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学院现有20个普通本科专业,3个备案方向;普通专科两个专业。是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民语言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英语、汉语均有最低分
数要求)。音乐表演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确定不同的录取原则,具体为:
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摄影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美术教育、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科技与艺术(电子音乐)、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的总分(各占一定的权重比例)择优录取。
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本科:60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 2575210
学院各系咨询电话:
美术系:0991-2552715 音乐系:0991-2555723
舞蹈系:0991-2551001 影视戏剧系:0991-2552657
文化艺术管理系:0991-2560837 招生监督电话:0991-2565907
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招生就业处网址:www.xjart.edu.cn/zsjy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