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方案

2023-07-13 14:18:22 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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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方案 篇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尊敬的投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明确说明如下: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六、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应加强对监护对象的教育与管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十一、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或裁决书、判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十四、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五、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

  2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人附贴于保单正本后的本保险合同的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共十五项)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_____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年月日 3

理赔方案 篇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1 总则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补偿原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责任免除

  2.3.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3);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3.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期间除外中约定的各种期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释义

  4.1 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

  构。

  4.2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3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理赔方案 篇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省集中实施方案

  为提升承保盈利能力,全面加强理赔成本和风险控制能力,构建省级分公司对理赔关键环节的管控体系,推进理赔管理模式创新,公司决定全面推进理赔省集中工作。为指导全系统顺利开展理赔省集中工作,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省集中的省级分公司要参照方案中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公司改制上市以来,理赔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面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控制赔付成本、提升专业能力、降低运营风险,支持公司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当前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赔付率高于主要竞争对手;理赔管控链条长、管控节点分散,理赔定价标准不统一;对赔付率较高的地市、县区分支机构和人员过度授权;赔付数据质量不高,赔案真实性有待加强;理赔线资源有待整合,人均劳效不高,案均理赔成本较大;理赔专业人才数量和技能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对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修理厂等外部资源的依赖增加。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赔管理模式改革至关重要。更大

  范围的管控集中是公司理赔管理改革的趋势,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必须坚决推进,快速推进。理赔省集中是推进公司理赔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步骤,是顺应行业趋势,适应监管要求,强化效益第一,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

  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流程、就近服务”工作方针,按照 “前台操作标准化、后台管控集中化、手段支持IT化”的总体思路,依托理赔省集中的管理操作平台,实现省级分公司对规定范围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及关键环节的集中管控。

  (二)理赔省集中的原则 理赔省集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持客户界面友好,提升服务。省集中后的理赔业务处理流程要站在方便客户的角度加以优化,不给客户增加额外的成本,不降低赔案处理效率,进一步加快小额赔案的处理速度,保持查勘、票据收集、支付等接触客户界面的就近服务,确保理赔服务品质的稳步提升。

  2.强化规定范围赔案和关键环节的后台管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按照二八定律,应用IT系统集中管理赔付金额占比80%,数量占比20%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降低赔付成本。同时集中控制理赔关键风险点,防范多层级管理和关键环节分散操作的经营风险。

  3.提升专业技能,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现有理赔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专业骨干力量在省公司集中配置,发挥专业人才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职能,缩短内部管理链条,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和经营集约化程度,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4.充分发挥理赔网络优势,促进发展。通过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两级核损、核价、核赔集中,实现跨省案件通赔和跨地区案件通赔的统一和规范,进一步发挥公司网络优势,切实加强对一线销售的支持。

  5.在坚持集中模式统一的基础上适当兼顾地区差异。6.先开展车险理赔省集中,后推进非车险理赔省集中。

  (三)理赔省集中的目标

  理赔省集中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核损核赔中心,依托省公司理赔管控的操作平台,实现规定范围车险赔案集中核损、核价、核赔,非车险案件集中理算核赔,对理赔关键风险点进行省集中操作。达到赔付成本下降、数据准确真实、费用列支规范、专业能力提升、运行风险可控的目标。

  二、理赔省集中的具体内容

  (一)理赔省集中业务范围 1.95518省集中;

  2.车险中超规定权限案件、赔付率较高险种案件和省内通赔超规定权限案件的核损、使用自定义车型或自定义配件/工时规定金额以上案件的核损;

  3.车险全部涉及换件费用案件的核价,包括省公司设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动核价和超过设定条件的人工核价;

  4.车险中盗抢险、自燃险、全车损失、出险超过规定时限未核赔和其他超规定权限案件的核赔;

  5.非车险按以下方式进行集中控制:(1)非车险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

  集中核赔案件范围:企财、工程险超权限案件;货运、船舶险超权限案件;责任、意外健康险超权限案件;农险超权限案件,所有县级财政保费在保单起保半年后仍未交齐的案件,所有保险标的涉及银行贷款项目的案件,以及异地(省外)出险的案件。根据不同险种案件的特点,对部分集中核赔案件同时集中理算。

