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工作总结集锦

2023-09-25 13:36:06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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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1)

  为了强化公务车辆的管理,我局始终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了全局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加强了车辆的技术状况检查和管控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重要节假日前的抽查相结合。在检查中,坚持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驾驶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不超载,不违规,严格控制车辆性能,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是加强了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了司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杜绝不良行为。加大了对司机的管理力度。

  二、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保障交通安全

  为了确保我县交通安全,我局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在今年xx月份我县成功申报“国家公务车辆安全示范县”、“省级安全示范县”和“省级安全示范县”。

  一是加大投入,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

  二是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我局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到了严格管理,严肃考核,不姑息,不姑息。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我局在今年的交通安全工作中,严格遵守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不姑息。

  四是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我局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到了严格管理,严肃考核,不姑息,不姑息。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我局严格按照“四有一好”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我局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一是加大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每月组织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加强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了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法律意识

  我局在今年交通安全工作中,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执行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2)

  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在晋中市安监局相关处室的具体指导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采取统一安排、分类指导、集中培训等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健全监管机构,全面组织申报,及时有效地推动了介休市职业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深化宣传,提高职业危害意识。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结合20XX年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深入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组织危险化学品、机械加工、冶金、建材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晋中市组织的安全培训班,学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有力地促进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增强了全民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二、落实任务,严格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晋中市安委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市20XX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全市职业健康申报工作,对重点行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相关企业负责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人员培进行训,对申报系统及程序的应用进行讲解,通过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申报工作人员熟悉了申报系统和应用程序,为顺利开展申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打印下发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并结合申报工作对重点企业进行了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认真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今年共有42家企业进行了申报备案,建立了档案和台账。对20xx至20xx年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了了解。

  20XX年,职业健康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职业病危害申报、防治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是监管人员和企业对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业务不熟、职业病控制管理难度大、职业健康危害监管检测设备缺乏等等。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加倍努力,为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新贡献。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3)

  我校在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开学以来,我校共召开了2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各项工作,布置当前阶段性的安全工作任务。

  2、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分解到岗位和个人,配备各部门专职管理干部,做到职责明确,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沟通渠道畅通,工作形成联运。学期初,我校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有如下:校长与各部门的责任书,校长与班主任,级主任的责任书,班主任与学生及家长的责任书。

  3、加强安全检查工作,每学期分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全面性安全工作大检查,做好检查登记表,及时反馈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

  二、治安防控工作扎实,后勤保卫制度健全。

  2、寄宿生住宿地有保安24小时值班,聘请5位保安,24小时巡逻值班,门卫都是无刑事犯罪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3、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岗位责任落实,配备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保安、班主任,学生进行消火器械使用培训。

  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范,实验设置合理,规范用电及火源管理,无违章用电行为,无火灾事故发生。

  5、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和制订紧急疏散方案,加强应急工作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增强预案的实效性。

  三、学校围边治安综合治理得到改善。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4)

  1、利用安全月活动,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5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通过该条款学习,使企业老板首先意识到抓企业生产必须抓安全生产,从而增强了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

  该条例中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通过该条款的学习、宣传,使大家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轻则罚款,重则坐班房,加深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利用年度安全知识培训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告诫职工我厂主要职业病危害是“甲醇中毒”和“乙醇导致皮炎”。引导职工作业时,戴好口罩,防止病从口入;穿好工作服。防止料液喷射至皮肤上,造成皮肤感染;戴好防毒面具,防止料液射向眼内,致使眼睛受伤或致残;不穿化纤衣服,不在车间接打手机,是防止产生静电反应;不穿带铁钉的鞋,是防止摩擦起火;这些更主要的是防止导致火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3、通过《消防法》常识教育,带领职工进行预案演练活动,使大家认识到《消防法》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宝之一,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消防工具,通过演练活动,使职工体会消防的意义、救援的重要,以致增长应急救援的能力。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5)

  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快发展,根据安安办字[**]11号文件精神及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在镇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的防范了事故的发生,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

