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报告

2023-09-22 08:44:05 资金管理报告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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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报告【篇1】

  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2008年以来,我院以国家局印发的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为指导,严格落实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及早部署,广泛发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院按省局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的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措施落实有力。医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增强宣传意识,树立‚人人都是宣传员‛的理念;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内、对外宣传活动,宣传‚天然中药,绿色医疗‛医院品牌,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体现自身医院文化价值,提高医院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

  (二)方式方法多样,内容丰富充实。3年来,我院以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加深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使群众了解中医药有关生命、健康与疾病等方面的基本理念和保健知识,掌握常见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法;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理解与认同,扩大中医药的影响,树立社会形象,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为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推动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长期开展,并组织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开展健康讲座、义诊咨询、文体表演、知识竞赛、教 1

  授健身方法、科普游艺互动等活动,进一步丰富内容,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深入。

  (三)狠抓中心活动,确保取得实效。2008年3月,我院积极参加‚中医中药中国行‛××站活动,重新规划建设‚神农百草园‛、养生健康馆,在市政广场举办多场中医药知识宣教,组织我院‚××市名中医‛举办2次大型义诊活动,活动期间在××日报、××晨刊刊登2个整版,邀请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制作、悬挂横幅40余条。此后又多次参加和组织‚中医中药中国行‛为主题的各类健康宣教、义诊、文化演出等活动。

  (四)培养优秀人才,提高科普能力。我院以‚151‛××英才培养工程为载体,加强对我院5位培养对象的中医药科普和教学能力培养,提高他们开展中医药知识宣教的能力。

  (五)抓好基地建设,开展科普宣传。医院以附设的中医药学校为依托,每年借与××中医药大学联合召开研究生班、乡医和社区医生培训班的机会,举办中医药论坛和健康讲座,为基层培养了大批中医专业实用人才。开展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五进‛工程,深入开展义诊、咨询和健康教育,为群众提供中医药知识咨询,解决群众看病难、请专家看病更难的问题。3年来,组织志愿者专家团先后60多次深入市政大楼、花园小区、幼儿园、银座商城、××镇、部队干休所等,为群众免费查体6000余人次,提供医疗咨询6000余人次,发放健康教育‚明白纸‛6000余份,开办健康教育讲座30余次。

  二、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的情况

  (一)编印宣传材料,扩大行业影响。在弘扬突出中医药特色

  的院歌、院训、医院理念的基础上,2008年制作出版医院整体和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杏林春晖‛大型宣传画册各1部,2009年医院‚×××××××‛服务品牌成功争创‚××省服务名牌‛,拍摄‚天然中药,绿色医疗‛专题片1部,制作出版争创‚××省服务名牌‛画册一部。2010年又制作出版以中医药特色为主题的大型宣传画册1部,印发了《员工手册》。充分发挥院内64块宣传栏的作用,每季度及时更新内容。

  (二)充分利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开设专题、专版、专栏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每月发行一期《岱下杏林》,做到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完成率100%,目前已出版71期。充分发挥医院网站作用,全方位、多视角介绍医院特色专科、专病和医院最新动态,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并做到及时更新。3年来,共在××日报刊登稿件600余篇,120余万字。尤其是我院新病房楼主体工程开工仪式期间,连续3天3整版在我市引起了较大反响。在《××晨刊》设立《××杏林》专栏,每周1整版刊登我院相关新闻,共计180个整版。在××1台《××新闻》播出前的黄金时段播出医院整体形象宣传片,在××电视台《健康生活》及周边县市区的电视台、电台制作宣传节目900余期,仅仅2010年一年,在××

  1、2台《新闻零距离》、《天天说事》、《新闻背后》、《夜线》等栏目播出我院新闻节目200余期。为使医院的宣传更上层次,我们积极与上级媒体合作,在《健康报》刊登医院招聘人才信息,在《中国中医药报》整版介绍医院近年来中医药发展概况,在××省人民广播电台向全省人民介绍医院重点中医专科的特色优势,协调我院专家在《××晚报》设立空中诊室,积极响应省中医药管理局号召,在

  ××省健康频道《名医讲坛》节目中播出我院国家重点专科和省名中医,积极配合市卫生局,与××市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建立空中医疗服务网,把我院的特色优势通过电波的形式介绍给广大泰城市民。2009年,在举国欢庆建国60周年期间,协助市卫生局拍摄、制作相关视频、画册,拍摄制作《国粹走过30年》专题片并在××台播出。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上的宣传内容、视频资料、报样等都详细作了登记,并经常与临床科室进行交流、沟通宣传的效果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我院连续多年被评为新闻报道先进集体。

  (三)开展大型活动,宣传普及中医中药。在搞好医院日常宣传的基础上,2010年4月玉树地震发生后,我院和××电视台联合组织医疗小分队和采访报道组奔赴四川北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克服条件恶劣和高原反应等困难,开展了为期10天的‚心系灾区、爱心奉献‛医疗救助和采访报道活动;10月初,我院又与××电视台联合开展了‚中医医院专家在新疆‛大型采访报道活动,医务人员和记者组成的采访小分队远赴新疆,开展为期半月的采访宣传活动,让全市人民了解我院中医药专家在新疆的生活情况、工作成果。××电视台对这两个活动进行了全程采访和实时报道,扩大了我院在全市的影响,宣传树立了中医药行业的正面形象。2010年5月12日晚,医院在××电视台演播大厅举办‚‘天使〃爱〃美丽’汶川玉树大地震祭暨5〃12国际护士节纪念晚会‛,11月4日,与××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了第十个中国记者节庆祝晚会。通过这些活动,扩大了中医药影响,提高了群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对于上级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同时坚持多方筹集配套资金,财务科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科加大资金使用审计力度,力保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通过以上工作,我院中医药宣传开展的有声有色,促进了医院中心工作的开展,但在工作中还存在宣传面不够宽、不够深入扎实等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制订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

