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
原告张xx,男, 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09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告王xx,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临水居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xx,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九里花园78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 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 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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