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14篇

2023-09-20 11:02:34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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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们处在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在平时生活或工作中交易的时候要先签订好合同。合同需要站在法律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到底怎么才能可以显得规范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有关“集体合同”的范文,谢谢您的青睐让我们共同提高!

集体合同 篇1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

  (1)对于劳动者来说,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案例】有一个企业的员工因为权益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了激烈的矛盾,最后几百名员工以罢工来抗争。为了平息这场罢工,当地政府部门也派出相关人员出面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政府官员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说:“召集企业的领导,和员工代表一起开个会,把问题都放在桌面上,由我们帮助你们协调。”

  企业的领导自然没有问题,他们很快就在会议室集合了。于是政府官员对企业员工说:“现在你们要选出五位职工代表,与企业领导坐在一起开个会,这个会由我们来主持,大家共同商讨如何解决问题。” 可是由于企业没有工会,谁是职工代表呢,怎么来推选职工代表呢?企业领导也很着急,没有职工代表,就无法坐下来商谈,也就意味着员工的罢工依然继续,企业面临的损失将会非常严重。于是企业领导对员工说:“你们推选职工代表,咱们好商量一下如何解决问题。” 职工说:“我们每个人都只代表自己,要商量问题,就要找我们一个一个地谈。”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如果和职工一个一个地谈判,那么谈判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在这个时候,企业应该明白工会的作用了。

  有些企业领导人认为工会和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的利益为目的,企业的权益必然受到限制,因此对工会和集体合同怀有抵触心理。但是如果企业不能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即使企业没有工会这样的组织,员工也会自动自发地抗议。所以说,工会组织和集体合同虽然是保护职工权益,但是与企业利益并不矛盾,而且企业在面临诸如职工罢工、抗议等特殊情况时,也会大大降低谈判的成本。

集体合同 篇2

  第三十八条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一方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执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宣传、帮助和指导。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各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并且双方都应当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职工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在其中推选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条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平等协商会议;

  (三)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职工协商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未建立工会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协商纪律,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责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议题;

  (二)确定时间、地点;

  (三)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四)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在下列事项范围内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定额;

  (十)奖惩;

  (十一)裁员;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等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建立和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三条 平等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四)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自职工一方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之日起到签订集体合同之日止,为协商期间。协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十日。

  因协商发生争议超过协商期限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协调。

  上级工会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按属地管辖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争议,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前五十日内,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破产、决定解散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因履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内容如下: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三、六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或者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一方未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篇4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工会 )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企业 ) 签订。( 年 月 日第 届 次职代会通过)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条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提出裁员方案;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十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

  十条 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十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十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公司企业集体合同范本4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集体合同 篇5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

  十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十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

  十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十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十_____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及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我省私营、外资和其他中、小企业比较集中或类同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和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由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以下简称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举荐代表与本行业(区域)内企业、经营者代表或相应经济组织,就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含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该集体合同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该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协调、监督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年审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

  各县(市、区)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支付保障办法和调整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探亲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公积金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监护档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专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是指行业(区域)工会方的代表与相应企业组织方的代表,就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协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经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并推选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行业(区域)工会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没有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上级工会受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委托,可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主体均可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应主动发出协商要约。

  第十四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协商代表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经协商形成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可以签订行业(区域)内统一集体合同,也可按企业类别分别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各县(市、区)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同本级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二)无行业(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按照集体商定的合同文本,逐个同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外企、私企职工人数较多,条件具备的,一般应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三)外资、私营、街道(乡镇)集体企业,由各市(州)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分别同其代表组织或主管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四)村企由村工会同村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第十七条 行业(区域)工会代表全体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行业(区域)内企业可以依据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签订本企业集体合同补充协议或履行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协议,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要约、协商、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按照《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四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成立由签订合同双方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请双方及时协商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组织可以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

  乙方:____________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生效日期: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

  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元。

  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元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

  十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企业集体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十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十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女职工怀孕流产,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十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第三十三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项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项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十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十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集体合同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产生;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是协商代表的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主席不是协商代表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回答询问;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协商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可以更换其指派、选派或者委托的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不履行职责、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待遇。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延长的,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就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报表、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级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协商会议前双方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

  (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继续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十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双方协商代表,由其进行补充协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协商代表履行集体合同监督职责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的变更而变更、解除。

  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使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当协商订立或者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的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代表职工与同级的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就本区域、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组织选派。没有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企业组织选派。没有上述企业组织的,由上级相关企业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

  首席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

  (二)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三)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区域、行业内职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一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全部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协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保险福利等内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带薪假期,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福利待遇和奖金分配办法;

  (九)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十)其他与劳动报酬分配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两个月前,双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续订或者重新订立。

  第四十五条 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予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不履行生效集体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免除职务等方式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各项应得收入二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争议处理和实施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有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所代表组织权益行为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企业组织、行业协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篇9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

  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础上。

  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

  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

  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

  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条、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十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十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满前_________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_________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_________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业(盖章):_________        企业工会(盖章):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10

  集体合同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它以集体的方式约定劳动条件和待遇,并在劳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集体合同的定义、签订、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它的签订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代表了劳动者集体的意愿和利益。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群体能够以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协商,保障自身的权益。

  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劳动者应当选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并确定代表团队的人数与成员。其次,代表团队与用人单位的代表进行谈判,双方就劳动条件和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集体合同。最后,双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公示,以便全体劳动者了解。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具体的。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条件,如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以及职务与工资等。其次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如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最后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劳资纠纷处理、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关于集体合同的实施,它一般应当由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而劳动者也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以保证劳资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维护。

  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合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确保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提升,减少劳资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其次,集体合同能够建立雇主与员工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此外,集体合同还可以提升劳资双方的议价能力,使其在协商中处于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地位。

  然而,集体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比如,劳动者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团队的发言权问题。此外,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可行也是关键。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理性对待。

  总而言之,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在劳动关系稳定和劳资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签订、内容和实施等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遵守。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劳资沟通与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 篇11

  各位代表:

  二Oxx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年度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年度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xx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xx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xx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xx

  二O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集体合同 篇12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 篇13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条、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

  第三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第七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_____第八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条、本单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公司 ——————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14

  振兴煤矿开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宣传活动的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矿区工会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宣传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我矿工会于2011年4月25—4月30日期间,开展了一些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广泛动员大家关心、支持《条例》的宣传,使《条例》内容深入人心,掀起全矿学习《条例》的热潮。现将我矿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宣传工作领导责任制

  此次《条例》宣传活动受到我矿党委的高度重视,要求各基层单位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针对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了《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对整个活动进行了全面安排,明确了宣传重点,提出了“围绕宣传重点,建立宣传体系,增强宣传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全力以赴,做到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期间,悬挂宣传条幅10余条,举办了《条例》学习班2期,共70余人次参与,得到广大工会成员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使宣传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2、 精心组织,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

  为切实搞好宣传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体系,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活动重点,将活动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在全矿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掀起全矿学习《条例》的热潮。

  3、 及时反馈,求实效,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为保证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争取宣传效果最大化,矿党委、矿高度重视,基层单位认真负责、积极落实,保证了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条例》宣传活动不仅增强了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还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形**人参与、共同学习、互相支持的良好局面,使“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念深入人心,为我矿的和谐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振兴煤矿工会

  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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