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可获得奖励性加分的考生分别是:
第一类为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第二类是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第三类是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第四类是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可以加20分。
第五类是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
第六类是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运动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内高校体育特长生不能享受以上第四、第五、第六项优惠加分。
第七类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八类是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者可以加20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二、三等奖者,分别可增加15分、10分。
3类考生可享受照顾性降分。这3类考生是:
(1)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3)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根据规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奖励性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条件的,也只能取其中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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