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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1)
20XX年,侦查监督处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开展学习实践处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措施,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各项工作职责,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我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9件10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件9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8件9人。批准逮捕8件9人,移送起诉5件5人。向我院自侦部门建议立案1件1人,该1件1人均立案,后滁州市院已批准逮捕。
二、主要做法
(一)依法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双重”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2、全面把握逮捕标准,正确执行刑事政策
20XX年,我们注重改进监督方式,从打击犯罪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按照“四立足、四确保”(一是立足个案情况,确保制度准确适用;二是立足公正司法,确保法律依法实施;三是立足少捕慎捕,确保人权保障到位;四是立足社会效果,确保教育有力有效)工作要求,大力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捕前促调工作,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处理案件9件9人。及时修复了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立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立案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根据这一精神,我处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如我处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毕生文强奸案件中发现,毕生文涉嫌强奸证据不足,但其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
立案后及时找准侦查方向,收集和调查其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后以故意杀人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我院已批捕。
(三)规范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1、全面实行重大案件介入制度
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往往也成为社会矛盾调处的交织点,信访矛盾缠诉的聚焦点,执法办案应对矛盾多、信访多、风险大,成为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处注重刑事和解,将矛盾化解的视角向捕前介入延伸,将矛盾化解在案前。
2加强捕诉衔接 依法纠正漏捕
20XX年我们共纠正漏113人。通过加强完善捕诉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漏捕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推动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开展各项专项活动
20XX年,我处积极参加我县开展的“严打整治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积极开展巾帼志愿者送法下乡,服务三农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回访活动。在办案中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向社区、校园延伸,拓展维权空间。还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今年3月,我院侦查监督处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发现该起案件的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加害人是被害人亲身父亲,现已被批准逮捕。该受害家庭经济条件确属困难,除现还被关押的加害人之外,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带着受害人三姐弟毫无谋生门路。为此,侦监部门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了解案情后,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将元救助款及时的送到被害人的监护人手中,给被害人读书提供了帮助。
三、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侦监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人少事多,一些工作疲于应付,未能深入开展。
2、、对信息、调研工作重视不够,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分析不足。
对照市院考核要求,我们下一步工作思路及目标是,
1、以处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观,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做到无错捕和错不捕,力争全年无捕后不诉、无罪案件。
2、继续认真落实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加强捕诉衔接,控制捕后案件轻刑率。
3、加大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力度,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侦结率、起诉率和判刑率。
4、加强理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2)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其自身的监督问题也成为当前亟待完善的问题之一。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必然要求,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为领导决策服务和查办案件服务的客观需要。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案件管理中心运行要紧紧围绕“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案管中心在规范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推进阳光检务、辅助领导决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谈谈如何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
一、案管部门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XX检察长在推进案件管理工作讲话中指出:“这项改革是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管理,不仅是对各个部门执法办案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也是对检察长进行监督。因而,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是一场革命,这不仅是办案方式的革命,更是一场思想革命。”对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检察内部监
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高度概括,也对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寄予了厚望。
一是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需要。案管部门成立以后,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自行受理、管理案件的模式,实现了“四个一”,即“一个窗口对外”,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需通过案管部门审核、登记之后再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一个流程管总”,案管部门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对案件实行动态、全程监控;“一个标准评判”,高检院制定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案管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中对案件的受理及送出均有明确的标准;“一个机制纠错”,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存在瑕疵、质量的问题进行纠错,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地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控制检察权内部的运行过程,纠正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实施。它通过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实现了专人受案、专人监控、专人督办、专班考评、专柜建档等监督管理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以往检察机关监督模式的滞后性,防止监督缺位。以本院为例,案管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从案件的受理直到案件办结,对案件进行动态、全程监督,坚持每天一巡查,每月一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和业务部门联系,限时进行整改,这样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促进检务公开的需要。案件查询功能是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其作用的发挥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可以公开的检察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和相关单位,足不出户即可以查询到案件的进展情况、诉讼程序、涉嫌罪名、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案管部门通过统一对外流程、统一对外接待、统一对外查询,使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能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既展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又展示清廉严明的作风。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监督职能的现状
(一)监督方式单一。案管部门通过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等形式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虽然可以实现动态监督,但事后监督较多。另外,案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设置相同,再加上基层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的负责人未进入本院检察委员会,案管部门的监督权限有限,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够充分发挥案其职能作用。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监督大多只是局限于办案时限的监督,而对办案程序、实体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造成