资金管理报告【篇2】

  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扶持农业经济的力度逐年加大,资金总量迅速增加,规范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的绩效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财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2004年至2008年,中央连续5个一号文件都在强调农业和农村问题。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次强调在政策和资金上要向农业倾斜。农业财政政策的扶持和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农业的全面发展,使农村经济和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当前条件下,如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就如何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我州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近年来,巴州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精神,在上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加大农业投入,强化了支农资金的管理,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加强;农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新的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至2008年3年来,我州财政支农资金(上级追加专项)累计支出37694.5万元,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业科技推广、农牧民培训、农业产业化、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和品种改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良种补贴、灾害救助等方面。农业科支农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是:2006年合计支出8522.6万元,主要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4601.9万元,林业发展专项资金1151.2万元,畜牧业专项374.8万元,农业生产专项1288.7万元,水利专项956万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50万元。2007年合计支出13422.6万元,主要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5434.5万元,林业发展专项资金1090.8万元,畜牧业专项296万元,农业生产专项3828.3万元,水利专项2648万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25万元。2008年合计支出15749.3万元,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8645.5万元,林业发展专项资金733万元,畜牧业专项769.6万元,农业生产专项2296.8万元,水利专项2287.4万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017万元。

  从以上所列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比2006年财政支农支出增长57.49%。2008年比2007年财政支农支出增长17.33%。从增长内容看,支持林业、畜牧、农业生产和改善水利设施和自然灾害救助的资金逐年加大,尤其是各种农业补贴资金,近两年增和幅度较大。通过支农资金的有效投入,使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渐覆盖到农村,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得到了落实,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享受到了切实的实惠。总体来讲,财政支农资金在以下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

  水利基础设施居农业基础产业地位,水利建设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发展的超前性。为缓解我州水利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农业抗灾能力较弱的矛盾,3年来我州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集中“以工代赈、节水灌溉、防汛岁修、桥涵建设”等水利项目资金5891万元,支持了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节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落实了各项补贴政策,鼓励种粮农民积极性

  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落实农作物良种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种粮农民积极性和实施棉花良种推广,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2006-2008年,我州共落实粮食补贴资金9650.4万元,累计补贴小麦面积130.75万亩;落实棉花良种补贴2549.7万元,累计补贴面积169.98万亩,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

  3、稳步推进特色林果业基地建设,加快林果产业发展

  按照自治州提出“百万亩香梨、20万亩葡萄、20万亩红枣、20万亩杏”的建设目标,近五年来全州林果业以年均10万亩的速度快速发展。大力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天然林保护工程。2007年林果总产值超过7.62亿元,预计2008年农民人均来自干鲜果品的收入超过744.8元,比上年增加155.8元左右。

  4、加快了畜牧业各项资金投入,克服了动物疫病、自然灾害等困难,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

  2006-2008年共落实畜牧业专项投资1440.4 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州畜牧业生产进展较为顺利,到2007年底,牲畜存栏309.03万头,年出栏牲畜322万头,肉类总产量9.7万吨,奶类总产量7.1万吨,禽蛋总产量1.2万吨,畜牧业产值20.5亿元,畜牧业在农牧民人均增收中的贡献份额100元以上。

  5、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契机,加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工作

  2006-2008年全州共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100万元,对25匹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和配套农机具进行了补贴,补贴拖拉机1698台,配套农机具3592台,使农业机械化的速度明显加快。到2007年底,全州拥有各类拖拉机41802台,配套农机具75834台架,全州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了70%的疆内较高水平。

  二、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分配、轻管理”和资金管理不科学的问题长久存在

  各县市、单位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很高,但资金到位后重视支出轻视管理。不重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现象较普遍存在,尤其是随着资金量的快速增加,财政各项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查处不严,个别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给财政后期管理和检查验收带来了困难。财政内部和资金使用单位缺乏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资金监管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存在。在资金管理上,项目资金迟迟不到位,配套资金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足,资金使用“撒胡椒面”和截留、滞留、占压,拨付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

  2、项目申报程序不够科学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申报时间过长,部分支农项目因此贻误了最佳实施时机;财政资金再分配透明度不高。在申报支农项目时,往往是部门说了算,财政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在项目管理上,事前立项不严格,论证不充分,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方案缺乏可行性。在实施中擅自变更、调整项目计划,项目竣工验收不及时,致使项目建设质量不高。

  3、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有少数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农口部门在安排使用时弹性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如林果业发展资金、地方苗圃建设资金、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还有一些支农资金的管理制度已经过时,不符合客观实际。

  4、监督管理不到位

  随着社会发展,财政性项目资金规模越来越大,项目个数越来越多,但是监督力量未随着财政性项目数量和投资数额实行同步增长。目前,我州对财政支农资金中的违规违纪处罚偏轻。对部分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从某些方面方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心存侥幸,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现象屡有发生。

  5、资金配套政策过多,基层难以落实

  由于各农口主管部门纷纷出台配套资金政策,很多项目资金文件都附带配套资金的要求,而我州大多县财政困难,没有多少财力支持农业发展,农业投入资金往往依赖于上级财政“输血”方式的无偿支持,根本无法满足上级要求的大量配套资金。但为了争取上级项目,造成了“虚假配套”和“烂尾”工程,既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又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

  6、有财政多个部门管理支农资金的问题

  财政内部存在着多个部门安排同一个项目和同一个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部分项目和投资交叉重复。在项目管理上部门之间出现了越位和缺位。有的项目资金重复安排而被挪作他用,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想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必须把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应当以规范管理为目标,以健全制度为手段,力求将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和谐统一,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1、深化财政改革,努力打造阳光财政

