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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作总结(篇1)
20xx年工程项目部工作总结
20xx年是xx城市项目开局之年。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项目部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在长泰集团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今后集团大发展,实现新跨越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
现将20xx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 开局良好,成效显著
xx城市前期工作相对详细,比较扎实。我们实地考察了万科·金域曲江、龙湖·紫都城、白桦林居等三十多个名盘,搜集了大量楼盘资料。经过大量市场调研,多次论证。对项目周边消费群体和咸阳市区所有楼盘,尤其是城西项目进行了详细调研,确定了xx城市包括市场定位和开发理念在内的全程策划方案。把xx城市打造成咸阳品牌楼盘和长泰集团示范项目。在住宅开发上注重品质,打造品牌;在产品定位上追求差异,提高档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颇具特色的产品策略。这是产品一经上市,就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的主要原因。
800KVA箱变工程,元月5日施工,3月10日正式供电,为主体施工创造了有利条件。2月21日项目部完成了部门组建,人员配备工作,进入项目实质运作阶段。3月份主体劳务公司进场施工,水、电安装,防水工程施工队伍确定。景观绿化工程,售楼部装潢工程顺利完成。
4月2日举行xx城市营销中心落成典礼。售楼部正式对外开放,绿化景观实景对外展示,在咸阳城西引起了轰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无论是售楼部装饰品质,还是景观效果展示,都彰显了楼盘品质,提升了楼市声誉。加之组合式广告有效推广,从站台、车体、报刊硬广、软文配发到短信群发,从现场包装、围墙广告到网络推广,在短短不到三个月时间,积累排号客户200多批。为顺利开盘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 逆市热销,顺利开盘
6月5日,xx城市一期顺利开盘。当日凌晨四.五点,就有客户来到金桥国际酒店排队买房。上午九时公开选房活动开始,不到三个小时,成交客户150多批,当日可回收现金6000多万元,在咸阳楼市低迷的氛围里,xx城市逆市飞扬,势头强劲,被业界誉为“xx城市”现象,大大提升了咸阳楼市的自信指数,在咸阳刮起了一股“xx城市风”,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顺利开盘后,销售部全体置业顾问们在经理田妮带领下,采取“双节优惠”、“特价房”、“现房加推”、“老带新”、郊县巡展、客户回访、市区发单等措施,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销售热潮。大打“亲情牌”,中秋节为客户送月饼,年前为客户送台历,“老带新”送购物卡等措施,赢得了客户好评和市场份额。
12月x日,举办了xx城市首届中外文化交流活动。来自大洋彼岸的三位美国朋友就婚姻问题与50多位客户,嘉宾进行了广泛交流,取得了业主好评。截止年底,实际成交客户200多批:实际回收资金6000多万元,为公司赢得了可观效益和良好声誉。xx城市荣获
2011年咸阳市品牌楼盘;12月23日再次荣获2011年咸阳楼市金鼎奖――最宜居住宅奖项。这是长泰集团发展史上获得的第一个市级楼盘金奖。
三、主体施工,进展顺利
xx城市一期工程(1#、2#商住楼),3月初正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经过八个多月顽强拼搏,克服种种技术难题,保品质、保安全、战严寒、斗酷暑、赶时间、拼速度,终于在12月13日荣耀封顶。年底顺利完成砌体施工,12月28日通过市质监站主体验收,12月31日通过市住建局市级文明工地验收,为下一步安装和装饰工程创造了有利条件。
xx城市二期工程(3#、4#住宅楼)完成了拆迁、勘察、方案论证和施工图设计任务。预计今年3月正式动工建设。
四、 稳定人员,建立机构
在项目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十分重要。稳定人员是做好项目部工作的前提条件,事关公司长远发展。2月x日项目部各部门正式组建,下设6个部:即工程部、销售部、 监理部 、行政部 、财务部 。配备人员共28名。为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项目部领导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关心员工,帮助员工,充分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10月x日,举办了以《责任与发展》为主题的青年员工座谈会。项目总经理孟渭泰发表演讲《职业生涯规划与定位》,使参会青年员工深受鼓舞。项目部还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岗位人员职责,领导分工及例会制度。在三部合一,职能交叉,首次尝试扩大劳务承包的新形势下,不断完善,逐渐提升,使项目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展望20xx年项目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全力做好20xx年项目部各项工作。
二、 提前完成一期工程(1# 2#商住楼)安装、室外配套等全部工程,力争提前2个月交付使用,确保客户提前一个月入住。
三、 完成地下车库及西边绿化景观工程。二期工程(3# 、4#住宅楼)在完成地下室内外回填后,力争完成主体6层以上。
四、 xx城市二期争取下半年开盘,本年度力争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广东工作总结(篇2)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87号)
《广东省旅游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广东省旅游条例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 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旅游服务内容;
(三)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
(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和其他旅游服务产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
(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
(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四)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随身物品,拒绝其提出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依法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获得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拒绝旅游经营者提出的垫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
(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随团导游在景区进行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佩戴或者携带导游证等证件;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依法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四)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及时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等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二)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
