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安置房方案(范本7篇)

2023-06-16 09:50:58 安置方案

  有效的工作计划和预先安排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减少错误的发生。我们应该按照步骤制定合理的方案,一定要紧紧围绕实际情况进行撰写,以保证方案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在写方案时,需要注意何种格式?在这里,我们很荣幸向您介绍“安置房方案”,希望本文能够提供一定帮助,敬请收藏和阅读。

安置房方案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置房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教育局有关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本着“防范重于泰山”的思想,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以下防暑降温的应急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

  2、认真组织学习关于防暑降温的有关文件,及时通报情况,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部门职责

  (一)政教处、教务处

  (1)做好高温期间的值班安排。

  (2)如果出现高温天气需要临时停课的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各班主任。

  (3)做好高温天气因停电,停课时学生的活动安排。

  (4)在高温期间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工作。

  (二)总务处

  (1)在高温来临之前,组织人员对学校所有降温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报修,确保在高温季节正常使用,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2)做好防暑降温的细致工作(购买防暑降温的必要物品,如绿豆)。

  (3)做好学校用电、用水(饮用水)、冰块等防暑降温必要物品保障工作。

  (三)班主任

  (1)各班主任要管理好班级的饮用水,确保学生饮用水的质量。

  (2)班级的地面要及时洒水,学生要准备一条干净的毛巾,必要时用水浸湿伏在头上或颈上。

  (3)在炎热时一定要勤观察学生的身体反映情况。

  三、其它工作

  防暑降温是一项全面性工作,全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随叫随到。各部门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结合防暑降温工作和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随时听候学校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调遣,共同努力,通力协作,把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

  四、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防暑宣传。利用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多种宣传形式向学生宣传防暑降温常识,教育学生积极应对高温天气。积极引导师生在高温天气里保持平和心态,团结和谐,稳定学习工作。

  二是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学校加强小卖部卫生检查,必须进行消毒,必须打开门窗,保证通风。保障学生饮水卫生,防止感染胃肠道疾病。

  三是减少学生户外运动。取消课间操、体育课等剧烈活动,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户外暴晒、剧烈运动。

  四是保证学生充分休息。加强值班力度,维护安全、安定的休息环境,保证学生的精神状态。

安置房方案 篇3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安置房方案 篇4

  一、总 则

  1.1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管理内容

  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如下;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1.2 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2.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2.1.4 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2.1 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2.2 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2.2.3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2.2.4 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2.2.5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2.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7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2.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2.2.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2.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2.2.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2.2.14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2.2.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2.3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2.4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2.5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2.6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2.7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2.8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2.10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置房方案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换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除房屋涉及煤气、电话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要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另一半发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要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拆除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用房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四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拆迁事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四条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确实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视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户口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当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应当分室安置。

  第四十七条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长期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的人口。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经市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条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省民用建筑标准》。

  新建的朝南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安置原朝南房屋的住户。

  第五十五条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五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八条对使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10%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赔偿责任,处以与造成经济损失相等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数额处以罚款;

  (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按照扩大或者缩小的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

  (一)延长过渡期限一至三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50%的补助费;

  (二)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0%的补助费。

  第六十八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颁发的《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安置房方案 篇6

  1、本周重点是三期车位理顺,目标为:小区内无车辆乱停放、业主车辆都固定车位并按序停放。门岗负责禁放无地下库车位的车辆入院内,车管岗负责门前车位与停车秩序的管理,负责预定了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车位不被占用,并保证门前车辆有序停放。

