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在法庭上说,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9月8日《经济参考报》)
何谓“明规则”?李显增的供述告诉我们,当某种“潜规则”人人皆知的时候,它就被称为“明规则”了。“潜规则”和“明规则”的区别只在于,“潜规则”只是“圈里人”知晓,而“明规则”则是众人都心知肚明。在“潜规则”发展成“明规则”之前,按照“潜规则”操作的人可能还有所顾忌,而一旦“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操作者也许就觉得心安理得无所顾忌了,为什么?因为他已经把吃回扣当成了采购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环节,他压根就不再认为这是违法乱纪的事情,被曝光了也有恃无恐。
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了“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从表面看,这套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是一套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显规则”,然而,在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也就是说,针对每一个制度关口,都有相应的“潜规则”在发挥作用。举个例子,吉林省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平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监督无从谈起。
至此,我们可以理一理这三项规则之间的脉络关系:政府采购制度是“显规则”,但在实施过程中某些人把这套“显规则”异化成了“潜规则”。“潜规则”的特点是,看起来程序流程一个也不少,但内容实质却迥然相异,完全被相关人员操纵起来了。而操纵“潜规则”到习以为常的时候,人们也都普遍发现了采购行为中的猫腻了,于是“潜规则”就变成了“明规则”——采购多要“吃回扣”。
一套号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到后来竟成为了“吃回扣”的“明规则”,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有专家认为,是制度上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致使“阳光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事实上,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了引入民众监督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会被称为“阳光采购”了,但问题是,法规是一回事,真正落实是另一回事。所以,既然采购者可以将目前的“阳光采购法”(也即“显规则”)操纵为“潜规则”,如何防止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沦为新的“潜规则”,就很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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