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加油站转让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位于 省 市 县( 镇)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见附件一《证照清单》)。
2、编号为“ 府国用( )第 号”项下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土地租赁(承包)权(他项权,位置、面积等见附件二),具体权利由甲乙双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另行约定。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