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心得(汇总九篇)

2023-09-16 15:13:19 处罚心得

处罚心得 篇1

  如何用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但是在基层实践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却运用不好简易程序。主要表现在:本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却采用一般程序,认为“保险”,实际把简单工作复杂化了;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认为简便,忽略了存在被诉讼导致败诉的隐患;片面认为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就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或只需履行部分程序,同样存在败诉的隐患;认为运用简易程序处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更不可取。如何正确运用简易程序?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适宜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工商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理解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一般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处以50

  元以下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工商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工商检查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即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是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四是复核。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五是下达处罚决定书。即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六是当场收缴罚款。七是

  备案。即工商执法人员将现场填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级机关备案。收缴罚款应注意的事项。当场处罚不能理解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罚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收缴罚款方式:一是依法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等区域执法时,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工商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作出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四是当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将罚款交至

  工商机关,工商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付

  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处罚心得 篇2

  在xx年的xx月xx日,我们一行110多名员工来到了新海分局的大楼。在此次培训当中,我有幸参加了培训,虽然仅仅只有短短的半天时间,但是培训内容却让我收获颇多,感触颇深。

  这次培训内容涉及到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方方面面,有专家报告的讲课,有兄弟单位的专题讲座和案例分析等。这些内容深深地吸引了我,让我对治安管理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观念。

  治安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关连和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观念。我们必须要树立法治观念、安全观念、群防群治观念。

  作为治安管理人员,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观念。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个观念不单是在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实践。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我们的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要求我们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且还应有相当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社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作为治安管理人员,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安全就是效益”理念,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一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

  二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

  就是要做到安全为天,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是树立安全就是保*的观念,

  就是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树立“三个至上”观念。

  要树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和监督,完善奖惩制度,加强教育和约束机制,

  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最后,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不是靠一时一刻的麻痹、松懈、侥幸、麻痹等行为而树立起来的,而是通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实际行动才形成的。我们必须要时刻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风险。

  我的演讲完满结束,谢谢大家!

处罚心得 篇3

  时间是让人想敢都赶不上的东西,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深知在其中学到了很多道理。为人处世,坚持不懈,这些都将会成为我人生中宝贵的经验。我要好好珍藏着,那么一下是我的实习总结:

  (一)实习内容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常言要知道梨子的味道就应该去尝一尝梨子。在本次实习中,我积极协助各位指导老师工作,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在实践中去感受,体会,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二十多个日出日落的时光中,我大概参加了以下的实习活动。

  (二)文件建档

  实习期间老师有大批文件需要整理建档,而此时又遇到创卫,他们都忙的不亦乐乎,于是我主动和勇敢的承担起了整理那大批文件的任务。整理文件看似小事,也有很多学问。数量浩瀚,排序,装订,拆图钉,编码都能学到很多书本永远无法体会的知识。

  (三)数据统计和整理

  在二十多天的普查中,我得到了大量第一手的可靠资料。为了尽快让这些冗杂的数据转化为协助老师们决策的有力材料,我又迅速对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结论。

  (四)打文件和打印复印文件

  办公室总是有大量的文字需要处理,一般遇到这种事情,我就主动代劳。或许是qq聊的比较多,终于发现收益,在办公室时迅速帮老师们打了很多东西,为他们减轻了很多负担,心里真的很高兴。除打文件之外,就是打印和复印文件了。在实习期间一般所有文件的打印和复印都是我处理。

  (五)轻松办公室大环境

  老师们个个都精明能干,而且兢兢业业,让人敬佩之情油然而生。但他们大都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大都没有我们在校学生高。到办公室后我发现他们的电子资源都很齐全,但利用的程度不是很高,特别是他们工作繁忙,对如何利用电脑来休息和放松自己,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做的不够。与是我在极其谦虚的情况下,本着把他们看成自己的叔叔阿姨的情况下,给他们每个人的电脑装了不少游戏,下载了很多图片,音乐,视频节目以及小说等。这样做得到了老师们的热烈欢迎,也大大放松了办公室的气氛,甚至可以说促进了老师们之间本身的融洽。

  (六)给老师做通讯录数据库

  实习时发现老师有一个电话本,大概从零六年开始到现在各种时期的电话都有,本很厚,在查找需要的电话本时很不方便,特别是在情况紧急的时候还会耽误重要事情。与是我用学习的数据库技术给她把所有的通讯资料都保存到数据库里,这样查找方便,还可以和其他老师共享,以后更新也非常容易。

