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名师指点——消费税法律制度

2013-01-23 08:27:50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消费税法律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举例: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三种)

  (1)从价定率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的税目——共14个,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汽车轮胎等

  2.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多数适用

定额税率

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复合税率(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

  【例题1·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汽车轮胎

  B.游艇

  C.高档手机

  D.高尔夫球及球具

  【答案】C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在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销售额(同增值税)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例4一10】A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10日,向当地一家大型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40万元,增值税税额6.8万元。计算A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为30%,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为40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40×30%=12(万元)

  销售额的确定还需注意: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量的确认。

  在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例4—13】A啤酒厂销售甲类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销售乙类啤酒10吨给宾馆。计算A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销售甲类啤酒,使用定额税率250元/吨,销售乙类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250+10×220=7200(元)。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消费品有( )。

  A.卷烟 B.烟丝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答案】ACD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外购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期初库存的外购+当期购进的应税 _ 期末库存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买价 = 应税消费品买价 消费品买价 应税消费品买价

  【例4一16】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60万元。11月10日发往B企业一批烟叶,委托加工烟丝。11月20日,该批烟叶委托加工完成,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B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同类市场价格为80万元,其中50%被生产车间领用。计算A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准予扣除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烟丝的适用税率为30%。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60+80-80×50%=100(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60+80-100)×30%=12(万元)。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1)销售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前3条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时间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l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与增值税纳税时间相同)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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