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背景】
(1)据《新京报》2010年6月28日的报道,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当地政府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没有谈判定局的情况下,遭遇到强行爆破。他的大批美蛙死亡,造成了损失。付强于是将爆破公司告上了法庭,收案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开庭审理之后,最终作出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决。付强的代理律师在今年6月代理其二审上诉,去中级法院查阅案卷材料时,却意外地发现了案件一审期间当地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一份《公函》,该函明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否则“将会造成原告缠访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还称:“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这就是被称作“史上最牛公函”中已经各类媒体广为援引并受到舆论普遍质疑的“片段”内容。
(2)媒体后来引述的审案法官的一番直言,才真正道破了“天机”。这位法官说,“对于蛙场损失案,法院先后五次开庭,一直未能判决”,这是因为“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
(3)有一处值得关注的细节是,这份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法院发出的“最牛公函”及分管院长的“批示”,不知怎么被装入了案卷“正卷”之中,结果被一审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上诉审阅卷时发现了。如果一审法院按常规将它们统统装进此案的“副卷”另册(不公开的案卷材料册)中,那就可以瞒天过海,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了。
(4)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承认:“政府之所以介入付强与爆破公司间的纠纷,是因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最终还是政府埋单。” 邓中亚说付强,“他在法律上钻了空子,我们政府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付强的道德有问题。“要是还有点做人的基本良知,对人民政府就不会这样!”但对于保护所有主体权益的法律,邓中亚却用到了一个“玩”字,他认为付强在利用法律规则上“玩得滴水不漏”。
(5)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对此管委会回应称系“表达意见而已”,称听不听是法院的事。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李渡新区管委会不仅以公函的形式正式向法院提出交涉,而且直接要求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核心观点】
(1)审判机关裁决的公信力来源于审判的公正性,而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赋予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对抗权和影响力。因此,戴斌老师认为要排除行政干扰,不让类似“最牛公函”的力量踩踏法院独立审判的底线,确保整个诉讼过程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和最终目标。
(2)当前最紧要的,还是应该从治国理念上解决民众的权利贫困问题,从制度上、人文环境上,保障公民的告官行为,遏制政府的违法行政。中宜教育戴老师认为只有真正“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成为没有风险、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常态,只有逐步推进司法独立,行政官司在正常司法程序下被有效审理,围绕于此的申诉上访才能真正降下来,社会稳定才能真正实现。
(3)首先,我们要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其次,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最后我们还要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4)我们应当警惕一些看得见或看不见的权力干预。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不仅表现为赤裸裸的“警告函”等公开干预,有时会表现为隐晦的心领神会。管委会的胆量,已到了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的地步,这其中的惯性与狂妄固然让人浮想联翩——更重要的是,司法如何在权力干预中挺直腰杆、捍卫社会正义的防线,还需要彰显看得见的尊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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