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员工作总结13篇

2023-06-01 17:27:55 资质工作总结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1

  集团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咨询项目总结 金方策集团 按: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通过国内外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要求的咨询顾问机构作为 其项目合作伙伴。金方策集团在与众多同行的竞逐中以优异的表现胜出,成为北方工业公司 该项目的最终合作伙伴。

  金方策顾问组于 xx 年 9 月进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开始启动和实施此项目,并于 xx 年 9 月成功结束此项目。

  本文是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项目组在项目结束之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我们认为这份总 结真实客观的反应了金方策集团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务本求实的工作作风。

  现将本文公布, 以飨读者。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概况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是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正式成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成员公司, 主要从事防务产品、国际工程承包、光电、化工、运动器材、车辆、物流等业务。公司年均 营业额 200 亿元,北方工业(NORINCO)已成为国际知名品牌。

  2、项目背景

  北方公司对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公司 xx 年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号工 程,并在 xx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公司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地指出建立、健全任职资 格管理同步完善员工发展的职业发展通道 、 ,北方公司已经将任职资格管理和员工职业队 伍建设列入了公司百年树人的大计。

  北方公司的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共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作为试点阶段,自 xx 年 8 月至 xx 年 1 月;第二期作为全面实施阶段,自 xx 年 3 月启动至 xx 年 8 月结束,先后完成 了 11 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开发、 任职资格配套制度体系设计以及任职资格管理软件的实施 工作。通过上述两期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 项目的前期调研

  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是一项实证研究,为了确保标准开发的科学性并切合北方公司的实 际,在标准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内源分析和外源分析,项目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广 泛、深入的调研

  1.总结了咨询行业的最佳实践。在项目启动之前,专家顾问组充分研究、总结了国内外任 职资格管理的几种模式的经验,确定了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的开发模式。

  2.与外部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项目启动后,北方公司邀请了外部专家和金方策顾问组进 行了专题研讨,对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所采用的方法论和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和研讨。

  3.借鉴金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和其他项目经验。在标准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查阅了金 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借鉴了金方策在其他咨询项目中的开发经验。

  4.人员访谈、问卷调查。项目组采取了关键行为事件访谈(BEI)和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 研,积累了大量的调研资料。

  5.对调研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和提炼。在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调研资料中的行 为(代码 B) 、知识(代码 K) 、技能(S) 、价值观、信念、动机和特质(V)进行了编码 分析、归纳和提炼。

  6.内部研讨。项目组分别采用了与公司各职类人员进行研讨、项目组内部研讨等方式,在 前期综合访谈、编码分析、归纳演绎分析的基础之上,又采取了头脑风暴、小组研讨、 专家经验等调研方法,对任职资格标准的分级思路进行了修改、优化和调整。

  7.与公司领导座谈。项目组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座谈,分别就北方公司人员的特点、 优势和不足,以及公司从培养干部的角度、从企业文化等前瞻性的要求进行了深入地探 讨,把握公司领导对各类人员未来的定位。

  8.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组还大量查阅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公司 xx 年总经理 工作报告和十一五发展战略,以及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解读,从而对分级思路和任职 资格标准的开发做进一步深化设计和优化。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2

  月如梭,不知不觉间,xx 年即将翻过,真是时不我待!由于领导的信任,我有 幸在三月中旬调入企划部来,自从进入企划管理部以来,在部门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努力做到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定的思想信念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较好地完成了自 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作如下总结

  一、资质管理方面工作情况 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 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 合同管理的工作, 这其中有个角色的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受、 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但在朱科长的关心和帮助下,使我很快就转变了思想,进入了工作角色。

  四月份完成了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材料整理及申报工作,完成了院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及年检工作。

  并对全院各类资质进行了一次清理, 按资质证 件的使用范畴及用途重新分类,制作成相应的电子明细表,便于借阅人员查看,对日常资质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借用进行了登记、维护管理工作。