  2、大厦内、浦发银行门前与店内、商业店铺、好百年、15号南办公楼道每日2次巡逻、其中1次进店提示,增强业主对商业保安服务的感受。

  3、门岗岗亭整理、杂物清除、摆放灭火器。

  4、加强对三期住改商人员损坏门禁的监管,实行绝对责任制度,使用人防和技防手段确保。

  1、重点加强楼道卫生,组织清理楼道和消防箱里的杂物。

  2、着装、工号、防滑牌摆放等要求规范。

  3、周三进行一次保洁整体大检查,进行评比考核、奖优罚劣。

  4、大厦本周重点加强门口的杂物清理、电梯间的保洁质量、走廊的保洁质量。

  5、整理地下车库的杂物,防范火灾事故。

  6、安排雪天保洁的工作,确保雪天不影响业主出行。

  1、落实三期门禁故障排查,做好记录,配合南京泛尼士公司维修,做好验收和技术学习。

  2、落实分区设施巡查和检修,重点对楼道灯、草坪灯、道路灯和水电设施进行维修。

  3、大厦加强对水电的控制,防止未办手续装修及违章装修,做好天台门和地下室门的锁闭。

  1、本周重点配合做好三期车管,每天跟进保安对车辆的情况进行客户沟通,续收车位费和落实车位固定,做好客户解释工作,防范纠纷。

  2、进行业主户内可视对讲故障情况的调查,并做好业主登记和验收签字工作。

  3、分片区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对片区卫生监督、客户关系维护和费用催收工作。

  4、大厦完成对破坏消防设施装修户的承诺书签字收集,加强出入证管理,对材料出门实行向业主通报制度。

  1、完成劳动协议签订工作。

  2、完成电子巡更安装调试。

  3、落实重要商户的电价和物业费的协商。

  4、与华龙公司沟通大厦的配套设施问题。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争创人民满意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以《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建立礼貌满意城市实施办法》为依据,在巩固礼貌建立各项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居民自治、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的原则,和“三先三后”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社区物业化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居民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

  社区物业服务要以社区公共部分的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完善社区功能、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秩序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流动摊担、店外经营、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

  (二)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做好社区辖区范围内(维护作业标段以外)公共场所、道路的清扫保洁,空中垃圾和楼道堆物清理,居民楼栋、门店生活垃圾袋装化及上门收集服务等工作。

  (三)公共安全防范。协助管理辖区内公共秩序的同时,搞好辖区内的治安巡查。

  (四)公用设施管理。做好栋间道路、楼栋下水管网、化粪池、垃圾果皮筒、公共亮化、文体器材等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公共绿化维护。做好辖区内公共绿地的修剪、浇灌、施肥、除虫、补栽补种等绿化养护工作。

  (六)其他。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项目。

  (一)居民自治的原则。物业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在居民自治与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居民意见,透过无偿或低偿服务以及非赢利性经营,优化整合资源配置,逐步理顺和规范物业服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创新社区物业服务新机制,力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在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各个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包括费用收取和服务项目在内的社区物业服务章程,并按章程具体实施,不断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协调发展。在不同社区或同一社区的不同小区、楼盘之间,可采用多种模式进行分类分层次管理。

  (三)便民利民的原则。要将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作为为民办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透过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市容卫生维护体系、社区治安保障体系、xx人员就业体系和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在净化市容的同时,努力扩大社区就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对社区环境的满意度。

  按照礼貌建立的标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把我区农民安置小区和破产企业宿舍区纳入社区物业服务推行计划。今年实施的xx个社区(小区)是:xx小区。

  在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中,确定“三先三后”的工作思路。

  (一)先整治后管理。按照“整治在先,管理长效”的原则,对先期实施物业化服务的社区进行“牛皮癣”、绿化设施、沟渠、围墙、路灯、地面、化粪池、晾衣架等多项设施的专项整治,再透过物业化服务的实施对其进行长效管理。

  (二)先宣传后实施。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加深居民对社区物业化的了解,取得居民对社区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理解与支持,为后续工作营造良好的群众氛围。

  (三)先服务后收费。根据社区居民中失地农民、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较多,人均收入较低的现状,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低偿服务原则,先带给优质的服务,让社区居民切实感受到实施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好处,再收取必须的服务费,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成立全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公司、区园林公司、区环卫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社区物业化服务的组织机构。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的历史遗留问题;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成立物业服务公司的办证和资质审批带给支持;

  (一)准备阶段。

  1、xx月份对全区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农民安置小区和破产企业宿舍区全面调查摸底,确定推行物业服务的社区(小区)名单。

