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考虑公益职能、公共属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为唯一目的的市场主体,是一种迷失
初识北京者,往往会惊讶于俯拾即是的文物资源。胡同深处,住户往来的四合院,垂花檐柱可循迹显赫的背景;寻常巷陌,车马喧腾的市场,精美砖雕可辨读历史的风烟。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部分园林古建保存状况堪忧,一些甚至遭蚕食成为饭馆。
的确,近代以来风云变迁,古都的老宅子、旧园林,权属关系复杂。或属国有,或归私人;或被单位占用,或成住宅杂院,不一而足。然而,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无论情况如何,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
市场化浪潮之下,一些人不能以保护之心对待文物,反而将之过度“资源化”。对少数管理部门而言,文物成为他们随意用来牟取私人利益、部门利益的“私产”;一些幸运的私人所有者,更是在利益驱动下,寻找管理漏洞,汲汲于文物的“变现”。这一过程中,不破坏已属幸运,更遑论保护了。
如刘老根会所租用的晋翼会馆,搭罩棚、修山墙甚至挖泳池,是否还亭台依旧?那桐故居虽未列为文保单位,但这座“有山可观水可听”的院落变身饭馆,烟熏火燎之中,也难免雕梁画栋失色。不少性质明确的老牌文保单位,同样陷入争议中。故宫的建福宫办会所,激起极大波澜;承德的避暑山庄,会所也现身其中。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新规,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其公共文化属性。实际上,即便并非国有文物,也传承着历史记忆、携载有文化基因,同样有“公共属性”。所以文物保护法才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需要报备。而那些国有的文物,更是典型的公共资源,理应为人们所共赏、共享、共保。
不仅仅是园林古建,还有一些如公共体育馆、公园之类的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也穿上“私”的外衣,大打营利旗号。收取适当费用,用以管理、维护或提供更好的服务,原本未为不可。但如果不考虑公益职能、公共属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为唯一目的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一种迷失。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存,不管是作为文物严格保护,还是作为公共资源妥善开发,引入社会力量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即使是吸引社会投资搞“商业开发”的模式,也并非就与文物保护宗旨相悖。然而,“藏宝于民”甚至“藏宝于商”,更需加强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谁来管、如何管,我们仍未能很好地回答。如果不能明确属性、厘清权责,如果缺少完善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平台引入社会力量,那些紧锁于馆中、深埋于地下甚至隐迹于闹市的历史文物,可能就只能定格于模糊的老照片了。
故时池馆,旧日楼榭,都诉说着林徽因笔下“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如若让鸟鸣蝉唱、影壁飞檐,终湮没于霓虹的闪耀、汽笛的喧嚣,我们将再听不到时代变迁的歌唱,只能在惭愧中默对后来者的指责与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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