  组成8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分别由8个副职班子成员任组长,带队对自身分管的行业及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具体分工为肖吉庆及镇安监站全体人员负责丫山探矿点、胶合板厂、液化气站、加油站、农贸市场、粉尘作业场所,烟花爆竹经销点等单位安全检查,其他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和行业进行安全检查、督查、隐患治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违章经营生产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确保我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到各村、各居民居住区、学校、医院、教堂、农贸市场、网吧,歌厅、超市、商店、敬老院、宾馆等公共场所,对我镇大宇公司丫山探矿点,**胶合板厂,加油站,**液化汽站等全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涉及了交通运输、建筑、消防、民爆器材、电力,化工、矿山等领域的安全,针对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检查:1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2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3管理人员的坚守岗位、责任意识情况;4压力锅炉、液化汽罐等特种设备的年审、使用、保管情况;5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油漆等化工产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情况;6电力电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电线是否老化;7消防栓、消防器材,消防通道;8食品药品安全;9井下安全;10生产人员的劳保防护用品。

  为了让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工作组进行了严密布署,不预先通知,实行突击检查,共发现无证经营1起,落实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1起,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6起。处罚相关责任人2人,责令限期整改单位1家。**胶合板厂无管理制度,无管理人员,消防器材过期,压力锅炉还没有通过质监部门年审,厂房成危房,我们勒令停产整顿,并要求其整改后报镇和县安监部门审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一家无证经营的网巴予以坚决取缔和关闭。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镇检查组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对全镇范围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落实相关措施,不徇私,不走过场,把工作抓到实处,使政府树立威信,也让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

  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镇经济秩序长期稳定

  我镇始终以“安全第一”原则,始终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制定了月检、季度检、半年检、年检的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明查暗访的监督形式,施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察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的工作先进经验,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而,避免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我镇安全稳定发展。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6)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餐饮企业自查自纠能力,有效保障大学生食品安全,沈航龙源公司积极响应贯彻,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以下工作总结。

   一、积极参加沈阳市食药监局开展的“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今年4月份,我们参加沈北新区药监所召开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听取了这项工作的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会后,在沈北药监所的具体指导下,公司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公司领导指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我们践行科学管理理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大学生食堂饮食安全的有力措施和保障。实施这项工作,要人给人,要物给物,申请专项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积极参加《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学习培训。

  今年5月30日、6月15日先后两次参加沈北药监所,《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专题培训。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为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骨干。

  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公司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工作程序与步骤,并逐级培训食堂各班组领导及员工。反复宣讲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讲清评定标准、工作要领、细化具体要求。

   三、积极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整改,为创建A级食堂努力工作。

  自查工作围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项展开。为了将此项工作做到无盲点,将《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条分解分工落实到人。查找管理工作内容:文字材料准备;VI标识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补充及培训;硬件设施增补,计:需完善管理制度5项;完善VI标识20块;完善操作器皿功能区分;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保洁设施增设;员工培训项目3项;专兼职岗位2个。

   四、认真配合药监部门审定工作。

  为了使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两次请沈北药监部门来食堂指导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快速完成增添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5项;VI制作30项;操作器皿功能区分二百多件;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20多处;增添售卖区洗手设施3处;专职岗位2处。

   五、认真总结,虚心学习,找出差距,争先创建A级食堂。

  通过这次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活动,我们看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人民健康的关怀,更加深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她关系到我们服务人群的生命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实处,为提高沈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我们也深知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

  1、在洗消工作方面:

  食堂还存在少量的密胺瓷餐具,有待逐步淘汰。二次保洁设施完善。

  2、加工区域:

  二次洗手设施增设;加工区保洁清洁池的完善;

  以上完善项目,我们限定于月前全部完成。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7)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28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8)

  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帮组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是关系到下一代能否健康成长的工作,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长远之计。为了强化幼儿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幼儿自我防护的能力,我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大了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了全体幼儿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我园地处交通要道,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十分重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园地理位置及实际情况,我园把“交通安全教育”系列活动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对幼儿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幼儿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我园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园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负责人多次召集召开专题会,商讨幼儿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幼儿的交通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园外,亲身感受,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为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幼儿的实际能力,我园各班先后组织了幼儿外出“安全小黄帽在行动”活动。幼儿外出看交通状况,感受交通存在的潜在危险,身临其境,让幼儿感受“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的重要性。

  (二)、园内,轰轰烈烈开展幼儿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1、上好交通安全教育课。我园专门设置“交通安全在心中”为内容的课程,要求教师备好课、上好课,使全园师幼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进园的目的,让交通安全知识深入幼儿脑际。

