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案例综述
某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原董事长、法人代表李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诉。此前,该公司其他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已分别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巨额亏空及造假事件2000年10月经新华社披露后,中国证监会立即组织力量展开调查。经中国证监会查明,该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虚增利润1 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3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账、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l4390万元。
另外,还存在股本金不实、上市报告书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该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李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诉。
中国证监会还发现原某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该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对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局于2001年9月对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立案侦查,查明:l997年底,该公司各分公司把1997年的报表报到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主任都某把公司l997年报表显示严重亏损的情况报告给董事长李某。李某当面指使都某必须完成l997年董事会下达的指标,为1998年公司配股做好准备,报表退回去重新做。
为此,李某还专门召集分公司会议,会上李某要求各分公司必须完成l997年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呆账不能显示出来,预提返利全部入账,并要公司财务处主任都某督办。会后都某按照李某的指示,让财务处会计周某把l997年的报表退回家电分公司,家电分公司主管会计按照财务处的要求让家电各部再做虚假报表,与董事会下达的指标一致,同时向家电公司的财务经理杨某汇报。
杨某认为这样下去公司会亏空更大,就会同副经理给董事会写了一个报告,交给了总经理卢某,卢某于l998年2月初同都某一起到深圳去向董事长李某汇报。李某不听汇报,指示公司财务报表必须与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一致。按照董事长李某的要求,家电公司重新做报表,造成某公司财会报告虚假。现已查实,该公司家电分公司1997年年底第一次上报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当年亏损l5429.9万元,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显示盈利9369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不实视而不见,为该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该公司依据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分析与提示
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在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各种思想观念同时存在,影响、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会计职业道德不可能成为每个会计人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基本行为规范需要会计法律规范予以保障。这就要求把会计职业道德中最起码的要求用会计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强制性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会计法规与其他法律一起严肃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显示法律的威力,同时有助于对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会计职业道德舆论的开展和效果的提高。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法律义务卓有成效时,可受到不同形式的奖励;在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时,会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这对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促使会计人员自觉形成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习惯都具有重要作用。该案例中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是一起严重违反法律、道德的会计处理事件,该公司虚报盈利,骗取在股市的配股权,使广大股民蒙受重大损失。该公司的会计人员违反依法理财的职业道德,屈从权势的压力,做了假账,提供给社会虚假的财务信息,最后害人害己,血的教训值得广大会计工作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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