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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1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2
会计单位工作证明
现有___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3
我单位 同志,已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共 年。
起 止 年月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
年月--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XX。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XXXXX。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XXXXXXXXXX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XXXX。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XX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XXXXXXXXXXXX人。由XXXXXXXXXXXXXXXX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XXXXXXXXXXXX名,由XXXXXXXXXXXXXXXX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5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从事_______收费监控办事员_______相关工作6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公司余江管理处收费监控部,从事收费方面的工作,现办事员岗位。经查,该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6
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年龄xx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该同志1998年开始在本单位工作,至工作已满20xx年。自20xx年3月起在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履职xx年。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特推荐参加安全生产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7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XXXXXXXXXX(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8
兹有我公司职工XXXX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自1900年0月始在我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00年。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公司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作年限证明书 篇9
兹有我公司职工同志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自xx年x月始在我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xx年。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公司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