  其他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范围:所有聘请公估人、检验人、海损理算人案件;所有超权限的诉讼、诉讼保全案件;所有委付、推定全损处理案件;所有出具担保案件等。

  (2)非车险全流程集中处理案件

  案件范围:大额案件(分险种差异化授权);所有利损、延迟开工案件;所有远洋船舶险的案件;所有涉及对国外主体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的船舶险案件;所有出口货运险案件;所有在境外出险的进口货运险案件;所有涉及共同海损、救助的货运险案件;所有境外责任、意外健康险案件。

  6.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超过规定权限的医疗费用审核和伤残评定复核;

  7.赔案中超过规定金额或比例的直接理赔费用的核赔; 8.全省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批和预算执行监控,单笔理赔查勘、办公和防预费等间接理赔费用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审批;

  9.关键环节管控:延时报立案、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通融赔案、拒赔案件、规定范围的诉讼案件、追偿赔案、超权限案件未决估损金额的调整审核和管理;

  10.车险规定范围内案件的自动理算、超过理算规定时限案件的理算处理。

  省集中案件权限的设置应保证分别覆盖本省车险和非车险80%的年平均赔付金额案件的核心风险环节。

  总公司理赔管理部会同各省级分公司,在上述总公司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根据《理赔省集中操作指南》,按照集中审核的案件赔款金额占比不低于80%的要求进行数据测算,详细确定不同险种集中核损核价核赔的权限、费用审核权限和集中审核的关键环节具体内容,在报总公司审批后,按照批复方案实施。

  (二)理赔省集中实现方式

  1.95518省集中:依据总公司下发的95518省集中业务和技术方案实施省集中。

  2.车险核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集中:省公司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中配置有关业务规则,符合规则的案件自动提交省级分公司处理。

  3.车险理算集中:省级分公司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中配置有关业务理算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资料收集人员发起理算任务后,系统进行自动理算处理,理算完毕后自动提交核赔,实现小额案件的快速自动理算。省公司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中配置不同类型案件的理算处理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未理算案件,系统自动锁定理算操作;省公司审核后设定延时理算时限,地市公司在设定的延时理算时限内完成理算操作,否则系统将重新锁定理算操作,确保案件的理算处理时效。

  4.非车险理算核赔集中及部分案件全流程集中:在省级分公司建立非车险主要险种的理赔专业化团队,依托即将推广的新非车险理赔系统,根据各省分险种赔款结构,分别确定不同险种理算核赔及其他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权限和部分全流程集中处理案件权限,并在系统中进行设置。

  对重要节点集中控制案件,依托影像处理模块,实现数据和主要票据的初审和系统自动提交上传,实现规定范围非车险理算核赔节点及其他重要节点的省公司集中管控;对全流程集中案件,由省公司非车险理赔专业化团队实行上收省公司进行全流程集中处理。

  5.直接理赔费用管控:在新车险理赔系统和非车险理赔业务处理系统中对直接理赔费用超过直接赔款控制比例或赔案中直接理赔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自动提交省级分公司核赔。

  6.间接理赔费用管控:(1)预算的编制:根据近三年省级分公司间接理赔费用占已赚净保费的比例和案件处理量预期变化情况,编制年度间接理赔费用预算,预算不得超过总公司控制的预算上限。各省级分公司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由总公司核定后下发。省级分公司财会部和理赔管理部共同负责做好辖内地市级分公司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编制审批工作。(2)列支的审核:分支公司每一项间接管理费用列支,首先须为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间接理赔费用列明项目;其次,须明确归属险种。对于单笔超过一定金额以上规定科目的现金费用列支,经本级分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分公司财会部门和理赔部门共同审批。(3)预算执行监督:总公司财会部、理赔管理部每月负责对各省级分公司间接理赔费用预算(包括主要科目)执行情况监督;各省级分公司财会部门和理赔部门负责辖内地市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监督。

  (三)机构和岗位设置 1.机构定位和管理模式

  各省级分公司成立核损核赔中心,定位为省级分公司理赔管控的操作平台。核损核赔中心作为理赔管理部/理赔中心的二级机构,行政隶属于省级分公司理赔管理部,业务上接受理赔管理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核损核赔中心设主任岗,级别为省级分公司部门副职级,也可由理赔管理部总经理或副职兼任,中心可根据人员数量和业务量设置副职及二级业务主管。