  五月份协助深圳分院、黄冈分院、珠海分院在当地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完成了当月的合 同管理统计工作;协助院办等部门,收集整理 xx 年院施工的重庆万州草街子地质灾害防治施 工项目原始资料;以及各分支机构投标使用资质借用归还登记管理工作。

  六月份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单位 牌匾、证书申领工作。协助各分支机构项目 投标工作,做出谋划策之功效,如:南宁分院参加南宁艺术馆工程勘察项目投标,荆州分院武荆 高速公路连接线粉喷桩检测项目投标等工作。

  按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和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要 求,将我院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武汉勘察设计》网站,建武汉勘察设计网络数据库。完成 1-6 月份半年度合同统计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七月份协助 xxx 科长顺利完成了地质勘察资质(固体矿产勘察、水工环、液体矿产勘察)三个甲 级资申报工作,这也是我第一次参与资质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丰富了我的 工作经验,此项工作已圆满完成并已为我院取得了三个甲级资质。完成了我院《武汉市工程勘察 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工作,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好的结果,我院被评为武汉市 28 家工程勘察 设计诚信单位之一。

  八至九月份协助并完成了测绘资质年检工作,新的测绘资质也已领取,并对我院地灾类(勘察、 施工、评估、设计)资质复审材料进行整理工作。

  十至十二月份完成了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危险性评估四个甲级资 质复审材料申报工作, 此项工作已由国土资源部审批过两项地灾施工和地灾评估甲级资质, 还将 等待另两项资质审批。完成了报送局企业指导处《单位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信息表》资 料。完成了上报湖北省建筑行业十强申报工作。

  二、合同管理以及分支机构服务方面工作情况 在合同管理方面对当年所签订的合同 xxx 多份合同进行了编号、 盖章登记, 合同项目顾客评审表 进行分类, 并在 oa 系统上对所签订合同进行了电子数据管理, 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 08 年每 月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对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对合同管理也采取了不同方式催收归档工作, 使 其我院合同归档率占 xxx%以上,有效防止了因合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对于分支机构服务方面也是任劳任怨只有各分支机构有快件过来, 都会想尽办法为其办理, 并在 最短时间内给他们寄邮回去,以不耽误对方工作为目的,从不因个人问题而延误工作。 完成了 08 年度省、市勘察协会会费上缴工作。

  三、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体会 1、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合同管理的工作,这其中有个角色的 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 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 受、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

  2、还需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作为企划经营部,平日多与各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协调服务 管理工作。为了我院目标,各部门紧密协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利用集体的力量提 高了我院整体作战能力。

  3、从自身做起做好本部门安全保密工作。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更为 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指导下,使我 xx 年工作得到了好的提升,本人也从中学到了许多 管理知识及经验, 我将继续努力加强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 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面对日常的工 作,为我局建设做出自己的力量。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3

  作为一名资质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机会,让我不断成长和进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概述我的工作总结,分享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收获。

  从事资质顾问工作,我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客户获取各种资质认证,如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等。我所在的公司专注于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并拥有一支专业的顾问团队,包括我在内。我们的顾客主要来自于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供应商。

  我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咨询服务

  当客户来找我们谘询时,我们首先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业务流程,现有的管理体系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可行的计划,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策划与审核工作

  当我们与客户达成合作协议后,我们会安排所需的证书审核、标准内审、供应商评价等工作。我需要制定审核计划、审核指导方针、审核表格等,并与客户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3. 培训服务

  我们会举办一些培训课程,帮助客户了解ISO标准、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掌握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技能。在培训中,我需要做好教材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在培训过程中解答学员的问题。