(五)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公安、旅游、工商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从业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
(四)进行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团、拼团或者擅自变更行程;
(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或者通过对旅游者实施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
(六)与购物场所经营者串通,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高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在景区内从事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商品销售者或者其他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
(二)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
(三)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有关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依法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 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等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有权要求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向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造成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旅游资源为基础和旅游产品为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以及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并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性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等予以专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风景名胜区、9 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发展改革、信息化管理、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林业、海洋渔业、中医药、口岸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和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旅游开发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实施方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物资源等人文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鼓励利用荒地、荒滩、荒坡、垃圾场、废弃矿山、废旧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因地制宜,依法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发展绿色环保旅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设立旅游发展投资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导游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完善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江河、湖泊、海洋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完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旅游服务功能。
鼓励发展旅游文化演出、主题公园、文化街区、会展节庆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户外用品以及索道缆车、低空飞行、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
第四章 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目的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应当设有导游专座。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请求及时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立游客服务和投诉受理中心,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求助电话,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景区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核定最大游客承载量。
封闭型景区开放经营前,景区经营者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定开放式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并对旅游者数量进行监测和公告,采取必要的控制客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科学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提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支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项目进入旅游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智慧旅游产业园区。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大数据平台,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在线行政审批、产业统计分析、旅游安全监管等智慧旅游管理体系,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智慧旅游营销体系和游客信息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制度,健全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异常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法院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可以依法设立巡回法庭、警务室,快速处理旅游纠纷或者审理旅游案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工作机制,将有关部门的旅游监管履职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的,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和票据、账簿、证照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15 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经营信息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信息化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旅游、公安、环保、卫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合同监管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旅游质量监管,完善数据统计分析、综合信息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方便旅游者、旅游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质量等级或者星级评定结果,并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违法信息纳入异常名录和实施重点监管。
公安、工商、旅游、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机制,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贯彻实施。
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市场主体实行质量等级、星级评定制度。等级、星级的评定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应当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的,不得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属地旅游统计报送工作,定期开展旅游产业监测,向社会发布旅游统计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者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虚假广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未实行门票减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景区内的商品销售者、服务经营者违规经营,或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网络经营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资源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由负责许可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低 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的,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用其标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旅游经营以及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包含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轮滑、滑雪、卡丁车,摩托艇、水上飞伞、水下游艇,穿越高山、峡谷及蹦极、攀岩等。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工作总结(篇3)
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春节假期延长等因素影响,2020年前2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4.12万亿元,下降9.6%。其中,出口2.04万亿元,下降15.9%;进口2.08万亿元,下降2.4%。广东作为全国进出口第一大省,也受到疫情的冲击。当前疫情全球大流行,经合组织下调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进一步增加了中国出口增长的不确定性,欧美等广东出口传统市场日益成为疫情的风暴中心,多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封城”“封国”,外需必然受到冲击,这对广东外贸出口大概率会造成深远影响。因此,尽快评估影响、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当务之急。基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全省632家出口企业的调研情况,对新冠疫情影响广东出口情况进行多方位分析,并围绕习近平同志在疫情期间关于稳住外贸基本盘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推动广东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以资参考。
新冠疫情对广东出口的影响
(一)复产复工延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
人力、原材料和资金链是此次疫情影响广大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最大的三个难题。一是人力紧缺复工难。有95.3%的受访企业表示,因疫情形势以及防控措施带来的限制,导致企业延迟复工,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复工率普遍不高。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形势将逐渐好转,年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复工率已达到90%以上,62.1%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表示将于4月份前后复工复产,其余的企业复产时间将根据疫情及市场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二是成本飙升、运输不畅,原材料供给难。有六成以上(66.9%)的受访企业表示,因物流受限,导致原材料成本上涨,有超过五成(54.8%)受访企业表示,因供给不足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三是费用高、资金链紧张,融资难、结算难。近五成(45.6%)的受访企业认为疫情时期的外汇与结算服务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外贸金融服务便利化亟待改善;超过三成企业(34.49%)认为银行信贷服务不足,资金压力显著。佛山某新能源企业表示,生产物料运输供应以及一线员工防疫防控是目前企业面临的最大困难;顺德某家电企业表示存货大量积压带来巨大周转压力,且已制成品存在跌价风险。
另外,当前广东省主要出口产品为工业品,占比在90%以上。由于疫情是春节期间向全国各地蔓延,受其影响,各地工业企业春节复工时间延后,交通、物流、仓储等配套行业受限,检验检疫工作更加严格。这些因素将在短期内降低出口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从进口国方面看,随着疫情的持续,采取贸易限制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加,临时措施的范围和力度也在加强。62.1%的受访企业现金流仅能维持公司运营3个月,其中14.5%受访企业预测如现金流无法改善,公司仅能维持1个月;有31.6%的企业认为上半年利润将下滑30%以上,认为全年利润下降30%以上的企业占比近四分之一(24.4%)。从企业发展规划看,投资增资的前景不甚乐观,超过八成(80.92%)的企业已暂停年内增资计划或明确年内不再增资。
(二)在手订单出运难,海外买家拖欠货款、拒收货物、取消订单风险陡增,引起供应链传导效应