  2.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核损核赔中心下可设置车险核损组、车险核赔组、非车险理赔组、车险报价组、医疗审核组、车险理算组、综合组等,已设立汽车零配件报价信息分中心的广东、湖北、浙江、上海、北京、吉林、重庆7家省级分公司不再设车险报价组,由分中心履行报价工作职能。

  各小组岗位设置如下,其岗位说明书见《省级分公司机构职责和岗位说明书(2009版)》。

  车险核损组:车险核损岗 车险核赔组:车险核赔岗

  非车险理赔组:非车险查勘定损岗、非车险理算岗、非车险核赔岗

  车险报价组:车险报价岗、数据采集岗 医疗审核组:医疗审核岗 车险理算组:车险理算岗 综合组:综合岗

  事业部深化改革试点分公司,按上述要求在省分公司设置核损核赔中心,下设相关岗位。调整事业部的相应职责,实现核损核赔中心与事业部的顺利衔接。

  关于人员编制、用工形式、人员选配、薪酬和考核等内容详见《理赔省集中的人力资源保障方案》(附件)。

  (四)信息系统支持和成本分摊方式 1.信息系统支持

  (1)软件程序:总公司统一调整新车险理赔系统、开发新非车险理赔系统、新开发资金集中支付平台、新开发费用报销审核系统、新开发影像管理模块。

  (2)硬件网络:根据分公司实际需求和公司预算采购扫描仪、数码相机、影像资料存储设备、更新前台PC或终端设备,对部分地区网络进行扩容升级。

  2.成本分摊方式

  理赔省集中涉及的人员、办公成本,由省级分公司先行根据预算进行支付和归集,再根据案件处理量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分摊至各分支机构核算。信息系统软件部分成本由总公司根据预算进行立项和支付,硬件部分由总公司归集分公司设备需求后申请预算、集中招标采购并分摊至各分支机构。

  总公司将下发操作指南,对省集中工作的各项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理赔省集中的实施步骤

  2010年上半年分三个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理赔省集中工作。

  第一阶段(2009.10-2009.12):省集中机构组建和试运行阶段。各分公司对车险大额赔案、车险省内通赔案件进行数据测算,对关键环节进行梳理,研究确定省公司集中进行核损报价核赔案件的具体范围,研究确定95518省集中工作方案,根据赔付率情况,调整分支机构的理赔授权。总公司基本完成配套软件的升级开发工作。

  各省级分公司按照总公司要求,完成理赔省集中实施方案的上报工作,总公司完成《理赔省集中操作指南》下发工作。总公司完成方案审批工作。省公司完成核损核赔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按照总公司统一部署,完成省理赔集中硬软件配置和业务操作平台的建立。省集中的操作平台先期将开展对车辆损失超过一定金额案件、赔付率较高险种案件、自定义车型或自定义配件案件和部分车险省内通赔案件的省级集中核损、核价工作,一定比例超地市权限车险案件的远程定损,对盗抢险、自燃险、全车损失等类型案件和超过一定赔付金额案件的省级集中核赔,对赔案中列支的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的直接理赔费用省级集中核赔,省级分公司对间接理赔费用加强预算的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控,对一定金额以内的不涉及人伤车险案件在省级分公司试行计算机自动理算,对延时报立案、案件注销、注销恢复、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等未决管理关键环节根据权限由省级分公司及总公司集中管控。做好95518省集中的实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1-2010.3):理赔省集中实施阶段。此阶段实现车险赔付金额占比超过80%的大额案件的省级集中核损、核赔,实现全部车险省内通赔案件的省级集中核损、核价,对全部涉及车辆换件费用案件的省级集中核价,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案件的医疗审核,实现对一定金额以内的不涉及人伤车险案件在省级分公司集中理算,对车险理赔部分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实现省集中。完成新非车险理赔系统上线工作和非车险理赔省集中试点工作。部分完成95518省集中工作。

  第三阶段(2010.4-2010.6):理赔省集中完善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总结完善各级车险理赔管理模式,实现非车险理赔关键环节和超权限赔案核赔和部分险种理算省集中,实现对被保险人赔款的省公司集中支付功能。全面完成95518省集中工作。开展对理赔省集中工作的检查验收。

