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系依_________法律设立之公司,主事务所位於______和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系依_________法律设立之公司,主事务所位於_________,由於甲方对_________具有珍贵之经验及技术,此项技术经加工後可应用於雕刻制造及销售产品,因此甲方愿意协助乙方并以乙方为设厂名义人,利用当地设厂之成本优势制造销售上述产品,双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产品标的
花岗石及其花岗石之加工雕刻等制品,由乙方觅料先行购买原料,但需经甲方之同意。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设厂和产销技术供乙方於设厂地生产该产品,专利之专属权属於甲方。甲方得指定人员服务於业务推广和行政事务。人员之聘用,经理级以上人员和会计,出纳人员由甲方聘任,乙方人员系纯代工性质。对外乙方为全体代表之名义人,甲方以隐名合伙参加必要的行政事务监督。进出口业务则由甲方负责代理船务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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