调查显示,96.9%的受访企业无法正常出运货物,其中超过一半的(52.2%)的企业表示,三成以上的订单因国际、国内运输不畅未能正常出运。此外,近九成(89.56%)的企业认为疫情带来的收汇时间影响将“延迟一个月以上”,其中的四成(39.4%)企业预计延迟收汇时间将超过两个月。然而,面对困境,多数企业缺乏有效应对措施,商务磋商进展缓慢,超过一半(50.8%)的企业尚未就出运延迟时间与买方达成一致,对何时完成合同履行尚不确定。部分企业表示大量出口订单交期已经推迟,目前不仅非常担心因迟交货买家直接取消而产生大量投入损失,也担心在途货物会大面积出现买家拒收的情况。随着疫情的全球暴发,多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封城”、“封国”,国内工业生产疫情期间短暂停滞,全球贸易和生产分工的链条和环节受到冲击,直接和间接影响与广东出口商品相关产业的正常运行,导致整个出口供应链面临被打破的风险,海外客户很有可能更换渠道、转移订单,甚至取消订单。有近四成(39.4%)受访企业预计待出运订单可能面临取消风险,前期成本投入无法回收。超过八成受访企业(84.1%)在手订单出现下滑情况,下滑幅度集中在30%以内;此外,超过一半(54.83%)企业存在已签订单被取消情况,其中10%以上新增订单被取消的被调查企业接近四分之一(23.1%)。总体而言,企业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企业出口信心明显下降,开拓海外市场受阻
96.8%的受访企业认为出口业务将同比显著下降,其中,认为第一季度出口将下降超过三成以上的企业达到42.24%,认为出口下降超过五成的企业也达到13.92%。佛山陶瓷企业表示,这次疫情对陶瓷企业有非常大的冲击和挑战,复工复产以后发现根本无市场。佛山陶瓷销售的60%—70%主要是依赖出口市场,那么由于中国的疫情和持续防控过程,加上疫情全球性的暴发,给全球陶瓷市场的消费和正常的贸易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这比停工停产的影响还要更大。
企业普遍认为未来接单形势不容乐观,甚至无单可接。89.7%的受访企业表示海外市场营销工作受到疫情严重影响,其中签证及商务旅行限制(65.2%)、买方不愿来华(59.3%)、参展限制(50.0%)等因素较为集中,且短期内难以预见好转,这将对下一时期出口贸易订单承接带来显著影响。此外,43.7%受访企业反映其客户已计划更换第三国供应商,长远而言面临客户流失风险。受疫情影响,欧洲、澳洲、东南亚120多个展会取消或延期,出口企业通过海外参展开拓海外市场、争取订单的道路被阻断。
(四)海外项目推进受阻,拖期风险和建设成本上升
疫情对在建项目影响较大,对已建成项目影响较小。40.7%的受访企业表示因签证受到限制,其海外项目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其中对工程承包类项目影响明显,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延迟到位,工期延长;21.2%的企业反馈其海外在建项目设备供应商为中国企业,因疫情造成跨国物流限制,使材料设备无法及时到达现场,项目建设出现一定程度的延期,如在当地寻找替代雇员或被迫更换供应商,则将导致项目建设成本上升。
(五)企业风险意识显著上升,对出口风险保障的需求增强
疫情肆虐下,稳业务、控风险、解决合同纠纷成为广东出口企业当下的工作重点。受访企业对“进口国管制风险”(70.89%)、“进口国通关阻力风险”(58.39%)、“买方拒收风险”(64.56%)、“出运前买方违约风险”(59.49%)和“合同履约纠纷风险”(80.3%)五种风险保障和援助的需求显著关心。同时,65.98%的受访企业对“生产性周转资金融通”、51.58%的受访企业对“应收账款保单融资”表达了强烈需求,反映出当前出口企业流动性紧张的现状。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稳外贸工作,为加大对外贸稳定增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进一步提振外贸企业信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外贸稳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政府组织制定出台《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相信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地实施,广东出口企业的生存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善。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疫情全球暴发,多个国家疫情对广东出口企业的影响有一定的延续性,并且影响从供给端(复工缓慢)转向需求端(需求下降)。因此,必须推出系列切实可行的长效举措来支持出口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全力帮助企业做好抗疫和复工复产;
(二)大力支持出口企业抢抓出口订单,保持外贸出口稳定;
(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建立“公布从事与广东关联国际贸易业务经营异常企业预警名单”机制;
(五)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相关机构信息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互动;
(六)制定系统长期的外贸出口恢复和振兴规划。
广东工作总结(篇4)
尊敬的张迅主任,各位领导:
近年来,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力攻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为四川省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成都市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准备情况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一是全面启动环保督察前期准备工作。7月6日,市政府组织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环保督察专题工作会,听取市环保局环保督察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全市环保督察迎检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重点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违法企业清理整顿、信访投诉、规划环评等问题开展全面梳理和自查整改。截至目前,成都市环保督察自查整改方案将于近期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天府新区)已按照会议要求,全面启动环保督察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均召开了环保督察前期准备工作会,正式印发或草拟了环保督察自查工作方案,初步搭建完成迎检工作机制,加强了人员、设备、经费的保障。二是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强化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三是有关领导多次对环保督察有关文件进行签批,要求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二)环保部门全力推进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成都市环保局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成都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自查整改工作方案》,对全市环保系统环保督察的组织领导、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其中,梳理自查整改工作责任清单41项、重点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责任清单64项、组成专项督察组11个。二是接受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及相关环保工作专项督查,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邛崃市、新津县、都江堰市和青羊区等6个区(市)县接受现场检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三是做好基础资料填报工作。按照关于收集环境保护基础信息资料的有关要求,做好全市环保督察迎检资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四是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环保督察专题培训,并在会后及时向全市环保系统传达了会议主要精神和做了工作安排部署。五是组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等人员前往河北、云南、河南等省(自治区)学习考察环保督察工作经验,对照各地迎检要求提前做好工作准备。
