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心得体会(汇总十篇)

2023-09-29 10:38:33 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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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观察所见、听说所闻都会给我们带来某些启示,我们可以把这些心灵的领悟写下来,纪录这些内心深处的思考。当我们写作心得体会时,需充分激发和应用叙述、描绘、辩论和说明乃至表达情感的方法。编辑精选了一系列与“条例心得体会”相关的内容,期待您对本文的观点表示肯定!

条例心得体会 篇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与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遵循。天峨县委组织部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于11月24日迅速召开专题学习会,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精神。作为一名组工干部,通过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我感觉肩上责任重大,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是要真学,掌握精神。所谓真学,就是要坚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要对《准则》和《条例》原文从头到尾,一字一句地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贯彻《准则》和《条例》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要真悟,学以修身。要对照检查,把自己摆进去,真正让《准则》和《条例》精神入脑,做到真悟。自觉坚持四个必须,严守八条规范,真正用《准则》和《条例》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坚守纪律底线。

  三是要真会,学以致用。所谓真用,就是要做到联系组工干部具体工作实际、学以致用,把《准则》和《条例》精神具体运用到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准则》和《条例》精神去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和组织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认真落实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务实创新,提升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

条例心得体会 篇2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

  (二)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体罚、侮辱学生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未尽职责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心得体会 篇3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条例心得体会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危险警示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险情的发生。

  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根据测评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规划、司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三)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七)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将学生受伤害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接到安全事故报告的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对其维护管理不当的,或者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

  第二十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属高等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条例心得体会 篇5

  作为一名从事煤矿行业的专业人士,我认真学习了《煤矿安全条例》,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从实践经验上,我都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煤矿安全条例明确了煤矿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原则和标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以及惩罚措施等内容,为煤矿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我们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科学合理、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强化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除此之外,煤矿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转一切正常,从而维护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煤矿安全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和企业的惩处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安全制度建设不完备、实施不到位、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优化行业结构、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状况,确保整个生产流程高效稳定。

  最后,我认为,煤矿安全条例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惩罚力度和监管水平,同时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和法制体系,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概率。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调整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实现安全制度的全面落实;完善煤矿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这些措施对于保障煤矿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煤矿安全责任体现的是社会责任意识,所有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士应从自身做起,认真贯彻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以推动行业发展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条例心得体会 篇6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两个全局的历史坐标上,为了总结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贯彻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的政治站位,党中央及时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条例》将信访工作定位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通过这次《信访条例》的学习,学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内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条例心得体会 篇7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依法治国,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增强纪律和廉洁意识,进而增强党性观念和敬畏纪律、守好规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纪检干部,一定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一是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纪检组长作为部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做好执行表率,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要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二是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准则》和《条例》同时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涵。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做到知行合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

  三是在自觉守纪上下功夫。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就是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别例外。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反到去做。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作为自己和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总之,只有真正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挖深吃透以及全面领会,使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全面"三转"到位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履行纪检监督职责职能,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做一个称职、合格的党员干部和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条例心得体会 篇8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发挥好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3月23日下午,区执法大队隆重举行“我为党徽添光彩”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常州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政委雷茂华、钟楼区区级机关党工委书记、区组织部副部长毛建国参加启动仪式。

  仪式上,大队教导员宣读了《钟楼区城管执法大队“我为党徽添光彩”活动实施方案》,50名党员现场佩戴了党徽,并重温了入党誓言,南大街中队中队长奚扬军代表党员作了表态发言。

  大队还将通过开展一次特殊党课学习、一次专题调研、一次“党员示范岗”评选等十个专题活动,推动执法大队创先争优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良好的队伍形象和一流的工作业绩向建党__周年献礼。

  毛建国寄语大队全体党员:要平时看得出,关键时站得出,危险时豁得出;要自觉做行动的引领者、形象的实现者;要带动周围同事、群众一道创先争优;要把创先争优的热情和工作干劲长期坚持下去,“行之苟有恒,久久有芳香”。

  雷茂华表示,今年是纪念建党九十周年,是常州城管成立十周年、是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之年,在此背景下,开展我“为党徽添光彩”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雷茂华希望,要旗帜鲜明的创先争优,做到“六个好”;要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凝心聚力,团结协作,全面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项目标任务。

条例心得体会 篇9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条例心得体会 篇10

  在现代社会中,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被广泛地使用着。然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们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煤炭资源丰富的国家,煤矿安全问题更是备受关注。为此,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来规范煤矿的运营管理。其中,煤矿安全条例就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那么,在认真研读煤矿安全条例后,我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如下:

  首先,煤矿安全条例非常重要。它的出台旨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煤矿安全条例对于防范煤矿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只有各煤矿企业在运作过程中遵守这些规定,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炭生产的正常运营。

  其次,煤矿安全条例的实施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由于煤矿安全条例的规定较为严格和繁琐,因此很多煤矿企业并没有完全遵守相关规定。其次,由于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要求各种工种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但是受制于一些现实问题,许多煤矿企业并没有充分地投入到员工的培训上。再次,由于煤矿资源的枯竭和能源结构调整等原因,煤矿产业正在面临着困境,因此煤矿安全问题需要在行业内部、企业自身和政府的多种力量协同作用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最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责任制能够有效地落实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从领导到基层员工的责任到位,激励企业内部管理的改进和优化。加强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需要各方共同协作,政府、煤矿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良好的煤炭资源利用的生态。好的资源利用生态是可以实现煤炭生产与利用相顺应,实现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煤矿安全条例对于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煤炭生产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站在国家战略和社会稳定的层面,我们应该一起努力,共同推进煤矿安全工作,加强产业合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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