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三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
“两点三好”: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五个必须”: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四大优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党对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认识,是与时俱进、逐步深化的;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基本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单领域向多领域逐步推开的;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制度、法律和法规,是逐步健全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是在实践中逐步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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