  4. 维护客户关系

  我们需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与需求。我需要回答客户的疑问,解决客户所遇到的问题,寻找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遇到了很多的挑战和机会。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时间压力。有时我需要同时处理多个客户的工作,这需要我在紧张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我学会了优先安排工作、合理规划时间表,也给自己留下一些余地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另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客户在执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时他们遇到困难,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我们的团队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国际标准和行业动态,以应对不同的情况。同时,我们也需要与客户紧密合作,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建议。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也收获了很多。我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我之前从未接触过汽车行业,通过此次工作也加深了对于汽车质量管理的理解和认识。另外,我也认识了很多有才华的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激励我不断成长。

  总结起来,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对于沟通能力、客户服务、团队协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这样的经历会让我在个人和职业上都得到很好的发展。今后,我会继续加强我的技能,更好地完成我在公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4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 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 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环境监理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 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团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环境监理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理业务,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致使环境监理工作失误的;

  (五)出借、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六)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文件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每年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附件4),于次年2月底前报兵团环保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书核发单位视具体事实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一般为6个月)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新从事环境监理业务;

  (一)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资质证书管理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的;

  (二)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从事的环境监理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或现场环境监理未按照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实施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监理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处理。自取消之日起,中止其正在委托或进行中的环境监理业务,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经相关仲裁机构认定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行为不当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环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事实欺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5

  资质认定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必需的工作,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经历资质认定的阶段,只有通过资质认定,企业才能在市场上扬帆起航。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对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性、难点和解决方法进行总结,以期对资质认定工作的改进能够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启示。

  一、行业资质认定的意义

  行业资质认定是一种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对于行业来说,资质认定是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对于企业来说,资质认定则是获取经营许可和参与相关项目的必要前提。

  正因为如此,行业资质认定的意义十分重大。对于行业来说,资质认定是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社会风险的有效方式。而对于企业来说,资质认定则是减少市场竞争压力、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的必要手段。

  二、资质认定工作的难点

  资质认定工作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属于一项复杂的工程,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资质认定标准是评估企业资质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资质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预见性。

  2.资料材料的核查

  资质认定工作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人员素质、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对于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也较高,这就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3.有效沟通

  资质认定工作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人员素质、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对于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也较高,这就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三、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资质认定工作中的难点,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标准化管理

  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把握行业标准和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适时修订资质认定标准和内容。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检查和考核,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科学分工

  资质认定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需要有专业的人才进行分工合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评估,可以采用多人协同作业的方式,同时确保各项工作的任务达成。

  3.提高工作透明度

  资质认定工作是一项公正、公平、透明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监管。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加强工作记录和沟通交流,打通信息流,保障企业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综上所述,资质认定工作是行业发展和企业壮大的必要手段,但需要克服很多难点,才能真正实现其丰硕贡献。对于我们企业家和行业专业人才来说,我们需要逐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而政府则需要不断强化监管和建立健全的标准体系,共同推动资质认定工作科学、高效合理的开展,从而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6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9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公司拟从长治职业技术学院招聘15名煤制大专毕业生。虽然这样的活动并不新鲜,但因为此前只是参与过一次,而并没有真正组织过类似的活动,所以需要把各种细节问题要尽量考虑周全,至少不能给学院的老师、学生留下组织工作乱七八糟的印象。为方便今后开展类似的工作时有所借鉴,现对本次工作总结如下:

  一、先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成立机构,明确主要组织人;确定时间和地点;确定招聘考核内容(面试和笔试);确定答复时间和通知方式;

  二、制定出工作流程

  最好的流程是:工作人员或应聘人员不需要反复询问就知道全部的工作内容,第一项考核内容结束后就知道下一个内容是什么,该到什么地方去落实什么新的内容。本次流程是:

  (一)大流程:(应聘人员及相关人员到齐后)开会----(会议结束)进入面试程序----(面试结束)就餐----(就餐结束)招聘组人员交流意见,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应聘者参观----向应聘学生单位负责人交流整体面试印象----向矿长汇报招聘工作情况----向学校和学生通报最后结果或意见。

  (二)小流程:

  1、会议:

  ①先解释企业基本情况

  ②说明本次招聘的目的

  ③说明(招聘)面试的程序及注意事项④其他内容

  (注意:会议只是招聘工作的一项插曲内容,所以应对总时

  时间和每个讲话者的时间给予限定。)

  2、面试:

  ①先登记个人信息

  ②根据“个人信息登记处”的安排,到相关面试点参加面试

  ③全部面试点(或按规定需要通过的面试点)面试结束,到笔试点进行笔试④结束

  (注意:本次我们是把面试点设置为三个统一内容的面试点,如果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让每个面试点考核不同的内容。)

  三、落实好具体细节

  1、在方案制定上一定要严谨,因为方案是否周密直接影响着整个活动质量;

  2、选择好活动场所,定死时间,公司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场,需要讲话时要尽量精练等,因为我们在选择学生的同时,我们所展示的这一切也是学生衡量企业实力和管理的最直接的依据;

  3、整个活动或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作到善始善终:

  比如:

  ①要在学生到矿的第一个集合点公示整个活动的相关场所位置示意图、面试程序等信息;

  ②个人信息登记结束后要告诉学生下一个环节是什么。

  ③招聘活动正式开始前,有关人员应召开协调会议,统一意见,落实分工,强调注意事项等。

  ④文本准备:活动开始前,招聘办公室人员应积极准备好全部文本资料,活动结束,应积极主动将本次活动的全部资料收集并进行整理,然后为每个学生建立起基础档案。

  ⑤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并报矿长批准后,将结果尽快通知学校和本人。)

  4、其他:方便的时候准备好条幅,落实照相人员。(至少可以为公司宣传活动收集起一些素材。)

  四、不足和今后应注意的方面

  1、收集规范的招聘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逐步规范;

  2、收集并了解相关的提问内容及通过这样的提问想要掌握的信息,以提高招聘人员的业务素养;

  3、从场地布置上要逐步规范;

  4、组织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制定出完善的对被录用学生的指导和考核方案;

  5、以平常的心态,全面衡量被招聘对象。

  6、如果有招聘意想,应积极主动与院校联系。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10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作为一个企业或组织,拥有一定的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自我保障,更是展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资质认定工作虽然繁琐,但却是企业与组织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明确资质认定的目的及标准

  资质认定并不是随便填表就可以完成的,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指导性。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之前,要明确认定的目的,比如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满足招投标的需要、增强合规性等。“不同的目的需要不同的标准”,在制定认定标准时要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认定的准则和指标,因为资质认定标准的合理性会直接影响到认定的结果,甚至是中标和否决的关键所在。

  二、认真排查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资质认定工作风险较高,且涉及多个领域,因此需要认真排查所有资质认定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证照、生产设备、工程管理、经验方案、技术水平、人员组织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合规材料。排查材料不仅要全面,同时也要考虑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材料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三、统一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和组织的认证工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成员之间要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具备共同认知和行动的能力,确保认证成果的真实性。即使是多个部门,多个团队,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障认证工作的高质量,提升各个部门团队之间的合作能力和支持度。

  四、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资质认定工作的环节繁多,且涉及多部门协作。要想使工作顺畅进行,需要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形成优质的辐射效应,提升各部门之间的互动配合能力,对认证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五、持续优化认证工作体系

  认证工作并不是仅仅完成了认证就结束了,而是一个不断优化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认证工作流程,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和认证报告,提升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认证工作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综上,资质认证是企业和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影响力。对于企业和组织管理人员来说,要认真对待资质认证工作,明确认证的目的和标准,排查认证所需材料,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持续优化认证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11

  等级: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 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备注: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 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

  特一级资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 亿元;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 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 3 年;申报企业 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特一级资质从 xx 年开 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 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22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30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0 名; 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5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5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20 个, 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18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4 名;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4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4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5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 得到了应用。

  三级资质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 万元。

  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6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 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经 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3 个, 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四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3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2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 少于 2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 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2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员工作总结 篇13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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