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村干部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与法定妻子之外的4个女人过着“夫妻”生活,并生育了10个子女,其中3名婚外“妻子”、9个子女落户在他“主政”的西攒村。办户口当然不是一个村干部能够拍板完成的,那么是谁给开的绿灯?虽然受到村民们多次举报,李俊文仍3次连任村委会主任、当选区人大代表,又是谁帮他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
对李俊文的劣行,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可能毫不知情,“集体失察”的背后显然是监督失职,是对基层干部滥用权力的放任,是对群众呼声和民主权利的蔑视。
由于李俊文专横跋扈,他“主政”期间村民大会不能按规定召开,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内事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尽管李俊文案件属于个案,但它无疑暴露了当前一些地方农村存在的种种问题。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李俊文事件让人们看到,推动依法治村、落实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任重道远。
随着调查深入,李俊文“多妻多子”案的种种谜团终将被彻底揭开,有关责任人也终将为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人们希望对此案的查处不要就此止步,而是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健全县、乡、村上下贯通的干部监督网络,规范基层干部权力运用,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农村文明进步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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