  在农村基层单位深入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乡财县管改革。通过各项财政改革,公开财政资金的管理,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牧区。

  2、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实现支农资金的整合 农业投资项目要归口安排,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能,划清各主管部门所负责规划和管理的农业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容,确保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不交叉、不重复。财政部门安排的支农资金,由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和管理,要扩大财政投入规模,创新管理模式。

  按照“存量优化,增量调节,预算内外统筹,跨部门整合”的原则,归并支农项目,对支农专项资金实行跨部门、跨级次整合,集中财力、形成合力、捆绑使用,解决一批农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资金整合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及时综合,划分归口,对交叉、重复的项目予以调整;其次,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要科学合理。要很好地采用财政贴息、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如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政府财政要采取无偿直接投入的方式;其他领域的投入,财政可采取有偿补贴、贴息或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以拓宽支农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规划过程中,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村各级干部深入村社广泛宣传,征求规划建议和意见,开展民主讨论集思广益,提高项目规划过程的民主决策水平,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007年,我州焉耆县紧紧围绕优势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明显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奶牛养殖业,重点支持发展以葡萄为主的红色产业,对涉及农业产业化的项目资金进行优化整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了整合支农资金8624.8万元,用于重点项目、主导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建立项目库,突出支农资金投入重点

  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进一步完善支农项目的论证和专家评审制度,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投入重点放在农民最关心最需要的公共项目上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放在具有“造血”功能的项目和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上。在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建立分类项目库,经过评审协商后,比较好的项目选入项目库。对上级要求上报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上报,确保上报项目质量。在建立项目库时,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交通等)、特色产业建设项目、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教育、卫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服务)、生态建设项目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整体申报,使项目与项目之间相互配套,并集中投向重点支柱产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民本等方面,充分发挥所有财政性项目资金应有的效益。

  4、坚持多元化投入,完善支农资金投入机制

  当前,对农业的投入,仅仅依靠财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合作、资本运营、资源补偿等市场和经济手段,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相结合;建立“农民投入为主体,政府支持为辅助;地方投入为主体,上级补助为辅助”的多元投入新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的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积极创新财政政策措施,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财政贴息、以物抵贷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较少的财政投入,引导出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通过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参与度,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农民为主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5、支农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为解决预算确定的时间与农时的矛盾,保证冬春季节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在当年财政预算未经人代会批准前,应于上年末以前加大预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力度,保证与春耕生产有关的支农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预算批准后,要按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提前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细化项目预算,以便预算批复后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加快支农支出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支农资金要实行集中支付,防止资金的挤占或挪用。

  6、规范支农资金管理,确保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主要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报,规范评审、立项、投资以及绩效评价程序和办法,使项目资金安排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改进资金分配办法,提高支农资金分配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要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要按照“先规范、后运作”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全面推开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控制。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张榜公示、招标投标、委托中介审计等方式,把各项支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村、落实给农民,真正做到各项政策不走样、各项资金不流失,确保专款专用,使支农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7、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评价

  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实现监管资源的共享和交流。从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环节入手,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规范和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建立起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把监督和管理贯穿于支农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支农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实行资金使用效益报告制度,为每一个完工项目建档立案。改变重分配,轻管理的现状,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报告【篇3】

  “全面改薄”工作自查报告

  XX小学 2015年7月29日

  “全面改薄”工作自查报告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教学硬件设施上了一个新台阶,有效的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升。现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学校现有3个教学班,6名教职工,32名学生。经改薄后学校各种设施齐全,周边环境治理良好。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绿化区、体育运动区,符合国家标准,专用教室有实验仪器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室。学校图书室建设情况良好,生均藏书上达到了68多册。

  二、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

  1、学校专门成立薄弱学校改造领导机构:

  组 长:陈新绍(负责学校改造的整体规划与工作协调)

  组 员:陈马冲 温晓芳(具体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协调与安排以及各项教学设备使用与跟进)

  2、制度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多媒体使用制度、图书借阅管理制度、教学应用长效机制、教师培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修订,不断完善,分类整理,归类存档,规章制度全部上墙。

  三、具体工作情况 1、准备工作充分

  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在即将投入使用的教室里改造了电路,更换了门窗,购置了需要的柜、架、台,对原来的音体美器材室进行了重新的布置和安装,清理了陈旧的坏损的仪器,确保了新配的教学设备防盗、防潮、防火的要求,仪器室做到了规范、干净、整洁。

  2、自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以来,我校从上至下高度重视早下手、早安排,学校专门召开多次会议,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从仪器的领取、登记、上账、摆放及各室的卫生等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教学应用

  教学仪器的配备,使教学条件极大改观,仪器设备、图书、专用教室等均设有具体的负责人,确保对仪器的日常管理。学校将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充分利用教学设备资源进行有效教学。首先,课堂应用: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按照课表,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次,课间阅读:学校结合读书写字活动,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每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图书借阅活动,开设阅读课,开拓学生视野,增加学生课外阅读量。

  我校本次改薄资金总共18万,其中基建8万元,教仪设备10万元,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教仪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学校基建项目及设备经学校组织领导班子人员及上级相关领导共同验收通过。

资金管理报告【篇4】

  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xxx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xxx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xxx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63号),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xxx月xxx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一、落实相关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一)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xxx[20xx]044号)。xxx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2014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

  (三)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能上报xxx市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二、加强帐户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帐户开立的合规性,严禁帐户化整为零提取大额现金。今年我社新开立对公帐户34户,日常现金收付交易正常,暂未发现有明显可疑的提现活动;二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9月26日,我社已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进行了布置,凡在我社办理10万元以上个体贷款的一律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后转存支付,现已组织信贷人员下乡,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三是做好注资、验资帐户的管理工作,对前来办理注资、验资的客户,验资成功后一律在人行开立基本帐户方给予办理支现业务,现金支付有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现金支付用途的审查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

