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小结(50)

2012-08-14 15:27:28

参考答案:

(1) 公司处理曹女士生育待遇上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 理由:第一,女性流产的产假待遇是国家为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而赋予女性职工的权利,企业不能无视国家的法规自行制定任何损害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即便是在国家有关法规出台之前制订的规章制度,也应在国家相关法规出台后自行废助。但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某市某皮厂没有按国家规定参加生育社会保险,职工邱某于1998117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924休产假。产假满后重新回企业上班。在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厂财务部门按厂里规定一次性付给邱某生育包干费2000元。请问: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皮件厂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厂又采用包干的办法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劳动部19941214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对于生育津贴,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采用包干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3)该皮件厂不仅应该支付全部医疗费,而且还应该按规定支付生活津贴。具体的金额应该按照国家或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生育社会保险的规定结算。

31996年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1999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2)《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4.李先生是厦门一家商场的员工,户口在厦门,所在单位也为他投保了生育保险。他妻子的户口在泉州。李先生以为他已经投保了,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应该能享受自己所交的生育保险。但是答案却是不能,请问为什么李先生参加了生育社会保险,其妻子不能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分析要点:(1)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生育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所有职工,但享受对象仅限于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性职工。

2)按照这一规定,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的女性歧视。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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