衔接不紧,协调不畅,缺乏常规性、规范性的机制建设等问题。目前,高检院虽然出台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但是相关的配套的机制如考评机制、责任划分等还不完善,在工作中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另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和健全督促和责任机制,在规范流程、加强衔接、增强协调性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再加上缺乏明确的奖惩机制,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如案管部门按照要求对业务部门发送了流程监控通知书,但是没有关于对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和考评的规定,不能引起业务部门的充分重视,工作开展缺乏有力支撑。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目前案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即程序性监督多,实体性监督少;口头通知多,书面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分析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还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全等问题,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上线运行后,案管部门可以依托该软件对进入系统的案件进行实时监督,但是部分案件如自侦部门案件由于流程设置问题,并不能通过软件对其进行全面跟踪监督,监督的案件类型不全面,而退查案件由于系统没有时间提示,也不便于开展监督,再如案件评查规定是对本院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这种监督方式本身就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建议将本院办理的案件在办结后主动拿到案管部门,待评查通过后方可交院档案室存档。
(四)监督职能认识不足。xx年以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对于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也有差异,案管部门作为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作为一个平行的部门去监督、纠正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仅业务水平会遭受质疑,有时还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再加上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本院各业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难免有所顾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干警对于案管部门发送的《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函》等不够重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案管部门反馈,不利于案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3)
今年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在本院党组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认真学习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提升执法能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为肥东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到今年11月24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7件,来访154件,占信访总量的,来信43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82件,占信访总量;检察长接待14件21人次,所有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均依法办理完结,所有线索全部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分流:其中分流到反贪局17件,占全部的;分流至民行科27件,占总量的。控申科办理各类案件30件,其中,办理举报初核案件和不立案线索审查案件总计23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4件,救助金都已及时高效发放到救助者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具体工作动态及成效
今年以来,控申科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执法规范性文件,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围绕本院年初制定的《XX县人民检察院二零一四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多次深入乡镇摸排,加强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涉检信访信息,通过定期排查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隐患和动态,最大程度将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在6月23日召开的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上,我院对工作突出的信访联络员进行表彰,并对部分信访联络员进行调整。以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为平台,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通过亲自授课,传达中央关于诉访分离文件精神,通过对信访联络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访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召开信访联络员会议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进行梳理筛选,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案源。
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今年上半年我科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多次陪同检察长下访、巡防。今年6月份,控申科会同公诉科、预防科,在县法治广场接受群众咨询,散发举报宣传材料。根据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要求,我科围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举报主题,会同市院送法到撮镇,杨柯检察长亲自为该镇干部授课,关朝银副检察长率队冒雨赶赴张集为乡村两级干部普及举报知识,预防职务犯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提高公民举报积极性,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今年年初,控申科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对15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累计发放奖金13000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
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及时分流,依法办理,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紧紧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在创新机制上有所突破,在促进发展上有举措,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巡防制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控申科按照加强权力救济、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矛盾化解的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4)
第1篇: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
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
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
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
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第2篇: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侦查监督只是事后监督,只能通过阅卷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这种事后监督现状,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三)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侦查监督队伍在思想观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作风养成以及力量配置等方面都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四)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一些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未得到有效惩处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出于自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与司法机关联系,使证据灭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三、对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必须坚持用***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月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人员要时时处处保持强烈的民生意识,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等xxx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职务犯
罪。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立足实际,切实将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努力从侦查监督环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对实施轻微犯罪、积极认罪悔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二是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案件。对初次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方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在批捕环节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三是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要改变对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做法,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平等保障外来人员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完善审查逮捕案件操作流程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①
