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孚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不匹配,除非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官员一般无需为管理的失误、过错担负具体责任,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不良倾向和不正确的政绩观也由此产生。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越位”、“缺位”及“不到位”,一方面有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
陈凌孚委员指出,决策失误问责制度的缺乏,导致的是决策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
他举例说,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我国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浪费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不少决策严重脱离现实,如目前中国的600多个城市,竟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 “在某些决策者的思维方式中,认为要使GDP上去,只有增加投资拉动经济,因而热衷于‘上大项目’,只关注支出规模而不是支出效益,在未作严格的、科学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贸然上马,导致的形象工程仍然不少。GDP上去了,但并没有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富裕。据国资委有关资料,全国国有资产1/3属于闲置浪费。”
陈凌孚委员感叹说,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紧张,但许多政府办公大楼前都兴建了巨型广场,由于这些广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丰富市民生活,所以偌大的广场往往没有几个人,只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形象和摆设。“许多城市投资上亿元的体育馆,除了开一两次运动会及若干次大型活动外,平时空闲,不仅广大群众无法入内锻炼,而且还背上沉重维护负担,形成极大浪费。”
他痛斥将巨额债务留给后人的行为: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对政府债务,不少现任领导无法还也不准备还。”
谈到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陈凌孚委员发出质疑之声:核销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有关地方政府深化改革,使之轻装上阵。问题在于,对这些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决不能简单地一笔勾销,一剥了之,而让造成损失的责任者逍遥法外。
他大声疾呼:“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必须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
资料3但我们也看到目前问责体制尚存不足。如土地违法审查之初,有关人士曾指出,有大量被违规侵占的耕地已被高楼和机器厂房所取代而无法恢复,再加上要拆除大量已建违规建筑设施,社会资源、财富浪费巨大。问责之后相关人员虽被惩处了,但沉重的社会成本又该如何弥补?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目前,问责制之所以把焦点指向地方行政“一把手”,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往往是“一把手”有较大决策权。虽然具体分析,“一把手”与问题的责任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是不作为,有的是纵容包庇,有的是因制度缺失无法有效监管。但这都说明了目前对“一把手”的行为、决策缺乏完备、有效的制度约束,光靠“问责制”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同样,没有现代化和高效率的制度机制作支撑,再负责的“一把手”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煤矿安全事故。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不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地撤换,问题还是一次一次地出现,不可能实现问责制所预期的目的。
相反,如果我们能以问责制为突破口,认真分析问责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难点”和“痛点”,由此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媒体和民众对行政机构的民主监督,则可能成为问责制的重大成果。比如,仅限于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了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虽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免会使被问责对象产生“怕上不怕下”的倾向。而要避免这个问题,必须拓宽问责渠道。除了上问下责以外,还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的监督渠道,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问责机制。
苛求刚刚实行的问责制一朝趋于完善是不现实的。但我们确实必须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行,通过深化改革,让始于2004年的问责制更好地成为引导、推动下一步改革的现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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