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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1
根据目前的实际进展和未来的发展速度,专家们预测,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一次能源的比例约为54%,其中太阳能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约为13%-15%,到21,可再生能源将占86%,太阳能占67%,其申太阳能发电占64%。
经过学者的研究与论证,人们普遍认为太阳能和风能是解决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最有效和可行的能源类型,是新世纪最重要的能源类型。尤其是太阳能及其光伏发电的应用,以其独特的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1)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再生;
(2)太阳能应用地域广泛;
(3)太阳能清洁,无污染;
(4)太阳能发电没有运动部件,不易损坏,维护简单。
根据芜湖当地电力分布的情况,本工程选择为不可调度式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通过太阳能电池组成的光伏阵列转换成直流电,经过三相逆变器(DC-AC)转换成三相交流电,再通过升压变压器转换成符合公共电网要求的交流电,并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供公共电网用电设备使用和远程调配。
本工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能电池板(组件),和逆变器两大部分组成。
项目主控制区区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工程场地为中等复杂场地,地基等级为中等复杂地基。
本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场地等级为二级,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2
项目采用先进的制造工艺,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在芜湖市新建和改建小区屋顶建设。本工程有多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组成,每个分布式电站的规模为5MW。
每个分布式发电站按5MW规模建设,所需面积约32000平方米屋顶面积, 2011年新增建筑面积约1075万平方米,其中屋顶面积约10万平方米,芜湖市未来5年内,可以新建60个总计300MW发电站。
建设地点在芜湖市各新建小区及改建小区,共建设多个分布式发电站,相邻的数个电站配有逆变器室。
新建建筑将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所指的也就是光伏阵列与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本项目设计过程中我们详细分析了目标建筑的结构特点、能耗状况、改进目标以及进行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后的预期效果。还充分考虑到改建使原有建筑产生的各种负载(荷重、雪载、风荷等)和自然能效(光照、辐射、温度等)改变后的利弊。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3
根据目前的实际进展和未来的发展速度,专家们预测,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一次能源的比例约为54%,其中太阳能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约为13%-15%,到2100年,可再生能源将占86%,太阳能占67%,其申太阳能发电占64%。
经过学者的研究与论证,人们普遍认为太阳能和风能是解决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最有效和可行的能源类型,是新世纪最重要的能源类型。尤其是太阳能及其光伏发电的应用,以其独特的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1)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再生;
(2)太阳能应用地域广泛;
(3)太阳能清洁,无污染;
(4)太阳能发电没有运动部件,不易损坏,维护简单。
第四章 建设方案、规模、地点和期限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4
1、现有设备使用,维护,操作方法正确(确保上班当值人员持证上岗),如果电站机械自然老化,如压力管壁外层氧化生锈、压力管变薄、穿孔出现事故。购进更换现有设备造册登记,维修过程中更换被损物件,统一交给甲方。
2、新增固定资产,如原发电机欠发无功,对网路造成影响,欠发3度无功扣(罚)1度有功,电力部门已经作出处罚都不整改,仍然无动于衷做法,提出疑问,为什么要这样做,对该问题一次性投入,该固定资产长期使用,固定资产属甲方,应由甲方出资购进。
3、甲方交好的,正常的电站机械给乙方经营,到时交回给甲方的也一样,或至少都正常运作,但外表旧了些少,属合理。例如甲方交汽蚀穿孔转轮给乙方,要乙方交完好无缺的转轮给甲方,这种做法有失公平。安装远程计量监控设备,不能说在乙方经营时就安装,十年后就拆走或无偿送给甲方,因为远程计量属高压计量组成部分。交接前一切设备运行正常,如有残缺的甲方负责修理完毕才交给乙方使用。
(1)、小额维修费用问题。每次维修费用人民币伍佰元以下的,由乙方解决。
(2)、大额维修费用问题。每次维修费用人民币伍佰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
(3)、一切油类生产易耗物均由乙方负责,从中标之日起电站内存油类及其他物料乙方可使用,乙方用完后,其需多少甲方不负责。
如乙方人为造成,需维修的,如操作失误等,不管费用大小,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人为造成,需维修的,不管费用大小,由甲方负担。
因电站属甲方所有,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电站需维修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小额度每次500元内的均由乙方承担,超额部分全由甲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电站停产,不能发电,根据《合同法》规定,乙方将自然灾害及电站停产情况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造册登记签证,按每天实际发电量与租金进行相应比例扣减租金。并进年底应交租金核算。电站停产时段的发电量计算方法参照前后的日发电量,对比计算停产损失标准。如果出现连续停产2个月不能开机发电,则按月数占全年的全额承包租金比例计算。
正常生产是企业生命,停止生产即企业无法生存。因电站机械残旧自然造成停产,乙方将电站机械残旧自然造成停产情况报甲方,2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清楚,并进行修复,造册登记签证,按每天实际发电量与租金进行相应比例扣减租金。并进年底应交租金核算。电站停产时段的发电量计算方法参照前后的日发电量,对比计算停产损失标准。如果出现连续停产2个月不能开机发电,则按月数占全年的全额承包租金比例计算。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电站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移交给乙方。
