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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
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房屋界线: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写)(¥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时付人民币______(写)(¥______元),尾款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四、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悔,如有一方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_%赔偿金。
六、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有墙体,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共有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2、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即小写____________。
4、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5、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6、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7、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8、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9、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10、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12、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房子买卖合同(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街道___号(楼)单元号(室)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及产权过户手续费甲方承担。
第五条产权过户及入住
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日内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按约支付相应税费。
2。甲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毕之日起两天内腾退房屋,办理完物业更名等移交手续,结算所有有关费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协助的,乙方应当协助。
第六条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公共维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共同与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
第七条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如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能交付余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2。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物业移交手续。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
(1)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_3%的违约金。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方未按约结清有关费用,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当自行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未结费用__%的违约金。乙方已经代为支付该费用的,甲方还应当全额返还。
2。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次日起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甲方履行期限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子买卖合同(篇4)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2、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5、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6、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7、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10、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1、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1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1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篇5)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房子买卖合同(篇6)
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如果房地产买卖合同非要抵押,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做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在做底押吗,欢迎大家参考。
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没有价值,不能抵押
(一)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有:
1、抵押人一切的房屋和另外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另外的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一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物的禁止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另外的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二、即使用房地产合同作抵押,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有:
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
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必然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抵押人一切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另外的财产。
6、依法能抵押的另外的财产。
哪些情形会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双方恶意串通,迼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范围的房屋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卖方的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买方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例如为了逃避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的房屋买卖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
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以上六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当事人应该格外注意的地方,否则的话就会导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子买卖合同(篇7)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州民一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端,男,一九四七年元月七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四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叶立美,主任。
原审第三人叶明祥,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一组。
