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劳动合同 篇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最佳服务,就甲方经营场所内进行技师服务项目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以自身经营场地和设施,设置保健按摩类经营服务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运作。保健按摩类基本定价与时间要求:(1)399元/50分钟;(2)499元/70分钟;(3)699元/90分钟,名称甲乙双方合理协商而定。
2、项目合作建立后,乙方须在日前,确保到位合格保健按摩类技师方进驻甲方管理及培训人员1或2名(乙方管理人员及培训老师工资等由乙方自理),并根据甲方经营淡旺季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甲方负责全公司推广及楼面接待与安排工作。
3、甲乙双方根据拟定的保健按摩类技师服务合作项目定价,进行以下比例分成:甲方%,乙方 。甲方重大经营活动涉及乙方服务项目内容的,乙方分成以原价不变,不参与公司折扣与返利活动。
4、甲方负责涉及乙方服务项目营业收入的结算及财务管理,乙方所有项目的销售、入账、拆分、结算必须按甲方的财务规定执行。甲乙双方结算依据凭有效消费单的留存根并核对,双方约定每 日结算一次,每月十五号推迟一天发放工资。甲方必须依照约定的时间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当次应得结算金额。甲方有拖欠按总提成每天百分之十罚款给乙方,每次以此类推。
5、甲方不得私自利用自己的平台招聘本部技师私自安排到公司,如有自来面试者,应统一交给本技师部负责人来安排。
7、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自觉进行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企业合法经营场所执照或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在工作场所的人身,物产,治安安全。
2、如出现治安安全问题,公司必须出面36小时内及时解决技师工作人员安全,并保障工作人员一切生活正常
3、协议签署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项目合作保证金人民币元。
合作期限为 年,自 __ 年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1、甲方为乙方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硬件环境支持。
2、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住宿和其它必要生活条件(生活用品自理,床上用品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提供)。
3、乙方须执行甲方的总体经营战略,并积极配合甲方日常经营管理。
4、乙方负责技师项目服务内容的开发和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服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培训和具体工作组织安排。
1、乙方指派现技师部现场管理负责人,依据公司整体管理架构设置,确立其行政管理级别为经理级,与甲方各部门做好工作衔接与配合工作,服从甲方执行总经理领导。
2、甲方以双方共同拟定的《技师管理条例》作为日常甲方对乙方基本管理的依据。
3、若乙方服务人员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必须与乙方沟通,由乙方自行处理。
4、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公司利益和形象,不准营私舞弊,不得泄露甲方经营管理的商业秘密。
5、乙方不准侵吞甲方和甲方客人的物品和财产,不准私自使用甲方为客人提供的客用设施和物品。
6、如乙方服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对客人利益造成伤害的,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1、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解除协议合作内容:
(1)任何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在合同期未满之前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期内如果解聘乙方,必须书面提前30天通知乙方。如有违约,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算所有工资与所有押金外,并赔偿乙方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2)在合同期内乙方确需辞职,必须提前30天申请,申请日起计算可生效,公司给予工资结算,不得有任何拖欠并找些无理由事由来不支付工资。
(3)正式协议解除前,双方预留期间,乙方人员须保证正常上岗,不得擅自离岗或怠慢客人服务。乙方违约,并赔偿甲方违约金 2万元人民币.
(4)乙方不可以在同一个城市接第二家场所工作,如有违反立即中断其工作,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_________。
2、有下列情形,甲方可即解除协议:
(1)乙方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
(2)乙方人员营私舞弊,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
(3)乙方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人员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3、有下列情形,乙方可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协议及时发放经营项目提成的;
(2)甲方同时安排同样工作性质的工作人员进场的,或改变原有经营项目内容的;
(3)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其它条款的。
4、协议到期或期内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时,甲方应结清乙方人员所有分成,以及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5、甲乙双方应诚信履行,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调处理,如若协调不成的,违约方则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人民币 。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协议:
1. 甲方每月享有乙方体验服务钟2个,技师费用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服务人员清理技师房卫生,乙方每间房给与1元/间。
承包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同意在原来三层基础上加盖的两屋楼房(约156平方米)承包给乙方建筑,承包性质为包工不包料.经协议,特定具体措施条例如下:
1.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器材如:搅拌机、震动棒、三相震板、吊机切割机、手推车、灰桶、顶木、模板等大小用具由乙方负责。而甲负责水电、钢筋、铁线和铁钉等。
2.乙方应按图纸绘制的程序和规格施工(可参考二楼实物的建筑结构平面图)。如对技术水平低且不听劝告者,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出工程建筑,如工程返工所花费的建材,由乙方全部赔偿。乙方应对工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在建筑过程中,甲方筹备建筑材料乙方必须配合。在施工途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打盖顶时,乙方须预先做好施工的一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械器材的检查维修,保证盖顶施工的连续性,防止产生有接口裂缝。
4.装修的施工可参照原二楼的地板砖、墙砖和楼梯部分,但厨房部分要贴满墙,天窗要贴满墙砖以利于采光。
5.按照每层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按130元计算工费。按照工程进度付给乙方的生活费,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工费全部结清。
7.因甲方已经进行了前期的清理和提供了部分顶木、模板等建筑用具,经协商,乙方同意按清基30个人工计算(即30×60=1800元),打柱9个人(9×60=540元),模扳折旧费1000元.总金额元从总工费扣除.8.甲乙双方应文明施工,乙方应自觉按质、按量、按时、按标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要求配料的比例,注意节约,保质保量直至完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承包劳动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基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特于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承包事项
1、公司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二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
1、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承包经营时间
1、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 承包的期限、费用
1、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承包费用
1、承包费用为________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每年),五年共计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承包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第六条 承包期间责任
1、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第七条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2、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2.1有权组建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公司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建公司领导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2有权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2.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2.4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九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
10.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事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公司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并可解除承包合同。
10.2承包方需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资产,不得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若承包方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3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延期支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4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缴纳的承包费不再退还。
10.5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或公司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第十一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
11.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1.2有权监督公司的实施情况。
11.3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监督权。
11.4有权在本合同届满前_____日组织审计机构对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
12.1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12.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为承包方开展承包事项提供协助和便利,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12.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合同解除。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除退剩余的承包费用外,还应按承包费的_______%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发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发包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包劳动合同 篇4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三、内容不同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8、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付款方式;九、双方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承包劳动合同 篇5
【前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劳动案件的经验并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抛砖引玉: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
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
承包劳动合同 篇6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6)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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