  (一)现金管理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未得到全面落实,部份违规违章行为时有抬头;

  (二)因现金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对企业现金支付的审查管理力度不够,现金监测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工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增强现金管理的工作能力;

  (二)不断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网点自觉落实相关的内控制度、台帐制度、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制度;

  (三)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交易监测,对现金支付用途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尽量避免违规支付,有效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从事经济的犯罪等活动;

  (四)加强帐户管理,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开立帐户的合规使用;

  (五)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管理报告【篇5】

  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是建立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项目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可以真正建立起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

  效能和使用效益。

  坚持和明确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是公益性原则。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大多人受益,对于直接服务于农民的项目,如教育、卫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应以无偿性资金支持为主,对于自身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涉农项目,财政更多的应以有偿的周转性资金予以扶持。二是公开化原则。对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竞标,规范程序,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三是市场化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支出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向直接关系民生的方面倾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原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支农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市场规则办事。四是安全性原则。要让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上,避免被变相侵占、挪用或截留。

  合理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让财政支农资金的安排真正体现出对“三农”的倾斜,就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长远的科学规划和近期的目标任务,把现行分散的项目建设目标向产业建设目标转变,把优势农业与延伸发展产业链衔起来,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在保持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的力度,对农业投入的同时,应对现有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梳理,合理配置,按照渠道不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把农业项目与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真正使农业投入实现从分散的项目建设目标向产业链配套建设目标的根本转变,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推进规模农业,实现规模效益。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其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目的是强调公共支出管理过程中目标与结果的对应关系,形成一种新的面向结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绩效考评的内容可分为项目考评和财务考评,项目考评指标应包括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项目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致性,立项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的政策效应,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财务考评指标应包括财务计划的科学性,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内容。当然,财政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重点围绕是否让农民受益,是否为国家培植税基,增加税源这一目标,如果项目运行有成效,带动农民增收明显,就应集中投入,重点倾斜,以最大限度体现绩效考评的结果。

  对支农项目资金进行过程监控。一是在立项阶段,做好支农项目预算,进行事前控制,财政与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支农项目的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组织专论证、筛选,严把入口关;二是在执行阶段,做好支农项目的事中监督,财政与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跟踪抽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财政资金流失与浪费。三是在竣工阶段,做好支农项目的检查验收,支农项目完成后,财政与主管部门要及时委托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的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核拨项目尾款,除国家、省、市的规定外,对于超出项目支出核算部分一律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资金管理报告【篇6】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报告【篇7】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05日 14:10

  作者: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附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0__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保荐人)(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0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9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08年2月4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已使用金额、本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如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计划为依据)、本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截至期末投入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履行的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分别说明节余资金来源、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中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本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项目变更的原因、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解释原因。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说明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的,应说明违规的原因、涉及金额及整改措施。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 募集资金总额

  本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1:“本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注3:“本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项目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本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注:“本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资金管理报告【篇8】

  扶贫互助社管理情况报告

  ***县位于***地区的核心区,长期以来,“贷款融资难”制约了贫困农户脱贫增收致富,为满足贫困村农民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年以来先后启动***个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总额达***万元,入社农户***户(其中贫困户***户),组建互助小组***。发放借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及运输业,有效缓解了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贷款农户增收明显。规范管理

  进退有序

  ***年以来,有效盘活结转的贫困村互助资金,从省级试点资金中安排***万元,精准扶贫试点资金安排***万元,新启动了***村、***村、***村等*个扶贫互助社。截止目前,全县**个村级扶贫互助社,集体资本达**万元,累计经营利润**万元。大胆探索

  创新机制

  扶贫互助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农户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探索农村金融扶贫的一种积极偿试。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实行注册资本自筹实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集体资本注入,扶贫互助社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入社社员自愿有偿使用互助资金。二是强化扶贫互助资金县、乡两级共管,乡镇财政所、县扶贫移民局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利用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平台,对扶贫互助社的银行基本账户进行支付信息录入和复核授权,基本实现了互助社内部管理民主、治理结构完善、风险补偿完备、互助资金直贷到户和封闭运行,给扶贫资金装上了“防盗门”和“安全锁”。三是把握“整贷零还”基本原则,适当设置费率水平,灵活设计还款期限,尽量方便社员用款还款,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四是积极探索扶贫贷款贴息办法,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村级扶贫互助社按年度增量贷款的一定比例贴息,直接补贴按期还本付息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降低贫困农户的融资成本,尽最大可能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深入推进

  成效显著

  扶贫互助资金是对其它扶贫方式的有益补充,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能使一些贫困户和特殊群体真正受益,可以尽快满足贫困户的短期小额资金需求,解决生产、生活急需,特别适合农户家庭经营,同时通过社员之间互助放大资金规模,也可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我县村级扶贫互助社贷款投向主要是用于农户购买农用物资,发展 “***”、“****”、“***”、“***”、“***”、“***银耳”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部分农户从事运输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少量农户用于业务技能培训、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看病等急难问题。以**社员为例:今年**月利用互助社贷款**元,分批购买“**”***只,发展林下养殖,到**月底出栏销售**余只,取得现金收入**余元,加上存栏喂养的土鸡,全年现金收入可突破**元,扣出粮食、饲料和劳动成本,该项纯收入在**元之间;社员伏修周,利用**元互助资金,加上其他渠道融资近**元,从事种子、化肥运销,今年大春期间,就获利**余元。扶贫互助社在我县的试点运行,得到了试点村干部群众普遍认可和满意,认为这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方式。下一步,我县扶贫互助社试点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发展。一是在巩固保留和新增规范扶贫互助社的基础上,良性运行,提升扶贫资金的扶贫精准度和贫困户的目标瞄准,扩大互助资金对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引领带动作用,突出扶贫互助社在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互补优势。二是逐步探索吸收社会资本,量化成股,充实互助社资本金,同时大胆探索与农村金融单位的合作,采用互助社理事长担保引进涉农金融机构再贷款,扩大互助资金贷款规模,创新互助社发展方式。三是创新适合贫困农户需求的金融服务,完善用款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贫困村互助社管理人员、乡村基层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业主、普通农户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四是通过扶贫互助社的试点试行,建立一套可复制的经验和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到**年内在每一个贫困村都成立一个扶贫互助社,走出一条扶贫互助社向互助资金联合社融合发展的道路。

