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留学群编辑收集整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大家都说,实践后才会有收获,为了将某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表现出来。写报告是很常见的事,通过报告可以减少工作的方向性错误。欢迎收藏本网站,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社区人民群众用药品安全、医用医疗器械安全、保证患者生命健康,我们针对上级文件精神,我中心特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中心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小组、增强质量责任意识。
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小组。把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中心建立、完善了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相关制度: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医疗器械贮存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医疗器械管理人员职责,以制度来保障中心临床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
二、严格查验供货者资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进入。
中心特制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供应商所具备的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且对进货查验情况做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对运输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核实储运条件符合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妥善保存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未曾购进或转让、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三、保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质量,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我中心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维护维修制度,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并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
四、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件的的监测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医院器械潜在的风险,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使用。
我中心制定并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设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负责本中心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当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会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未曾使用检修后仍不达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我中心今后药品医疗器械工作的重点
切实加强中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杜绝药品安全事件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及医疗器械安全,在今后工作中,我们打算:
1、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落实相关制度,提高中心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意识。
2、增加中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的频次,及时排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服务患者,构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继续与上级部门积极配合,巩固中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取得成果,共同营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良好氛围。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29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已公布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时限为准)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组织机构与职能;
6.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④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持证期间受到药监部门处罚情况、经营产品抽验不合格情况及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备注:企业换证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填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并按变更内容提交相关变更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及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5.核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9.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换证同时并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的,应同时按变更内容的标准进行核对。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中止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止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一)材料审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依据《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查意见
出具审查意见。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查。
(二)现场检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转审核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转审核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审核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新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期限)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3)
104-00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时间:xx-9-15 作者: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相关规定。申请换证生产企业至少达到开办企业的条件。
3、生产的产品属国家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包括生产实施细则)的必须符合其规范(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如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如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外科植入物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定制式义齿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xx]51号的规定。
六、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
3、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表格: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下载:
附表1:已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情况一览表.doc
编号:
附表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材料变更情况表.doc
附表3: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表.doc
附表4:负责人履历表.doc
相关人员登记一览表.doc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doc
企业汇总表填表说明.doc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doc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说明.doc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关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函.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4_附件.doc
关于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地问题请示的批复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45附件.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51_附件.doc
转发关于部分企业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用洁净厂房建设的要求.doc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十
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
二、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
1、以上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取得换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十
五、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
六、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
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投诉: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4)
38-7-04_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xx-06-01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组织机构与职能;
6.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④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持证期间受到药监部门处罚情况、经营产品抽验不合格情况及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备注:企业换证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填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并按变更内容提交相关变更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及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5.核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9.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换证同时并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的,应同时按变更内容的标准进行核对。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5.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中止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依据《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审核结论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一并交与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新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期限)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5)
38-9-04_《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发布时间:xx-04-26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编号:38-9-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4、《现场审查标准》(国食药监械〔xx〕52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药监分局受理。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对于合并办理程序,应提交合并后所需相关材料。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向拟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药监局分局申请。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准备后,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程序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份; 示范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4、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2份;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除提交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生产地址的:
(1)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厂区位置路线图、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各2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流、物流走向;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份(拟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适用);
(3)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变更生产范围的:
(1)拟生产的相关产品标准复印件和产品简介各2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
(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2份;
(3)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2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4)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2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增加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适用);(5)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除提交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负责人的: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换证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
(2)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3)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
(1)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换证时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后与复印件一并留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核对《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的生产范围应符合产品类别管理的规定。
(二)现场审核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并达到合格标准。
2、医疗器械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企业换证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市药品监督局将在政府网站和《首都医药》杂志上进行公告。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医疗器械监管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查企业的产品监督抽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填写《现场审查记录》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于申请生产已发布执行的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品种的企业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医疗器械处组成检查组,按照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1、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注:对于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路途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人员,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发放换发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换发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返至申请人,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药品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篇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和变更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xx年01月30日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xx年第7号);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四)《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xx年第58号);
(五)《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食药监市﹝xx﹞6号)。
二、相关说明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的规定,持有旧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到期换证,需分别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持有旧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到期办理变更事项,需分别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同时需将原证注销(参见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指南》网址: 行政许可内容:
1、审查核发新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4、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设施)。
5、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能力。
6、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8、按照《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验收合格。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资料编号
3、申请报告。
资料编号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
5、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平面图。
资料编号
6、拟办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
8、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资料编号
9、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资料编号
10、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资料编号
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资料编号
13、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xx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
5、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7、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9、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10、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编辑本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审查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
1、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xx年修订)》要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资料编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
4、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
5、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
(1)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 1 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如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3)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如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
(5)如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仓库设施设备目录。
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相关冷链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等
(6)如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
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7)如变更质量管理人的,需提供拟任质量管理人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简历表》。
资料编号
6、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资料编号
8、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八、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
(2)“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编辑本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补证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1、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的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3、申请人在登载遗失声明起满25日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
七、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申请报告或情况说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电子申报文件
资料编号
2、《南方日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资料编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核对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营企业名称”、“注册(经营)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同;
3、核对登载遗失声明的《南方日报》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企业申请之日距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已满 25 日;
5、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