四是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推行答疑说理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政策与律师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简称“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积极推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基础上,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随案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送达《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一份,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定性以及无逮捕必要理由等方面,加强对不捕案件决定的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必要时将不捕理由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其不服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方式,接受案件各方对不捕决定的监督,让他们明白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减少其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保障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务,确保不捕案件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侦监部门应加大
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问题。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两种手段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受案登记,从治安处罚案件和劳教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选择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建立起有效的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使违法办案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5)
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高检院关于切实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决定通过设立驻所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有效下沉检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时之举。一、驻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题中之义。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办理多发性刑事案件的职责,其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一部分,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驻所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在监督地位上与派出所形成对等性,有利于与派出所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二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而这项职责的有效载体是执法办案。公安派出所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前沿的部门,其侦查取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的效果。检察实践中侦查监督一般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很难发现侦查部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非法扣押等问题,属于个案的静态监督。通过驻所检察室对派出所实行动态的工作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从源头上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质量。
三是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开展执法、服务工作。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派出所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日益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公正廉洁执法,不仅不能发挥侦查活动打击违法犯罪的功效,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而加强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将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二、驻所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侦查监督干警承担着大量的监督工作任务,人少事多,精力有限,同时传统的做法导致侦查监督干警习惯于个案监督、事后监督的静态监督模式,对于新设的驻所检察程序监督、类案监督的动态式、主动式监督模式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定位不准,还需要转变和调试的过程。监督理念应当符合监督的目的,驻所检察室设立目的是要从源头和基础入手,抓住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根本性问题,解决执法违法或执法质量不高等一类问题,如果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很难取得效果。因此驻所检察干警要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符合岗位要求的监督观。二是监督途径需要进一步拓展。目前驻所检察室对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途径比较狭窄,抓手不多,通常是采取入所检察办案场所、调阅录音录像监督、察看案卷等方式,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且在巡查时间、工作流程等方面随意性较大,往往流于形式,发现的问题也往往浮于表面。三是监督效果需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派出所受理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多,打击犯罪任务重,工作中极有可能存在轻微违法或瑕疵问题。如果从严把握,采用
诉、未检等部门划分好职能边界,在明确分工职责之后,建立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避免发生监督职能的冲突或重叠,从而构建分阶段、分层次、多元化的立体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日常巡查、信息互通反馈制度,驻所检察干警每周至少入所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检查办案场所及工作场所、调取影像资料、查阅工作台账、检察扣押物品等。信息互通反馈制度则强调检公双方应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执法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深层次、根源性、典型性的执法问题,要以情况分析等方式及时向派出所通报,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执法数据、特殊案件备案制度。要求辖区派出所将当月的执法数据如受案数、立案数、不立案数、撤案数等及时备份给驻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室建立有效的“动态数据”,通过对执法数据的定期统计,分析梳理,有效发现监督线索,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建立重大事件通报、适时介入制度,驻所检察室对于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重大突发、影响稳定、舆论关注的事件,要积极与辖区派出所通力合作、快速反应、共同应对,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地区影响较大的、涉重型、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派员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必要时会同院其他职能部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督促规范执法。三是在推进专项监督突出实效上着力。针对目前驻所检察法律监督任务重、抓手少、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注重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典型性、突出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集中力量强化监督力度,达到以点带面的辐射效果。专项监督活动的选择应立足于驻所检察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开展工作监督这一实际,切实体现工作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以区别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个案监督模式。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要加强与院批捕、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6)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篇7)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科务会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正规化管理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我们通过开展自查与互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科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然后,集中全科同志针对侦查监督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方面:一是个别干警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漠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个别干警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一些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个别案件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水平方面:一是个别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给领导审批决断带来困惑;二是对新形势下新型犯罪规律研究不够深入,突破案件的办法不多,个别案件审查不够深入细致,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力,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三是个别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卷材料不全,卷宗归档不及时。
(三)执法作风方面:一是个别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依法表明身份不明确,有时没有完全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二是在办案中过分强调案件的“神秘性”,一些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当事人有权知情的事项没有及时予以解答说明;三是个别干警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对无理纠缠的来访人,有时不能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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