资金管理报告【篇9】

  一、公司概况及财务情况简介

  公司是以石油、化工为主要产品的制造业。在经历了近几年的运营发展,在同行业中已小具规模。现如今的规模即将突破亿元大关,预计净利润也达千万。公司现有员工近千人。

  目前公司的流动比率与同行业相比,大相径庭。产品的平均毛利率均达到20%以上。多元化的产品经营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赢利能力。不过,从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来看,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日渐扩张,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了一定的缺口。同时,应收账款周转期延长,存货周转率的下降,给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

  资金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尤其在“现金为王”的时代,现金流远比利润更为重要,因为资金链的吃紧使企业走向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可能企业的账面利润很可观,但是纵观其现金流量表,当期经营现金流量为负,那么企业的后果一定是银行信贷吃紧,企业经营周转失灵。公司是以化工产品为主的行业,对于现金的依赖比一般行业更为强烈,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性,使得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去应对市场行情的多变化。看准市场时机,随时备货,随时出货。所以,公司对于货币资金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在保证一定的存量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要与银行保持紧密的联系,争取较高额度的信贷资金。

  从利润表中可以看出,公司的财务费用还是相当偏高的,说明公司良好的利用了信贷政策。但是,在取得信贷资金的同时,也应时刻保持警惕。目前,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非常严峻,国家的货币政策一再缩紧,存款准备金一再上调,收紧了市场上大量的流动资金。造成银行信贷额度紧缩,同业拆借利率上升,放贷的利率随市场利率的波动一再上升,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资金成本。在这种状态下,对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一旦“锦上添花、落井下石”的银行对公司停止放贷,将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致命的冲击。

  二、公司应收账款的情况及合理建议

  从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在与前期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同行业间的横向比较来分析,是呈现上升趋势。这样,也就伴随着坏账风险也在悄然增大。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有些业务员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大量使用信用政策,可能造成回款控制不力,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这样就给公司的货币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在利润和现金流的选择面前,公司的管理层应该综合分析,是在保证资金回笼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去追求利润?还是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去保证资金流?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应该选择现金流第一,在保证资金回款的基础上再去实现利润大化,这里我们作一假设,如果a公司的款能在开票后100%的收回,利润为80万;另一家b公司利润是100万,但是开票后只能收回50万元,那么我们应该选择做a的业务。

  公司的应收账款应该实行总额控制,即在现有的余额基础上,设定一定上限,如果达到或者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就示为警戒,应该适当压缩应收账款规划。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考虑,区别对待。

  1)对于公司现有客房中合作良好、且付款记录也一直良好的企业,可以继续延用我们的销售政策,最大限度的予以一些诸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的信用政策。

  2)对于一些央企,即国家控制股的企业,由于其现金基本上有保证,这些企业的业务,销售人员可以主动出击,因为,资金对于他们而言,一般不是问题,不用受信用额度的控制。

  3)对于其他企业,应该定期对于这些客户作一调研,内部评级,确定一定合理的回款期限,或者垫付资金设定一个合理区间。随时关注这些企业的资金动态。

  我们应该对客户进行优化,全保优质客户,淘汰掉劣质客户,来增加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二八法则”是有道理的,80%的利润是由20%的客户所创造的,因此,告诉我们不要迷恋客户的数量,更应该注重他们的质量。

  三、关注存货与应付账款的周期,合理运用银行资源来降低企业成本

  公司目前账面上的存货金额较高,与前期相比,增长了近20%。这就意味着公司的流动资金被占用了一部分。同时,存货的增加,导致应付账款的增加。财务上需要分析存货的结构,看是否有库存呆滞物资。检查是否有物资超过了系统设定的安全库存。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是为了市场行情看涨屯货,那就要随时关注市场。协助销售人员做好期权交易。对于存货上升,造成应付款余额的上升,采购人员要引起密切关注。与供应商谈妥合适的付款价格与付款条件,适当的延长应付款的日期。但同时也要注意,并不是一味拉长付款周期就是好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困扰资金的预测。如果在未来的期间,企业的资金一旦紧张,无法按期支付货款时,将会给公司的信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为后期的继续交易带来较大的难度。其实,应付账款也是买方采用的一种最简单、最方便的短期负债融资方式,公司在利用时,只要适度掌握,控制赊购商品数额,防止失控和滥用,就能让此种方式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同时,在付款方式时,也是有很大的可选空间的。例如,选择银票的方式付款,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定存利息。而且目前银行的融资产品也非常丰富,每个银行会有自己的特定的产品优势,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合适于自己的融资产品。常见的有短期变长期、大变小、多变少等银票转换方式,远比直接贴现银票的成本要低的多。当然,这也取决于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与谈判能力。总之,公司决策层要懂得利用银行资源降低企业成本。