  2、组织幼儿观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宣传图片,通过图片中一些场景感染幼儿,从而提升幼儿安全意识,广泛了解有关交通安全知识。

  3、加强对园内幼儿的乘车管理。我园没有校车,也没有组织幼儿乘坐任何车辆,我们要求师幼严格做到“乘安全车,乘正规营运车”,并与幼儿家长和教师签订“安全乘驾车辆承诺书”,向家长宣传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及知识,要求家长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必要的走路和乘车安全提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能提高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而起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幼儿园的目的,让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幼儿深受教育。

  组织幼儿观看《儿童安全365》宣传片,通过视频中一些场景感染幼儿,并提升安全意识。

  通过微信群,掌通家园APP,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幼儿园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乘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能提高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通过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幼儿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幼儿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己成为幼儿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的家长对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感到放心,同时,社会对幼儿园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将时刻警记!努力为幼儿带给健康安全的环境,确保每位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增强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今后更好地管理和强化幼儿安全工作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只愿幼儿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9)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xx〕232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安〔20xx〕9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我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0xx年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创建总体情况

  20xx年全市共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85项,比20xx年54项增加31项,增长57、4%;总创建面积162、6万㎡,比20xx年96、7万m2增加65、9万m2,增长68%。其中标化小区13项,比20xx年增加8项。省标工地5项与20xx年持平。85项标化工地中市本级27项,定远14项,全椒12项,明光11项,天长8项,凤阳8项,南谯区3项,来安2项。

  二、企业创建达标率情况

  我处对20xx年在市本级范围内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创建达标率进行了统计。共统计51家施工企业,创建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有16家,不达标的35家,其中有30家一项标化未创。

  本次统计考虑是第一年进行统计,结合我市创标工作实际,统计时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钢结构一层厂房、学校加固工程、市政工程暂不作统计。

  2、20xx年4月1日前,未创标但是工程主体已封顶的项目不作统计。

  3、20xx年12月31日前,工程未创标但工程形象进度尚未达到创标条件的不作统计,纳入20xx年统计。

  4、20xx年统计过的项目,20xx年将不再进行重复统计。

  5、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和创标项目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内。

  6、采用项目数达标率和建筑面积达标率两个指标,其中一个指标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严格按市建委建安〔20xx〕93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创建达标率进行统计,并将20xx年创标的奖惩情况上报我处安全站。

  三、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我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宣传,做好创标帮扶工作。“大滁城”建设,工期很紧,下雨时,普通工地道路泥泞,车辆、人员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延误工期,而标化工地却热火朝天的在施工,其井然有序的施工现场,舒适、洁净的生活区,建筑工人饱满的工作热情与其它工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开展宣传交流,详细讲解创标工作的目的和作用,宣传施工现场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创标工作逐步被列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想创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我们积极做好创标帮扶工作,由项目监督员安排专家对创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及时解决技术难题,推广先进做法,在标化评审前,由监督员进行初评,找出其中的差距,并要求施工企业确保“人员、责任、技术措施、投入”四到位,并以创标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2、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组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现场观摩活动,6月30日在我市中西结合医院住院医技综合大楼工地现场举行,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局长、建管站站长、安全站站长、各施工企业法人及安全科长、监理公司法人、总监及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计240余人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观摩。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明光市先后组织相关人员30人次到江苏、浙江、合肥等地参观学习标化工地。凤阳县组织全县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等100余人参观紫薇花园标化小区。起到了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效果。

  3、扩充评标专家库,完善评审办法。为使评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我们扩充了评标专家库,增加了一些综合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年轻专家,专家库由原先的7、8名专家增加到现在的23名。下一步,我们还要再扩充专家库,使更多的人参加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我们要求一般标化评审时要有三名专家,增加各县安全站专家参加的次数,发挥专家的作用,由专家拿主导意见,原则上评标是一次通过。为提高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创标的积极性,对通过标化工地评审的项目,现场授牌,并每月及时发文、发证。

  4、20xx年,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标工作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均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地实际的创标工作思路。