  2、xx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开放式居民社区推行物业化服务工作。

  3、xx月下旬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

  (二)实施阶段。

  1、xx月份对今年确定的物业化服务的社区,由街道统一组织,重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治安,交通现状,整治老旧建筑的外墙,整修围墙,道路、绿地、路灯、供排水等设施,改善社区基本状况,强化小巷、小区、小院、小店“四小”管理,办好四件实事,重点解决路灯不亮,下水不通,路面不平,环境不洁的问题,为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打下基础。

  2、xx月上旬组织参观,学习其他单位经验做法。

  3、xx月下旬全力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

  1、将开放式居民社区推行物业服务工作作为对街道全年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资料。

  2、xx月份组织相关社区进行交流讲评。

  3、xx月份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以社区(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后脏乱现象是否得到根本改变,市容卫生是否得到显著提升,周边生活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为依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是否可持续、社区居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对社区居民上门问卷调查,满意度未到达xx%以上的社区一律要求“补课”,不予验收,扣除政府奖励资金和相应的绩效考核分值。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的重要好处。

  推行社区物业服务,是巩固礼貌建立成果、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基础工程,是提升社区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宜居创业环境的民心工程。各街道和社区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推进社区城市管理水平、建立礼貌城区的一个重要抓手。要召开班子会,专题研究和部署此项工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开展好社区物业化服务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社会治安、增强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推进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准备,为全面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打下基础。

  一是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各街道要把搞好社区物业化服务,完成任务指标,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去抓,要明确职责和标准,要克服一切畏难情绪,不等不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二是要搞好宣传发动。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争取居民的认可和参与。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的民间组织、单位、团体和社区志愿者出资出力共同参与社区物业服务工作,最终实现服务和管理的常态化。三是要制定方案,落实职责。各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要把职责落实到具体事、具体人身上,要有具体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全力支持,为顺利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带给保障。

  一是人员要落实。各街道和部门要明确专人抓此项工作,确定专责。二是经费要保证。每个实施物业服务的社区(小区)明确经费xx万元,区和街道各安排xx万元。区和街道先期各拿xx万元,作为启动经费,保证社区物业化服务前期工作的正常、快速运行,验收合格后,全部经费到位。要动员广大社区居民用心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自觉缴纳相应费用,并使之逐步成为社区物业管理主要经费来源。三是合力要构成。要努力构成齐抓共促的机制,牵涉到的各种专业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给予足够的支持。

安置房方案 篇7

  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首要标准,以构建和谐平安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下的“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为工作方针,以“衔接帮教有效、齐抓共管有序、保障措施有力”为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促进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切实加强信息化管理,做好衔接排查工作,有效减少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

  1、进一步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使用,尽快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2、做好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对下落不明和“三无”刑释人员进行摸排,对见档不见人的刑释人员核对摸排,逐一对照落实。

  3、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实现重点帮教,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联合对“三无”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甄别。

  4、建立完善我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镇司法所年内要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切实抓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企业)、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企业)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辖区企业考察认证、宣传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为安置基地(企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并在我镇推广章光101红豆杉基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示范性安帮基地带动全镇安帮基地建设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由政府、监所、企业实现整体联动,达成协议,使服刑、在教人员在监所内技能培训,刑满解教回归,到过渡性安置基地直接就业。

  三、切实抓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按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调整、充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居)委会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确定试点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需要全社区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积极协调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问题,推动“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建设”。

  五、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活动,对刑释解教人员真正落实“四个一”帮教措施。

  2、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帮教工作实现向监所、向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和向社会的延伸。

  3、严格落实责任帮教制度。进一步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逐一签订责任书的“一帮一”、“多帮一”责任帮教制度、跟踪回访制度、定期谈话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委托帮教制度。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和“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进一步壮大帮教工作力量。把帮教工作与平安建设、文明创建、预防青少年犯罪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扩大热心安帮工作的社会支援者队伍,广泛动员职工、团员、青年、离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帮教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宣传

  1、充分运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2、广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和一批弃旧图新、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

  3、开展各种帮教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消除偏见和歧视,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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