上诉人叶德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二00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xx)龙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一九九四年初,村委会与他人雷吉林终止村礼堂租赁合同后,四月五日,原告叶德端与被告村委会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由叶德端承租村委会礼堂,办油脂加工厂,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七年,即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至二00四年四月五日止;由原告叶德端每年交纳租金2400元;同时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赔偿对方损失,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依约履行。一九九七年,因原告加工厂收益减少,叶德端请求村委会减少租金,经当时村支部书记叶德受、村委会主任余正六研究同意,口头决定每年减原告租金1000元,后每年租金变更为1400元,一九九八年原告交纳租金后,一直未向村委会交纳。因村礼堂系七十年代修建,多年失修,现已成危房,且开始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一九九八年以来,被告村委会就曾研究处理事宜。二00一年初,村委会集体研究后,五月组织了全村村组干部,共产党员,历任村干及所在村退休老干,在苗儿滩镇政府领导下召开会议,形成了将村礼堂进行公开拍卖的决定。五月二十日,村委会张贴了拍卖村礼堂的公告,公示礼堂拍卖底价为35000元,拍卖时间为六月十日,地点为村礼堂现场。其中一份公告张贴在原告租赁的村礼堂,二十一日,村委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了通知,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叶德端委托叶立书向村委会成员余正六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购买村礼堂,同时在公告后给村委会报名要求购买的还有第三人叶明祥。因余正六生病,且没有向其他村委会成员转告原告报名情况,致使在六月十日前村委会只知道仅有叶明祥愿意购买,故村委会六月十日就没有在现场召开拍卖会,后只与叶明祥协商。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三人叶明祥委托其父叶立丙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第三人叶明祥以30000元价款购买村礼堂宅基地及残值,由第三人叶明祥自正墙身给村民让路1米,折价2000元,实际支付被告村委会购房款 28000元,此款现已分发村民手中。第三人叶明祥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于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了房屋交易管理费350元,于二 00一年十二月九日向龙山县苗儿滩镇财政所交税契1000元,但纳税金额为2500元,同时向龙山县国土管理局交纳了测绘费、报批费、土地出让业务费三项共计700元,二00二年五月二日,龙山县国土局向第三人叶明祥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自五月二十四日至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余正六仍未向村委会其他成员通报原告报名情况,叶德端也未向余正六及其他村委会成员询问房屋未进行拍卖的有关情况及报名要求购买,而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村委会交纳了九九年度和二000年度所欠租金2800元,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再次交纳二00一年上半年租金700元。在原告拖欠被告租金期间,被告没有提出因此而要求终止合同的要求。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村委会于二00二年元月五日通知第三人拆除房屋,第三人即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现房顶已被拆除,在拆房过程中原告强烈反对,并与第三人父亲叶立丙直接发生斗殴。三月十六日,村委会再次通知第三人拆除,同样遭到原告反对。二00二年元月二十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口头通知,第三人再没有拆房,但在所购房屋周围打了围墙,安了铁门。第三人在拆房过程中原告没有对其所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在第三人打围墙上锁后,一直未找第三人或相关组织要求转移或处理其相关财产,致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以现存的房地产价值优先购买村礼堂,同时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加工机械设备及辅助设施闲置,毁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2423.40元,赔偿损坏的菜籽500斤,折价550元,其申请龙山房地产价格估价事务所对第三人拆除房顶后所存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中房屋价值评估为3373元,土地价值评估为12570元,第三人所打围墙为 1518元,龙山县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尚有的榨油设施评估价值为12423.40元,但其估价不能计算出交易中的利润部分及机械部分在本案中的实际毁损价值。被告村委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原有的机械设备转交给原告,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双方对原移交财产中的大锅二口、耳锅二口、瓢瓜一个、大水缸三个、磅称一台、漏斗一个、板手三把、启子一把、1.5马力电动机一台、三角皮带4根、25安电表1块、开关3个、榨油机1套。但该财产在原告加工过程中,有的已自然灭失损毁或经原告进行了重大修缮,没有评估且没有充分依据评估。另被告村委会提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不是原始合同,但对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认。但现仍未进行有关鉴定,要求原告赔偿名誉、精神损失及诉讼过程开支,没有交纳诉讼费用,第三人在主张房屋所有权时,要求原、被告双方赔偿损失及要求被告对叶立丙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叶德端与被告村委会以村礼堂(包括加工设备)为租赁物而签订租赁合同,虽村委会对原告提供的合同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且对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予以确认,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原告拒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但其没有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故被告以原告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村委会在集体研究决定拍卖后,张贴拍卖公告,并书面通知了原告,应视为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现村礼堂已成危房,决定将其拍卖处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属不可抗力,虽原告对通知未签收,但村委会作为合同解除权人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思直接通知了原告,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同时原告未提出异议,而报名参加竞买,应视为认可,故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村委会成员余正六在原告报名后没有向其他村委会成员通报情况,致使村委会只知晓第三人叶明祥报名竞买的情况下而没有按公告时间、地点进行拍卖。且原告叶德端拍卖会议后一直也未找余正六或其他村委会成员了解询问情况及提出购买要求,放任对自己不利后果的产生、发展,致使村委会只与第三人协商,将礼堂变卖给第三人叶明祥,村委会不知情,故村委会没有过错,且在第三人拆除房屋时原告仍未提出购买要求,村委会在公告至变卖房屋时间已有五个多月,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未侵犯原告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人属善意有偿取得村礼堂宅基地及房屋残质,故其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在第三人拆除房屋时不采取相应措施,放任损失的产生扩大,其虽申请价格事务所估价,但不能界定具体(拆房至估价时)的损失,只是对现有机械价值的评估,实际损失程度不明确,菜籽原告已变卖,故要求赔偿机械设备损失及菜籽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所移交的加工设备依法应由原告返还,但因租赁时间较长,机械自然磨损和灭失及原告重大修缮,没有且不能评出具体价值,可折抵原告维修费用,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名誉、精神及诉讼开支,因原告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不存在给被告造成名誉、精神损失,被告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叶明祥少报买卖合同金额,逃避税收,应予立即补交,其另提出的要求原、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对叶立丙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原告叶德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400 元。一审判决后,叶德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村里准备公开拍卖村礼堂后,自己已向村委会主任报名欲参加竞买,现村委会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剥夺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且拆除房屋给其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以第三人购买的价格扣减其本人损失后,自己有优先购买村礼堂的权利。被上诉人村委会未有进行书面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