  三、几点要求

  (一)充分动员,提高认识

  各省级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理赔省集中的思想动员工作,深刻理解理赔省集中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切实把握理赔省集中的内涵和实质,熟悉掌握有关流程、规范和要求。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理赔省集中不仅直接涉及产品线、财务、理赔、客户服务、信息技术等多个部门,同时也和基层分支机构业务处理密切相关。各省级分公司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合理分解工作目标,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理赔省集中的实施细则,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关注问题,积极应对

  理赔省集中的实施过程中将面临人力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人员业务技能、IT系统支持、地区差异化等多方面的问题,各分公司要提前进行全面排查分析,研究应对措施,将上述问题可能带来的风险减低到最小。

  (四)结合实际,先易后难

  各省级分公司要兼顾前瞻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充分考虑当地业务特点、地域特点、管理基础、现实条件等因素,对业务量、人员需求、信息技术等进行详细测算和规划,把握本省实际和关键风险点,全面落实方案要求。推进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基层和客户服务工作的影响,先易后难、先立后破,自上而下、有序推进。

  (五)坚持方向,立足长远

  理赔省集中不是简单的人员和物理集中,要特别注意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坚持发展方向,不走弯路。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切实为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附件:理赔省集中人力资源保障方案 附件:

  理赔省集中人力资源保障方案

  根据理赔省集中方案的要求,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为理赔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保障,特制订本方案。

  一、人员编制

  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方案中关于机构、岗位设置的规定,结合自身管理实际,考虑业务总量、人均工作效能等因素确定集中人员岗位和数量,并报总公司核准。其中,中心管理岗位人员占本部人员编制和部门领导职数,其他总公司版劳动合同工不占本部编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集中过程中根据总公司规定的业务集中范围进行所需人员测算,确保在本省级分公司人均保费目标值范围内合理控制用工总量,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用工形式

  1.对于原在公司工作,此次统一调配到省级分公司核损核赔中心的劳动合同工或劳务派遣用工,其原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性质、期限不变,可按新岗位的要求,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对于理赔省集中过程中新招录的人员,公司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用工形式。对于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其中技能水平和业务权限较高的,可签订总公司版本劳动合同。对于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强的岗位,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

  3.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人员选配

  人员的选聘、调配工作在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理赔管理部组织实施。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聘任、考试上岗的要求组织人员选配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选配范围:省级分公司本部理赔管理部及地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业务骨干、区县支公司从事权限内理赔等工作的业务骨干、社会招聘的业务操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2.选配方式:管理岗位人员可通过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从系统内择优聘用;专业技术和操作岗位人员,由省级分公司从本省系统内择优选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拟上岗人员必须组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选聘或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尽量在本省系统内进行选拔,严格控制整体用工数量和用工成本的增长。

  3.岗位调整:地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相关岗位人员,未调配到省级分公司工作的,由地市分公司根据情况予以合理安排。岗位调整过程中,各分公司应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队伍稳定,防止骨干员工流失。岗位调整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具备业务管理经验,素质较高,且岗位确实需要的,可以择优充实到地市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

  (2)业务操作技能较强,素质较高,且岗位确实需要的,可以调整到地市分公司其他岗位。

  (3)具备销售技能的员工,应有一定比例调整充实到地市、区县展业团队,加强一线销售力量。

  (4)原合同到期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公司没有适合岗位安置或本人不服从公司安置的,依法不再续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5)转岗后,不能适应新岗位工作的员工,可由组织安排其待岗培训。经待岗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工作的,可依法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四、薪酬和考核

  省级分公司根据核损核赔中心岗位的工作性质、可替代程度和员工技能情况,参考当地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省会城市生活价格指数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并报总公司核准。原则上,核损报价核赔理算人员集中之后,省级分公司薪酬总量保持相对稳定。

  省级分公司应针对核损核赔中心各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针对员工业务处理效率和质量,实行薪酬总量包干,制订可量化、操作性强的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加大以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力度,体现业绩导向,提高省级分公司业务处理部门的成本意识,提升业绩水平和对客户及基层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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