  最后的总结是:总之在实习的过程中,虽有一些遗憾,但更多的是收获的喜悦。这是我们初涉社会的开端,迈向残酷而美好的未来,我要一直坚信自己的能力,不断奋斗和前进。总有会看到彩虹的一天。

处罚心得 篇4

  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一、搜集案源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巡回检查、年检验照、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案源

  三、现场调查

  四、发现案源后,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要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

  五、认定。

  六、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七、告知。

  八、办案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要记入笔录。

  九、决定。

  十、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将第一联交当事人,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语法通顺,用语准确,严禁涂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一、执行。

  十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办案人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要告知缴纳罚款地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审查备案。

  十四、当场处罚实施后,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本单位法制员审查、部门领导签字,法制员将第二联送法制科备案。当场已收缴罚款的,将第三联直接装卷,当场未收缴罚款的,待收缴罚款后装订入卷。

  十五、立案。

  十六、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要将案卷材料装卷归档,案件装订参照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处罚心得 篇5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处罚心得 篇6

  我们公司是一个刚刚成立的新公司,所以公司的建设迫在眉睫。这一年是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在这一年里面我作为公司的行政人事,在公司员工招聘,以及公司制度建设上面,花费了大量的力气。这一年里面,通过我和各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公司有很大的进步。下面,我总结下我这一年在行政人事上面的工作。

  一、公司的员工招聘

  __公司是在去年下半年注册成立的,到今年年初的时候,还不到半年,所以公司的所有人数加上老板也才五个人。老板、我和另外两个都是是总部那边过来的,所以说这个公司就相当于只有两个新员工,新员工招聘刻不容缓。

  除了在招聘软件上面发布招聘信息,本市的人才市场,我们还通过与学校的合作,进入了学校每年的毕业生招聘会。经过一段时间的人员招聘,我们及时为公司补充了血液,公司在年中的时候,人数达到了十二人。后面还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招聘工作,不仅做到了离职人员的岗位及时补充,还在稳步增加公司员工数量,截止__月,公司人数突破到了三十人。这对于一家新建立起来的公司,已经是十分可观的员工人数了。

  二、公司的福利和晋升等制度建设

  经过我与老板的商量,制定了一套薪资制度表,划分了新员工的薪资安排,以及公司的全勤奖励等等,在每逢节假日的时候,我作为行政还需要进行一定的的物质奖励,我们还设立每年都有三天的时间,出去团建,增加公司的人情味,

  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可。

  我还在老板授权下,制定了一套相对目前适用的新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帮助运功员工最快速度的适应公司要求,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在一个就是公司岗位晋升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增加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工作效率。

  三、做好公司员工的行政管理

  严格管理公司员工的上下班考勤,单双休的安排,以及严格员工的档案管理,做好后勤管理,解决员工的各种问题。比如公司的喝水问题,以及公司环境的建设,尽量让员工公司能够感受不到其他方面的压力。

  四、存在问题

  毕竟还是一个新的公司,所以制度相对还是不太完善,比如员工内部的监督问题,上班有没有认真上班之类的检查,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新的一年,作为公司行政人事的我,我会努力改善这些问题,让公司的制度建设更加的完善。

处罚心得 篇7

  时间如梭,不知不觉20xx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进入公司已九月有余,回首过去的工作时间里虽说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不失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以下是就入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及xx的两部分分别陈述如下:第一部分:工作总结工作内容:

  1、行政事务:优化员工膳食、车辆管理、油费控制、宿舍管理、办公物资采购及控制费用、固定资产维护盘点、公司绿化等2、人事事务:绩效统计、归档,员工考勤抽查、汇总,简历更新,筛选、通知安排面试等。作为行政专员,深知工作的繁琐,小到打印、复印、传真、各类文件归档和保管,大到接待、会议、结算、车辆管理、固定资产添置、采购办公用品及对其领用情况进行备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发现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们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人力和精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由于车辆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车辆管理一直没有很好的提高;3、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这些都需要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工作效率虽有所提高,但并非是最快的!接下来的个人中会根据以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提高自我工作意识及工作效率,努力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总的来说20xx的工作是尽职尽责的,虽然亦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但这一切的一切相信也会随着20xx的到来而逝去。非常感谢公司可以给我一个学习与进步的舞台,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指导和帮助!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进步,慢慢的提升自己的能力!第二部分:

  20xx工作计划

  1、加强专业学习,丰富自己,拓宽知识面;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了解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加强沟通,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领导

  2、加强主动意识,提高办事的实效性;全面提高执行力度,抓决策落实;新的一年,新的挑战,我将以更好的姿态和更敬业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当中,为公司整体目标实现,发挥行政应有的作用,力争20xx年能独立担起行政管理的全面工作!

