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文理学院

2012-06-20 09:17:34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校代码10642。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地址 :红河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星湖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卫星湖文化旅游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921亩,校舍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52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1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2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授100余人,副教授200余人,博士近100人、硕士500余人,外籍教师15人,外聘专家教授100余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8000余人。

  学历证书颁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2年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篮球)、体育特长生(田径、足球、艺术体操)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生。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 录 取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对非第一志愿且达到学校在当地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者,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3、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原则;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2、1、1、1;分数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 录取规则。

  6、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

  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100

  2、音乐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5、学前教育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6、体育类专业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没有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

  2、学校所有本专科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身高限制:普通师范类专业要求,女不低于150厘米,男不低于160厘米;舞蹈学专业女不低于158厘米,男不低于165厘米。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250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自2010年起,学校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四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单位:元/年):

  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

  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额1000元/年)。

  新泰奖学金2000元/年。

  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编:402160;

  招生网址: http://zb.cqwu.net;

  招生咨询电话: (023) 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十六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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