二、新环保法和国办56号文件实施情况
出台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42号),初步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合公检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起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与公检法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设立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及监察稽查考评机制。以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xx”期间,全市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3920件,处罚决定金额8453万元,实施按日计罚4家次,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3起,刑事拘留4起。严格落实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将生态市创建、总量减排、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列为民生工作目标和专项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问责制和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究。
三、环保三个“十条”贯彻进展情况
(一)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78号),市大气办印发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细则》。每年安排5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从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源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环保准入等方面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心城区和15个郊区(市)县全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针对性治理;建筑工地试行扬尘在线监测,实施裸土覆盖、道路硬化、提档降土、树池覆盖“四大工程”;全面推行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建立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启动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累计核发环保标志205万个,淘汰黄标车9.6万辆;中心城区1894家中型以上饮食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69家特大型饮食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在线监控;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建成多模式集合空气质量保障决策支持平台,实现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预测和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潜势预测,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不断提升,大气监测布网密度全国领先。与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资阳6市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全面实施《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绕城高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
按照成都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定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指示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20**年2月1日,成都市政府印发了《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水十条”成都方案)。根据“水十条”成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按照8个国(省)考断面20**年至20xx年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逐年下降、20xx年达标以及20xx年实施整改巩固的工作思路,20**年5月23日,以成都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的名义印发了《20**年年度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优化主要河道跨界考核断面监测点位,修订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xx”期间累计扣缴9362.2万元;深化沱江流域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整治,完成整治项目121个;采取末端治理、消除污水处理厂溢流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岷江流域污染治理;全面完成413条中小河流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建成区53段黑臭水体、719个下河排水口排查和整治方案编制。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建成“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123个;强化饮用水源保护,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水源地调查评估,依法划定、调整保护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站)247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全覆盖。