  全椒县自1998年以来,一直持之以恒地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并且做到每年有,每月有目标,在实施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帮助、指导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凤阳县提出了创建费用“建设单位出一点、施工企业让一点、项目部拿一点”的口号,对拟创标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对创标过程中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定期交流、定期讲评、定期通报。提出了“工地管理得好,不全是监督员的功劳,工地管理不好,就一定有监督员的责任”的口号,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与监督员切身利益挂钩,提高了监督员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天长市质量与安全合并,“安全不签字,质量不验收”。实行“两场联动”,做到工程质量管理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文明创建的统一,建设市场与工地现场管理的统一,并以此为契机开展创标工作。

  明光市从20xx年即制定了对创标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奖励的制度,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合同不载明,不盖合同备案章。

  定远县对安全站授予行政处罚权,使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华建公司对符合创标条件的项目部采取“不创标,不施工”的强硬措施。

  新华建安公司年初即制定了“创标保证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天逸华府桂园总监叶少柱在监理例会上提出了“不创标,不签字,不提(安全措施)费”的口号。

  安徽水安公司在人防指挥中心工地上建立了广播站,每天上午十点和下午四点定时进行一个小时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播。

  四、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xx年

  目前我市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不愿创、创标难、评标难、市标水平不高、省标全省落后。

  1、不愿创。一些企业和项目部对创标工作不积极,强调一些客观理由:没有激励政策、工期紧、造价低、施工场地不适合等,其事实本质:一是主观上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舍不得投入,对安全防护“偷工减料”;二是不愿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不能做到以人为本;三是没有企业发展意识,不注重企业文化发展,管理水平落后。

  针对“不愿创”的问题,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企业一把手进行约谈,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对项目部设定创标保证金;二是加强安全措施费管理,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对不创标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提取,节余部分统筹安排到其它创标项目中。三是对具备创标条件的项目实行“安全不签字,质量不验收”等制度。要求各施工企业抓好各项目部,落实创标工作。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没有建立内部创标制度的施工企业要作为平常安全检查时的重点对象。这次年度企业安全评价也要增加这一内容。

  2、创标难。一些企业想创标,但缺乏真正懂安全的安全管理人才,不知怎样创。我们安全站(包括各县安全站)的部分监督员业务水平也不是很好,不能独立去指导创标工作。今年我们要办一些学习班,我们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和企业安全科长要参加,学习一些新技术、新知识、新规范。要开一个创标指导学习班,可以从省里请专家来讲课,适当时候也可以组织大家到外地去看看。以期达到整体提高我市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要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观摩活动,各县(市、区)自己也要开,要多学习、多交流。监督员要做好创标项目的指导、帮扶工作。施工企业要高薪聘请真正懂安全的管理人才,由企业直接安排安全员进驻施工现场,要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否则应立即向企业法人或安全副总书面报告。

  3、评标难。今年要完善市级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标准,此项工作目的是给所有参与标化工地(小区)评审人员提供评定依据,防止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努力达到评标工作只有一把尺子的目标。

  4、市标水平不高。目前我市标化水平普遍不高,要增加交流学习,对取得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在全行业通报表彰,并纳入其信用档案。今年开始,我们已经在建管处网站上图片报道档目中和建委网站光荣榜上进行宣传。把获得省标的项目和市标项目中一些好的作法,以图片的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并将这些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及架子工、木工、电工的班组长名单一起上光荣榜。今年在创标工作中,针对相对水平较好的县(市、区)和达标率较高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要求,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及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标准化。今年还要开展对通过标化工地评审尚未竣工的项目进行回访活动,对通过标化评审后,降低安全生产水平,达不到标化工地标准,排名未位的项目要取消其标化工地的荣誉资格。

  5、省标全省落后。我市省标工地项目数全省排名落后,省标化小区还是空白。今年要努力争创省标工程,创建数要在省内争先进位,省标化小区要实现零的突破。各县要制定创建省级标化的工作计划;二级以上施工企业每两年必须创建一项省标工地。

  目前我市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9号)文件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以创标为抓手,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10)

  一、全区所有单位、居民小区、嘎查村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检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居住区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封闭措施。

  二、入境我区人员要及时向居住地所在嘎查村(社区)报告健康情况,并配合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工作;在我区无固定居所的,及时向入住宾馆、酒店或接待、监管单位报告。对隐瞒、缓报、谎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入境我区前14日内有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湖北往来史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过其他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本单位人员晨检和日报告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五、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嘎查村(社区)或相关单位报告。确诊和疑似病例要严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允许跨区域转移病例,严格防止疫情输出;视情对小区、嘎查村、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七、“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嘎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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