2、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到期之日,乙方将电站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交回给甲方。
1、甲方将电站的一切证件移交给乙方管理。乙方要妥善保管。
2、甲方将电站的公章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要依法使用电站的公章,不能违法使用。
3、甲方将电站的帐户交乙方使用、管理。移交支票,更改财务印鉴。
4、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到电站造册登记电站所有设备、资产,登记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人员在册上签名,有公章的加盖公章,再加盖电站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竞标时,甲方已经声明,电站原有的一切设备、资产不动,交给中标方管理使用。否则作违约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充分理解,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为了加强电站的运行管理,提高电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电站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电站运行管理实行承包责任制,将电站运行管理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电站大坝、闸门、渠道、栏网垃圾、厂房、宿舍、升压站、高压线路及电站相关设施的巡视、维修、管理。
2、发电运行、水工系统等的巡视检查、维护。
3、全部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机电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及日常维修。
4、高压线路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如出现故障所需材料由甲方购买)。
1、乙方要有 名中级电力技术职称人员。发电人员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及小件维修能力。
2、电站设备在运行中,大坝要有乙方专人管理,无重大特殊情况,电站人员定编 人,按三班制运行,每班值班人员不得不少于 人,汛期每班不少于 人。
3、乙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不得离开机房,发现无乙方人员值班每次罚款伍佰元。
4、因乙方值班人员操作失误或不在机房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由于乙方值班室人员对事故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扩大,损失单元件超过伍佰元以上(含伍佰元),由乙方负责50%的费用,自然磨损和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要保证经常检查渠道设施和电站相关设施,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即时报告甲方进行处理。
7、乙方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检修材料由乙方列出清单,甲方负责购买,且不另行负担乙方检修工时费。
8、乙方视水流量按电功机率尽量满负荷发足无功。
9、乙方严格控制管理好职工用电及近区用电,尽量做不到不倒电。如发现近区有倒电供电情况乙方应即时拉闸处理,严禁倒电供电,否则视情况处罚乙方。
10、乙方发电任务每年上网电量(含近区电量)为 万度( 千瓦/小时)。
11、乙方为乙方所有电站工作人员买好人身保险,在承包期内如发生一切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2、乙方负责引水渠网垃圾的即时清理,保证水流畅通。引水渠不准拉闸捕鱼,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1、甲方按电网每月的上网电度加近区用电电度给乙方计算承包费。
2、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费标准:500万度以内按人民币每度 厘计算承包费用,超过500万度电量以上的部分按每度 计算承包费用(以电站结算电量为计算依据)。
3、易损耗性材料由乙方列出材料购买清单由甲方出资购买。
4、甲方按每月电话费补助给乙方 元包干使用,超过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
1、乙方承包后,必须保持宿舍、厂房、附属设施和机电设备的完整、良好、整洁,承包期满后,移交给甲方时,对上述项目也必须保持完整、良好、整洁、如有缺陷,修复后方能交给甲方,无法修复的照价赔偿(设备本身缺陷和自然磨损在外)。
2、乙方必须控制职工用电,职工用电每人每月 度内不收费,超过 度的按上网电价收取电费。
3、甲方对电站配备的全部工具和备用品主生活用品,在承包时如数移交给乙方,乙方承包期满后移交给甲方作价自行带走。
4、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停机,超过 天(不含 天)以上的部分由甲方付给乙方值班人员(按值班 人计算)每人每天30元,五天以内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5、近区用电由乙方每月和甲方共同负责抄电表,乙方负责检查是否有偷漏电行为,如发现有人偷电应即时报告甲方作出处理。并根据甲方需要(特殊情况)随时配合收取电费。
6、高压线路维修时甲方负责购买材料和支付乙方以外工人的工资。机电设备大修时需要三人或三人以上工作的甲方补给检修人员每人每天 元工资。如另请厂家师傅解决问题由甲方负责开支。
1、发电承包费:在电力公司拨付电费的前提下,丰水期付给当月应付承包款的80%,枯水期当结清,其余部分年终时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承包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5
第一节 技术方案
根据芜湖当地电力分布的情况,本工程选择为不可调度式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通过太阳能电池组成的光伏阵列转换成直流电,经过三相逆变器(DC-AC)转换成三相交流电,再通过升压变压器转换成符合公共电网要求的交流电,并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供公共电网用电设备使用和远程调配。
本工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能电池板(组件),和逆变器两大部分组成。
第二节 电气设计
第三节 土建部分
项目主控制区区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工程场地为中等复杂场地,地基等级为中等复杂地基。
本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场地等级为二级,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 篇6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 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