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7篇

2023-07-30 10:22:11 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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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 (以下简称“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 工程名称:

  ② 监理范围:

  a、预算审核(按甲方提供的装饰公司报价单审核,费用按审核减少部分的20%收取); b、协助签署装饰合同及专用补充协议; c、清水房验收;d、复验;e、其余每个工种____次(水电、泥水、木作、漆作);f、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估算监理金额大写________ 。如工程延期则追加部分监理费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③总投资: 监理范围内预计总额 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3、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二、监理取费

  1、参照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结合当前家庭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执行监理取费。

  2、家装监理取费标准按家装工程的总造价计:

  a、 6万元以下工程收取监理费 计___元。

  b、 6万元以上的按 %计计___元。

  3、监理人收费最终结算以家装总造价为准。签订监理合同时支付监理费的30%计___元,监理人进场时支付监理费的50%计___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支付20%计___元。

  三、监理人责任义务

  1、监理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行监理,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了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行工程洽商。

  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业主的责任义务

  1、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 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业主与承包 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 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 天内不加收监理费,天以上的每天按监理收费总额的 %进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理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理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工作不能进行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补充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修理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第六条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协助义务: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

  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

  7.验收工作成果: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

  10.解除合同: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本船修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13.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三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4.检验: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7.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8.保守秘密: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0.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11.妥善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方:

  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修方:

  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承修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理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修理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两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甲方纳税,甲方无正当事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但对其服务质量享有监督权。

  4、承包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二十四万元承包租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款项。

  5、承包期间,乙方自动行组织车源,扩展业务。

  6、乙方联系的车源时,须严格按照原承修方与被承修方所签定的维修合同办理一切业务,不得使用伪劣汽车配件,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价格合理。

  7、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仓库、工房、车间、食堂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须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否则应予赔偿。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9、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

  10、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1、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3、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4、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15、本合同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经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理合同 篇5

  出租人:

  承租人:

  首先,双方一致同意:

  1、承租方租赁维修车间用于汽车维修、保养和美容。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租金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租金按年支付。

  二、其他商定事项

  1、租赁期内生产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方对安全生产负责。

  (1)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2)车间内外的工具设备应根据各车间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固定和定位;废油、废料和杂物不得存放在车间,应及时清理、出售或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每天工作前和工作后,有意识地及时清理和清理车间和维修区,并将垃圾集中起来便于处理,以保证区域的整洁和设备物品的有序排列。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3)严格遵守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车间内禁止吸烟;禁止用液化气代替乙炔气;严禁在车间和维修区域用明火加热零部件,加温或加热低燃点油;禁止在车间或维修区用汽油清洗零件和其他物体;禁止用千斤顶代替马腿支撑车辆进行维修、修理和场外施工作业;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和设备应绝缘良好,无泄漏、短路和损坏。

  (4)积极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向员工传达会议精神和要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清理和整改。

  3、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负责自费修复因自然损坏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因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承租方自费修复。

  4、租赁期内,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拆除厂房的,出租人必须尽早通知承租人,合同自然终止。

  5、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合同对承租人继续有效。

  6、合同期满,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承租人应保证房屋完好,配电设施完好无损。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房屋及配电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修复至租赁状态。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否则将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总租金20%的一次性违约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海洋城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人(签名和盖章):承租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修理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厂,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_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__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进度款________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_____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修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的车辆送到乙方修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服务承诺(责任)

  1、修理质量严格按照各级维护和修理等级规定的作业范围、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理,做到服务热情周到,高度重视修理质量,并设“三级检验”,即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以确保修理质量。

  2、修理快捷,根据客户对用车时间的要求安排修理人员,客户急需用车,组织人员加班修理,不增收客户的修理费。

  3、做到天天营业(除几个法定假日只安排值班外)。夜间安排人员值班。电话:

  4、如需急救服务乙方应做到优先安排,尽可能迅速到达。

  5、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市内急救免收急救费,只收取所更换材料的材料费。

  6、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修车时均免费洗车。

  7、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免费加气、加电水,调整怠速,底盘检查,空调检查等。

  8、在我厂修理出厂的车辆,所修部位按国家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规定进行保养,保养期内属我厂责任,出现质量问题由我厂承担修理费用,但未经我厂同意到其它地方修理,我厂将不负责修理费用。

  9、若因我厂提供汽车配件原因造成早期损坏(3个月内,电器产品除外),由我厂负责修理,修理费用由我厂承担。

  10、健全维修登记制度。认真登记送修单位名称、车型、车号、行驶里程,维修项目,送修人及电话号码等。

  11、严格按照甲方派修单所规定修理项目修理,如需增加修理项目必须经甲方管车人员同意。没有派修单的车辆甲方有权拒付汽车的修理费用。

  12、我厂免费为客户代办车辆保险及车辆检审,肇事车辆的理赔,代购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

  13、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若需更换大的总成,必须与甲方联系,提出修理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更换,本着节约的原则,为甲方降低修理费用。

  14、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形式送甲方送修驾驶员现金和礼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付该车修理费。

  15、按照双方约定车辆修理完工后,甲方驾驶员必须签字认可,旧配件及修理清单交驾驶员带回甲方。

  16、甲方如有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及时的施救和修理服务。保证甲方会议和活动用车。

  17、结算修理费用时,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派修单和乙方修理结算清单。

  二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在修理过程中若发现未报修的故障,经甲方同意后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等由甲方负责。

  2、若属驾驶不当或日常维护跟不上造成的故障,其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修理费用于每月向乙方结算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不论修理费用多少,请甲方向乙方结清修理费用,以便乙方年终决算。

  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签章有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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