(三)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编制完成《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计划年底前印发。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和防控试点工作已在崇州市启动。印发《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对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现状及搬迁迹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等进行调查评价,探索建立工矿企业搬迁迹地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开展涉重金属企业隐患排查,淘汰、关停、结构调整涉重金属企业55家,126家企业进行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92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风险源排查,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风险的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焚烧厂、采矿场、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固废堆场、固废及危废回收利用企业、已搬迁或关闭工矿企业场地等各类企业、设施场地开展全面检查。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成都市范围内企业周边、基本农田区、蔬菜基地、饮用水源地、城市绿地和畜禽养殖场6类土壤共110个监测点位进行累计监测,为我市的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奠定基础。
广东工作总结(篇5)
一、坪山办事处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坪山办事处紧紧围绕新区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扎实推进征收拆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社会建设、作风转变等重点工作,圆满地完成了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辖区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党建工作切实加强。一是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组织所有处级干部到挂点社区讲党课,并按要求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对照“不严不实”的“四个病症”,查摆处级干部个人不严不实问题159条,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在落实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推行社区党员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有效构筑起“办事处领导驻点、社区委员包片、党员联户”的党员联系群众体系。全年办事处领导干部走访、接待群众2275人次,社区党员上门走访困难群众4687人次,共收集各类问题351个,解决334个;三是创新开展党员党性教育全员轮训,组织1554名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党员前往市委党校脱产培训,成为深圳市首个开展党员党性教育全员轮训的街道(办事处);四是全面铺开社区党员激励关怀工作,全年共关怀各类党员268人,其中关怀患重大疾病党员65人,发放关怀慰问金约21.5万元,提升了党组织凝聚力和号召力。
2.“交通建设大会战”稳步推进。积极做好“交通建设大会战”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考核奖励机制和项目台账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组建百人征收拆迁队伍,由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路长”,包干负责。目前已完成龙坪路、坪联路、碧沙北路的征收补偿工作;签订永久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份,涉及面积约1万平方米,与27栋房屋业主达成签约意向,涉及面积约1万平方米;完成南坪三期、宝坪路、碧沙北路的转地工作;完成整个交通建设大会战涉及城市化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地块8个,涉及面积约18.9万平方米;拆除房屋面积约2.6万平方米;金田西路改扩建工程提前开工建设。
3.土地整备工作进展顺利。南布、沙湖土地整备“整村统筹”项目稳步开展,其中沙湖土地整备项目单元规划获市政府审批通过,目前已签订四方框架协议。南布土地整备项目已完成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及报告审核,并选定合作开发单位;编制完成《坪山办事处“整村统筹”土地整备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为全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积极推进市政征收、“菜篮子”收地及历史遗留地块处理等工作,共完成土地入库77.73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新区土地整备入库年度工作要求。
4.城市更新有序开展。六和商业广场、牛角龙、洋母帐等3个城市更新项目均已完成封顶建设,并基本预售完毕。均田项目一期已顺利动工,正山甲项目二期完成实施主体确认,世界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取得单元规划批复。宝山南、马西、汤坑第一工业区及马东等4个项目纳入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新增更新单元用地38.8万平方米。
5.综治信访维稳平稳可控。全面落实信访首办责任制、重点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等信访工作制度,健全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扎实推进社区治安队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防控能力。加强社会矛盾和劳资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全年处理各类纠纷2740宗,涉及人员约1.7万名,结案2401宗。其中群众来信来访612宗,结案553宗;法律纠纷373宗,结案289宗;劳资纠纷1755宗,结案1559宗。处置群体性事件(30人以上)56宗,涉及人数3600人,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在辖区内得以化解稳控。
6.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挂点群死群伤及重特大安全风险点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年共检查各类企业963家次,排查安全隐患10008处,完成整改8252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82份,罚款38.2万元,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各类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可控。积极推进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础信息采集率100%,自查自报率100%,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规划企业数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7.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启动城市管理“微改革”,完成天虹商场等20家“便捷设施共享”项目;健全堵疏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在竹坑、沙坣、沙湖等社区开展流动摊档临时疏导点试点,优化市容秩序;启动“律师驻队”工作模式,监督和规范城管执法,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年累计查处乱摆卖17.1万余宗,占道经营2.7万宗,乱搭建627宗,顺利通过“国家卫生镇”复审。第四季度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在特区外组别排名第六,年度考核排名上升12名,获得“20xx年度进步单位”称号。沙湖等6个社区获得“广东省卫生村”称号,田头、六联2个社区获得“深圳市卫生村”称号。
