖励10%
热点概述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着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广州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相关评论
@《给拾金不昧者酬金不应有硬性规定》:广州这个酬谢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但10%的奖励有可能过高,如果失主家境困难或丢失的是公款,10%的奖励显然是很大负担,应该在3%以下更合适,失主自愿多酬谢或是拾得人谢绝酬谢的可以遵从本人意愿。毕竟我们的传统道德还是鼓励拾金不昧的,酬金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引发道德争议。无主的拾获财物,应有一个较长的认领期限(按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定为两年,避免日后失主找上门的麻烦),认领期限过后拍卖款除支付酬金外,余款应补充当地见义勇为基金,资助奖励见义勇为者,以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做好事。
@《奖励拾金不昧,细节如何完善?》:拾金不昧,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从失主的角度看,东西失而复得,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钱物表示感谢,似乎是人之常情。抛开这种感情的因素不谈,拾到东西,人家在保管、联系、归还等环节,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一定的保管费用,更是里所应当。广州此番以规定的形式,将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一些国家对于拾金不昧同样也有物质鼓励措施,这不仅是因为单纯依靠道德约束无法实现物归原主,更是基于经济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场精神的抉择。眼下,对于我们而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该不该给报酬的问题,而是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如何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国民的道德素质,让道德的光芒普照整个中华大地。
@《奖励拾金不昧,细节如何完善?》:拾金不昧受到奖励,并无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其二,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短?其三,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只有把这些细节完善好了,《规定》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奖励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励“交公”的作用。
模拟题
广东省近日出台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规定一出引发社会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激励大家拾金不昧。有网友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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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从古到今,拾金不昧一直是被人们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在潜移默化中代代相传。此次广东省出台规定,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10%的报酬。此举将拾金不昧在制度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了钩,挑战传统观念,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也是情理之中。
对此,我认为每个人从内心而言,当然希望人人都能够主动拾金不昧。但是从现实来看,这样的道德诉求有些脱离实际。而如果对拾获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实从实效性来看是有利于拾金不昧这一传统得以发扬光大。倘若羞于谈报酬甚至不鼓励报酬,则容易导致拾获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将拾金不昧变为拾金而昧,给失主造成损失,对社会风尚更是一种打击。因此我认为广州此番以规定的形式,是一种社会管理方法的创新,是将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需要当地政府部门进一步关注的是如何结合社会各界的建议,对于规定进一步完善:如明确规定操作的具体对象和情形,如对于“10%”的“刚性”比例规定的进一步的考证等细节问题,以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对于社会上一些人所担心的将拾金不昧有偿化标志着道德沦陷的想法,我认为重视传统美德的发扬是必须的,但是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国民的道德素质,让道德的光芒普照整个中华大地,将“发扬传统美德”这一口号具体执行到位。
对此,我认为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宣传教育以及法规约束是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各地政府要加大传统美德的宣传和教育,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好人好事树典型、立榜样。在全处党员干部和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文明素质。全党公务人员要严于律己,从己做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相关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挑战道德底线、危害人民利益的人和事要严加惩处。合理引导人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向身边榜样学习,养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从而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的平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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