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7岁的小勇从日本回福州办事。亲友热心给他介绍了23岁的福州女孩小丽。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难舍难分。10天后,小勇就应小丽要求,向她的父母送上15.9万元的彩礼,并与小丽领取了结婚证。
领证后,小丽以“天冷穿婚纱摆酒容易着凉”“先忙出国的事”等理由,一直推托与小勇办婚宴,两人也未一起居住。
婚后不久,小丽就以陪读的身份随小勇到日本留学。让小勇不解的是,小丽在国外一直躲着他,两人仍未共同生活。
2007年初,小丽写信给小勇,提出离婚,并向亲友借款,赴别的国家留学。
2009年8月,小勇诉至仓山法院,要与小丽离婚。他提出,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分居已满两年,并出示了护照、居委会证明等物证,证明自己归国时间短暂,未曾与小丽共同生活,要求对方归还15.9万元彩礼。
小丽不服,说媒人年过八旬,没有证明力,何况自己曾与小勇共同生活数月,没有法律依据要归还彩礼。此外,小丽提出,她在别的国家留学期间的费用是向亲友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勇共同承担。
仓山区法院对此案很慎重,4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小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人曾共同生活过。两人的媒人系小丽亲友,其证明小勇确实曾向小丽家长送上近16万元彩礼的证言有效。
据此,法院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小丽限期归还小勇15.9万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