8.民生工程全面推进。20xx年,办事处积极盘活历年结余资金,投入1.54亿元为各社区开展惠民工程415项;投入近2000万元,实施“群众点菜,政府买单”项目95个,解决社区基础设施薄弱问题,目前已全部完工;全年完成村道硬底化工程约74项、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18项、水塘加固工程12项、社区公园建设工程5项。扎实推进“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辖区17个社区已有14个获评“广东省宜居社区”。
9.社会建设全面加强。以社会建设“风景林工程”为平台,深入打造“文明新城、文化新城、新坪山人、幸福新城”4条风景林带,形成跨社区大服务新格局;完成了29个创新盆景项目遴选,其中1个入选市创新盆景项目,8个入选新区创新盆景项目;田心新坪山人活动中心、坪环大万国学馆、汤坑大义工中心等服务场所和站点先后落成并投入使用,提升了“一中心多站点”的社会服务质量。全年开展社区活动386场,累计服务近11万人次;依托“织网工程”数据平台,创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成碧岭、汤坑、沙湖、坪环和江岭5个社区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将大义工中心信息平台与“织网工程”有效对接,利用“织网工程”数据有效开展志愿服务,提高了服务的针对性。
10.计生服务水平稳步提高。大力推进“孕妈咪驿站”项目,至今已服务1123人次,今年6月“孕妈咪驿站”项目作为为民服务品牌项目向全市推广;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慰问活动,全年累计慰问独生子女计生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164户,发放慰问金24.9万元。
11.困难群体帮扶落实到位。累计发放低保金132.05万元,养育扶助金27.97万元;慰问困难家庭195户,发放慰问金114.45万元;发放低保残疾家庭生活补助金4.92万元,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30.84万元。助残日期间为478名残疾人发放慰问金59.12万元;登记办理《敬老优待证》590张,发放高龄津贴367.25万元。投入218.43万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居家养老对象698人。
12.就业服务优质高效。举办“春风行动”等公益性专场招聘会12场,提供就业岗位3.2万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42人,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228人,兑现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125.6万元;组织户籍人员参加技能培训547人,提高了户籍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户籍失业人员再就业142人,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
13.转型项目扎实推进。加快淘汰落后产业,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目前辖区229家三来一补企业已完成转型226家。集体经济转型项目进展顺利,六联浪尾工改商项目已完成海科兴留学生创业园的商业配套。通过对沙湖、坪环两个社区企业现状调研,向新区递交社区经济转型升级扶持政策修改意见,加快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各项扶持政策实施。
14.文化建设惠及全民。一是积极开展元宵麒麟巡游、文艺进社区、广场舞展演等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二是大力推进“文化新城”风景林带建设,结合大万世居国学馆、马峦菁友等资源,开展各类客家民俗文化和国学普及活动。深入打造“微‘孝’行动·爱满社区”等项目,共计开展活动33场,服务8000余人次;三是以民生服务为导向,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强力推进五大类共17个现代市民培育工程活动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在20xx年坪山新区现代市民培育工程实施项目考核中,位列区属单位第一;四是出版发行全省首部街道级年鉴——《坪山办事处年鉴(20xx卷)》,全面反映了2014年办事处在推进转型升级、城市管理、民生发展、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工作。
15.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凸显。积极推进以“实体平台”与“网络信息平台”为标志的普法阵地建设,成功启用全市首个“公共法律服务U站”。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新设立调解小组17个。全面启动“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对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创建、服务社区及居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面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2宗,为248名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16.作风建设更加扎实。全面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廉政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紧盯作风领域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着力整治“为官不为”“摆花架子”以及穿上“隐身衣”的奢靡之风等新问题。
17.行政效能不断提高。启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以信息化手段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推广无纸化OA电子政务系统和无纸化会议系统,提升工作效能;全面梳理公共服务权责清单,对43个公共服务项目实行“一窗式”平台受理,进一步优化了行政服务流程。
18.征兵工作再创佳绩。办事处创新征兵宣传形式,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征兵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夏秋季征兵任务,为部队输送优秀青年28名,新兵数量创历史之最。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大多数社区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厂房租金,经济发展模式单一,盈利能力差,转型升级动能不足;二是征收补偿压力日趋增大。群众期望值高与征收价格低和安置房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影响到重大建设项目的整体推进;三是城市脏乱差现象时有反弹。城市管理精细化、人性化、长效化有待提升,城市品位还需提高;四是社区历史遗留问题多,如生态补偿、非农建设用地等问题,因受政策面因素制约一直拖延未决,容易引发社区的不稳定。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坪山办事处20xx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