  四、对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1)从业务层面上,精干主业,业务剥离。基于行业特性,公司在业务规模扩张的同时,要多选择利润增长点较高的业务,同时及时摈弃一些利润率相对较低、或者已退出市场的业务,突出核心业务,结构化有重点投入资金,这样会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极大的缓和。

  2)压缩公司存货规模。给各产品核定合理库存,由采购部对总体库存承担管理责任,各产品系负责人承担各自库存管理责任;发货未开票部分,将由销售部列出清单,该安排生产的赶紧生产,尽快开票,加强资金的快速回笼。

  3)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选择几家有实力的供应商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在保证约定时间付款,同时向其提供最低采购数量或者采购金额,要求供应商按时保质保量交货,且能获取比其他客户更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将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压力转嫁到供应商上面。

  4)避免不恰当的融资行为。时刻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比率、速动资金比率、现金比率等关键性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能力的指标,开拓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变企业外源融资为内源融资。充分利用内源融资的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抗风险性等优势。同时拓宽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如考虑简单的银行信贷转变为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担保融资、信托融资等。与银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可以选择公司的交易银行与关系银行,即交易银行是公司日常业务所操作的银行,在结算速度与结算成本上能取得较低的费率。而关系银行,则是可以给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多样化的银行,企业可以在这上面与银行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企业要树立“现金为王”的价值理念;建立销售信用管理体系,保障债权安全;加强资金周转达效率管理,缩短现金周期;尝试新的融资方式,方开资金来源渠道。在财务控制上,实现集权有度,分权有序,这样方能实现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

资金管理报告【篇10】

  永州市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

  情况调查分析

  永州市财政局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三农”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永州市各级财政加大了“三农”投入,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总量大幅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增强了农业综合实力,促进了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07年全市各级财政共安排各项涉农惠农资金11.8亿元,占全市财政总支出的16.1%。为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期,永州市财政局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12个县区场2007财政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调查了解了各县区在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保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全市各县区高度重视,都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财政部门积极建立完善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监管部门经常开展检查督促,积极查处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保障了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有效落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各县区在落实政策和资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个别基层部门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非法谋取个人利益。如,宁远县某乡镇镇林业站职工刘志敏等人,以假名立项不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土地造林75亩,非法冒领补贴资金,不给农户补助。此外,还有个别村干部虚报、瞒报、多报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有的村干部甚至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报数据,冒领国家补贴资金。

  2、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一些具体承担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单位,在落实政策和实施项目过程中,私欲膨胀、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通过弄虚作假,造假项目、报假数字,非法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专项资金,谋取本部门单位利益。如,一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中,通过夸大虚报注册学生人数、凭空编造学生名册等方式,骗取国家助学金。

  (二)克扣财政补贴资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基层部门单位非法提取相关费用。个别政策执行部门单位在分配落实资金过程中,以提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为名,违反政策规定,非法克扣财政补贴资金,导致不能按政策要求足额向农民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如,2007年江华县某乡镇镇按荒山造林1.5元/亩、退耕地造林6-9元/亩的标准,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中非法提取服务费29001元。

  2、个别乡村擅自抵扣有关费用。少数乡镇、村组干部在发放涉农补贴资金过程中,以交水费、扣缴一事一议集资款、抵扣历年欠款等为名,有的直接或变相从这些补贴资金中扣款,有的扣押农户的补贴存折,要求农户交款后再领折,导致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资金“缩水”。

  (三)资金拨付和发放不及时,结余大

  主要有四种情况:

  1、项目实施进度慢,导致大量资金滞留财政。因各种因素影响,个别地方的支农惠农项目实施进度慢,不能及时完工验收,因而无法按进度报账,导致项目资金无法拨出,形成结余。如2007年宁远县、江华县因水利工程、扶贫工程、农村饮水工程、耕地开垦工程等项目实施进度慢,项目无法按进度报账,导致项目资金结余分别达1523万元、1366万元。

  2、基础工作未落实,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发放。一些地方在发放支农惠农资金时,工作措施不力,没有及时完成基础数据的调查核实,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发放,形成结余。如东安县,2007年发放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资金时,由于县林业部门没有核实计发面积和人数,导致196万元补贴资金无法发放,形成结余。

  3、县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导致资金无法拨付。部分县区因财政紧张,资金调度困难,导致一些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形成账面结余。如双牌县,因县财政资金周转困难,截至2008年7月中旬,账面上有629万元救灾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出去。

  4、部分惠农资金使用率较低,造成资金沉淀过多。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表现比较突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各县区场为降低基金运行风险,设立的付线标准较高,而封顶线和补偿比例较低,造成农民看病可报销比例偏低,基金使用率较低,基金沉淀较多。据统计,2007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19149万元,支出12928万元,结余622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2.5%;截至2007年底,全市新农合基金累计结存达到了7328万元。在农村医疗救助方面,知道这一政策的农民不多,因此申请救助资金的少,导致资金结余较大。据统计,2007年上级补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559万元,实际使用1305万元,结余达253万元,结余比例达16.2%。

  (四)挤占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部门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单位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视为“唐僧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支农资金用作弥补行政经费或挪作他用。

  2、项目资金使用上“张冠李戴”。一些基层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有的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有的是小工程报成大项目,有的甚至是造假项目、搞假配套申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核查机制,上级部门在无法核实项目虚实的情况下,就根据申报的项目安排了专项资金,有的甚至凭借关系分配资金,这样就会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几种资金来源,甚至出现有资金无项目落实的现象,基层部门单位为了使用资金,采取“张冠李戴”。

