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留学群的编辑的耐心整理和精挑细选我们呈现最新的“禁止经营通告”。在日常的办公事务中,有可能被安排来撰写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告知相关人员知悉事项的公文。假如你觉得我的建议有帮助请不吝收藏此文!
禁止经营通告(篇1)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环境秩序,深入推进美丽武清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在全区上下营造当好东道主,办好绿博会的社会氛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政府决定对城区非法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xx区人民政府
禁止经营通告(篇2)
为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参照《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安康中心城区出店占道流动经营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建民办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点和流动摊贩。
二、中心城区金州路、巴山路(东堤头至西堤头)、兴安路、解放路(安运司什字至兴安路什字)、南环路、香溪路、大桥路、育才路、瀛湖路、南环快速干道、香溪大道、东大街、西大街、安悦街、文昌路、滨江大道、江北大道(汉江一桥北桥头至中渡路口)、安康大道、进站路等19条一类道路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禁止设置废旧回收站点。
三、中心城区黄沟路、中渡路、出站路、水电大街、2.7改线、江北大道(中渡路口至江北缫丝厂)、内环路、巴山西路、巴山东路(东堤头至高井路口)、果园路、鼓楼街、西外环路、东外环路、朝阳路、汉宁路、五星街、培新街等17条二类道路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金属加工、汽车(摩托车)维修摊点等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符合行业管理规范,严禁占道摆放、作业。
四、中心城区一、二类道路以外路段为三类道路。三类道路按照划行归市原则和控制规模、规范有序、确保畅通的要求,经辖区办事处提出设置申请,区城管局审查批准后,可设置划线经营、限时定点的便民服务销售点,辖区办事处负责各便民服务点的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工作。
五、沿街门店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对在责任区内流动占道经营进行劝导、纠违;各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商)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六、水果、蔬菜、小百货等摊点应进入指定市场经营,不得沿街流动叫卖。
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设立机动车辆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保管站(点)。
八、城区现有临时销售点、摊点在禁设控制范围内的,限于20xx年3月11日前自行迁离,待销售服务点规划设置完成后,进入服务点统一经营,逾期不迁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取缔。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二月二十四日
禁止经营通告(篇3)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xx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3月5日
禁止经营通告(篇4)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区域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月1日零时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禁放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二、本市禁放范围:
(一)禁放区域。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范围内。
(二)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6.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9.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各级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县区人民政府和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经营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62-2682904)。
禁止经营通告(篇5)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2015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禁止经营通告(篇6)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