  最后,请公司领导给予我指导性意见!

处罚心得 篇8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处罚心得 篇9

  我观看了专题节目《榜样4》,该节目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分享了几名优秀共产党员的奋斗故事,用先进事迹诠释了党的崇高理想,展现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坚定与执着,彰显共产党人心系群众、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其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新化镇百坭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黄文秀,20__年6月17日凌晨,黄文秀同志在从百色返回乐业途中遭遇山洪不幸遇难,献出了年仅30岁的宝贵生命。习近平总书记也对黄文秀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黄文秀同志研究生毕业后,放弃大城市的工作机会,毅然回到家乡,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倾情投入、奉献自我,用美好青春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谱写了新时代的青春之歌。”

  一是坚定信念,信心不能打折。一个人能走多远,不要问他的双脚,而要问他的志向。功崇惟志,业广惟勤。”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青年人要坚定理想信念,强调信心、信念的重要意义。黄文秀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只有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理想之中,理想才会更远大。”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她主动请缨到乐业县偏远的百坭村担任第一书记;面对他人的不解和疑惑,她说:“我们党是切实为群众谋发展谋幸福的党,我是一名共产党员,这就是我的使命。”在她眼中,理想信念是一辈子的事,这句话绝不是口号,信了就要一心想着为党为人民而战,是终其一生的任务,更是不能打折扣的担当。

  二是永葆初心,为民不能止步。黄文秀研究生毕业后,放弃大城市的工作机会,毅然回到家乡,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倾情投入、奉献自我,用青春扎根基层,以行动诠释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坚持初心,就是黄文秀的义无反顾,面对同事的劝阻,亲人的不舍,她忍痛告别重病卧床的父亲,深夜冒雨奔向受灾群众,面对危险坚定前行,不幸遭遇突如其来的山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扶贫路上……她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遗余力地为群众出思路、谋发展。她时刻坚守“为群众谋幸福”的初心,一心履职、全心全意,不知疲倦,不敢停下脚步。

  三是勇于担当,冲锋不能撤退。扶贫干部、第一书记是我国开展脱贫攻坚战役摆脱贫困的一大创造,这充分彰显出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也成为了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黄文秀肩负起党和祖国赋予的光荣使命,来到基层、来到山区,轰轰烈烈的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黄文秀曾对朋友说:“长征中,战士死都不怕,在扶贫路上,这点困难怎么能限制我前行。”她不畏艰辛的付出和深沉的热爱,更是她积极作为、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硕果,既然选择了,就没有退路,只能勇敢面对,勇往直前,作为一名党员,黄文秀从来不曾把自己的努力拔到太高的位置,她只是脚踏实地做着使命感促使自己去做的事。

  黄文秀的人生定格在芳华绽放的30岁。短暂的一生,留给了我们一座精神的丰碑。她坚守初心使命,用生命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对信仰的无比忠诚,无愧于“榜样”的称号。

处罚心得 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处罚心得 篇11

  时间如梭,不知不觉20__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进入公司已九月有余,回首过去的工作时间里虽说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不失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以下是就入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及__年的两部分分别陈述如下:

  第一部分:

  工作总结工作内容

  1、行政事务:

  优化员工膳食、车辆管理、油费控制、宿舍管理、办公物资采购及控制费用、固定资产维护盘点、公司绿化等。

  2、人事事务:

  绩效统计、归档,员工考勤抽查、汇总,简历更新,筛选、通知安排面试等。作为行政专员,深知工作的繁琐,小到打印、复印、传真、各类文件归档和保管,大到接待、会议、结算、车辆管理、固定资产添置、采购办公用品及对其领用情况进行备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发现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们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人力和精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由于车辆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车辆管理一直没有很好的提高;

  3、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这些都需要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工作效率虽有所提高,但并非是最快的!接下来的个人中会根据以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提高自我工作意识及工作效率,努力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

  总的来说20__年的工作是尽职尽责的,虽然亦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但这一切的一切相信也会随着20__年的到来而逝去。非常感谢公司可以给我一个学习与进步的舞台,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指导和帮助!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进步,慢慢的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二部分:

  20__年工作计划:

  加强专业学习,丰富自己,拓宽知识面;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了解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加强沟通,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领导;

  加强主动意识,提高办事的实效性;全面提高执行力度,抓决策落实;新的一年,新的挑战,我将以更好的姿态和更敬业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当中,为公司整体目标实现,发挥行政应有的作用,力争20__年能独立担起行政管理的全面工作!最后,请公司领导给予我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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