  (五)个别项目工程实施质量不高,进度较慢

  如退耕还林工程,由于林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有的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责任不到位,徇私情,搞虚假验收,走形式,再加之一些造林承包户只管领钱,不管抚育,造林后根本无人管护,导致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质量差,林木成活率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市退耕还林保存率高的只有60%左右,一般的在40%左右,差的只有20%左右。此外,一些项目资金经过的环节多,在途时间长,运行缓慢,资金到位率低,也导致一些项目不能及时完成。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来讲,一些涉农部门对国家政策重要性认识不够,政策精神吃不透,实际情况不了解,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案不完善,工作措施不到位,落实政策浮于形式、应付了事,好事办不好,甚至把好事办糟。还有极少数单位和个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以谋本单位和个人利益为己任,直接与民争利,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从客观方面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策设计不严谨不科学,实际操作难度大

  1、政策政出多门,资金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由于各级政府“三农”权责不清,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管理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事务涉及近20个部门,各部门从自身管理职能出发,出台了一些支农惠农政策,并负责分配数量不等的支农惠农资金,几乎涵盖了整个农业的方方面面。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在分配财政支农惠农资金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出现职能交叉、条款分割、甚至各自为政等状况,对项目资金多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戴帽到基层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使得有限的资金被肢解分散到各部门遍地撒播,无法统筹安排使用,降低了支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容易出现资金重复安排、多次投入的现象,浪费财政资金。而且为基层单位搞多头申报、报假项目套取国家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财政补贴种类多,标准较低,激励效应不明显。如现在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就分为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水稻保险保费补贴等五种,而且每项补贴又按不同的品种分别设有不同的补贴标准。由于补贴标准低,因此尽管补贴项目很多,但农民实际综合收益不多。据统计,2007年全市各项粮食生产补贴按最高标准计算,合计只有70.5元/亩;2008年各项补贴合计起来也只有127.3元/亩,比上年增加了56.8元。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据调查测算,2008年全市亩平粮食生产综合成本比2007年增加了140元左右,生产成本增长远远高于惠农补贴资金的增长,直接抵消了惠农补贴资金的激励效应。因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依然不高,抛荒、双改单等现象屡禁不止。

  3、制度环节设计多,政策和资金落实工作成本高。一方面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项目申请上,需要层层上报、层层立项、层层论证,项目资金分配要层层审批、层层下达,不仅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而且要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整个过程漫长、环节众多,不但延长了项目资金的运行时间,增加了资金运行和监管的成本,而且为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在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上,每项补贴资金要在政策宣传、上报数据、安排资金、发放资金、监督检查等方面经过数十道环节,尤其在上报数据这个基础环节,有的补贴资金还要分季按品种反复申报、核查,及时发放到位,这需要乡村干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增加了基层财政的工作成本。同时,农民为了从金融网点取回几十元补贴,往往需往返数数次,要付出大量的工时成本和消费成本,有的农民取回的补贴甚至还不够其付出的成本。

  4、补贴资金发放方式不科学,受益对象不公平。目前,国家安排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基本上是依据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面积计发。由于受外出打工、技术资金等各种因素影响,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加之乡、村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多报、虚报实际耕种面积,难以及时准确核定。为此,各县区场通常采取按农户计税面积核算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做法。致使本应“谁种谁得”的补贴资金变成了普惠式的“农田补贴”,农户只要承包了耕地,不管你是自己耕种,还是转包给他人耕种或者抛荒,也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会获得补贴。尤其是一些农户抛荒或转包耕地后,不种粮仍能享受补贴,这不但损害了补贴政策的公正性,影响了实际种粮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由于不能准确核定耕地实际播种面积,为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补贴资金提供了机会。

  (二)支农惠农资金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

  1、监管主体不明,监督责任不清。目前,支农惠农资金分配权遍及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由于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又缺乏有机的协调,造成资金管理权责不清。表面上看,一项资金有多个部门在管,实际上,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在管,这就产生了资金监督“真空”,为个别单位和个别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2、监管范围广,部门监督有心无力。由于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的原因,国家出台的众多支农惠农政策,最后落实到乡镇、村组只有靠乡镇财政所。由于这些政策的标准和要求都不一样,根据政策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多而且分散,需要监管的环节太多,范围太广,而财政所由于受管理能力、政策水平、人员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核实、发放资金等环节上已经是疲于奔命,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许多项目资金和补贴资金一旦拨付完毕,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发放情况再也无人问津。

  3、监管刚性不够,处罚力度太轻。尽管上级部门在安排支农惠农资金时,都规定了原则性的工作纪律,但基本上都没有明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尺度,先天刚性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时,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各方面因素干扰,无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到位,有的甚至连违规违纪资金都无法全额收缴,违纪获得收益与处罚付出成本不对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纪行为的产生。

  4、信访举报渠道不畅,社会监督乏力。据调查了解,各级政府和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立统一的、有效的举报方式和渠道,不但广大农民无法、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支农惠农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就是连政府各部门也不知道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即使有的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也基本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举报自身的问题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有的甚至不了了之,社会监督约束显得苍白无力。

  (三)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公开,透明度不高

  1、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几十项支农惠农政策,这些政策的要求、标准、享受对象等各不相同,政策性很强。县区政府和涉农部门在宣传政策时,一般采取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播手段进行宣传。事实上广大农民有很多是无法正常收看电视、收听广播,更常年不见报纸的踪影,因此很难在第一时间、第一渠道了解政策信息。乡镇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宣传政策,但由于受人力、物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只宣传到村组党员干部这一范围,无法做到逐家逐户上门宣传,于是,村组党员干部的宣讲成为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唯一途径。由于大部分村组党员干部政策理解水平有限,不能向农户讲清、讲透政策的实质;甚至还有的村组党员干部在宣传政策时,只是对家族、亲戚朋友个别讲。因此,广大农民对国家政策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至于政策补贴的项目是什么,补贴标准是多少,就一问三不知。

