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按照《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四是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六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
在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如果任由房地产价格不正常上涨,一旦房地产价格过快、过猛下降,房地产业的运行将会出现严重波折,不但会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和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对我国的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巨大伤害。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房地产行业未来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稳定房价,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通过税收、土地、交易等手段的调控,保持房价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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