  2、资金分配和发放信息不公开。目前,绝大多数涉农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确定的,农民没有参与进去,不知道项目的具体情况,因此更无法了解资金的分配、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发放补贴资金上,尽管各级政府要求村组公开资金发放的有关情况,但没有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公开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各村组在张榜公示时五花八门,有的只公开补贴总额,明细数不公开;有的用粉笔在村务栏书写公开,一刮风下雨就看不清;有的将公示榜张贴在村干部家里,看到公示的群众不多;有的为应付检查临时张榜公开,检查组一走就撤销,因此,群众不能全面了解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更无法进行监督。

  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家制定支农惠农政策,实施财政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惠及全国广大农民,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推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管好支农惠农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和资金的效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加强支农惠农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支农惠农政策,增强政策的激励效应

  1、合理界定政策支持范围,增强针对性。要按照公共性、公平性、有效性、约束性的要求,重新界定各个层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范围,从效率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支农职责和政策支持范围,增强政策支持对象的针对性,对一些能用市场手段解决的“三农”问题,交由市场去解决,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对应由政府解决的“三农”问题,政府应通过制定完善政策,集中精力和财力去抓好,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同时,要加快推进支农惠农政策法制化进程,实现政策从文件向法律法规转变,确保政策稳定,给农民以“定心丸”。

  2、大力整合支农资金,提高使用效益。要进一步明确各涉农部门的职能,尽量减少职能的交叉,努力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来源渠道多、投放不合理的状况。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各种渠道投入、各涉农部门分散管理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使原来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形成规模效应。整合资金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反映支农资金的运行全貌,防止资金过于分散和体外循环。在支出上,以重大项目建设为平台,以集中投放为手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和最终用款单位,减少资金运行的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资料和人力成本上涨、农产品价格变化、粮食生产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积极建立财政补贴与农产品价格、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尽量提高补贴标准,确保农民补贴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速度,努力缩小种粮农民与其他产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要根据农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断拓展财政补贴的覆盖范围,对粮食生产大户、生产其他粮食作物的农户等也给予一定补贴,调动农民规模生产经营和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的积极性。

  4、简化财政补贴种类,改进补贴方式。目前,国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多项补贴,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但由于补贴种类繁多、补贴资金分散、补贴品种过细,不但增加了政策落实成本,而且补贴的激励效应不明显。建议国家将上述补贴归并为粮食生产补贴一项,同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财政补贴资金与粮食产出和销售挂钩,多产粮多售粮多得,少产粮少售粮少得,不产粮不售粮不得。这样既保证了实际种粮农民获得收益,而且可以减少每年分季按品种申报、核查等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二)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1、完善支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制度。每年对涉农部门急需解决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分门别类排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和审批项目从项目库提取,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减少项目安排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二是建立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预算,在安排支出上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财政支持的项目上,落实到农民手中,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滞拨支农惠农资金现象。三是完善资金分配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支农资金,并充分利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激励引导手段,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资金分配的人为因素影响。四是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科学设定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程序,确保绩效考核准确全面。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推动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支农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一是落实支农资金监督责任。要根据支农惠农政策要求,明确各涉农部门的职能性监督责任和综合监督部门的管理性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涉农部门日常监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定期检查的监督制度,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支农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对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安排资金前,财政对项目的概算、预算进行审查;在使用资金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查,确保资金用在实处。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对支农惠农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的使用发放到最终的结果整个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无缝隙的跟踪监督检查;大力加强基层财政所“第一道闸门”的监管职能,把好基础数据申报、核查关;建立投诉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认真受理广大群众的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大力查处违规获取或使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行为,对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抵扣农民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收缴或清退违规违纪获取的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通过电视、报纸、发布公告和通报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1、加大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各县区政府在宣传政策时,除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宣讲外,还要采取流动宣传车巡讲、发放宣传单等一些便于农民群众接受信息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进村入组,不留宣传死角。要充分利用发放农民负担卡这一有效方式,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条款印制在农民负担卡上,由乡、村干部逐家逐户上门发放到农民手中,并简要介绍负担卡的作用,确保农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编辑成宣传手册,随同负担卡一并发放到农民手中,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各项政策规定。

  2、提高支农惠农资金分配透明度。按照建设“透明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积极推进县区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中间拨付环节,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制,规范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分配支农惠农资金时,要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公开项目申报、批复、资金安排等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利益主体的相互监督,减少和杜绝凭经验、凭关系分配资金的行为,力求客观公正。

  3、完善支农惠农资金发放公示制度。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在村组农民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永久性公示栏,长时间张榜公布财政支农惠农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户姓名及实际享受补贴金额等情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通过农民群众按照政策自己算账、互相比较来监督支农惠农资金发放情况,杜绝补贴资金发放的“暗箱操作”和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现象。

  4、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借助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及公告等形式,将支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等监督检查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布;强化处理结果和整改结果的反馈,确保监督检查成效落到实处。建立通报制度,对支农资金监管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落实。

  (四)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增强政策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1、加强基层干部政策和法制教育。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干部对政策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为民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因此,要切实加强基层干部的政策和法律学习培训,要组织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各项政策和法律条款,做到政策法律规定熟记在心,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要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严治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大力查处干部执法犯法、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2、有效保障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要充分考虑各涉农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时的行政支出成本,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分配支农惠农资金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部门单位在落实政策时的必要成本支出,从源头减少部门单位向支农惠农资金“伸手”弄“经费”,确保支农惠农资金专款专用。

  3、建立工作落实奖惩机制。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求高,政策的最后执行要靠基层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他们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因此,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落实政策好、任务完成及时、资金管理规范、工作质量高、考核合格的部门单位和干部进行适当奖励。反之,进行处罚,充分调动部门单位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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