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是证明自己身份或者地位的文件,如果你需要证明,现在也该在好好想想该怎么写了,我们写证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留学群编辑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感谢您的阅读!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1
兹有xxx同学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本校参加实习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于思考,虚心求教。在工作中能将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在此期间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教师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
特此证明
实习单位(盖章):x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2
_____先生/小姐在本公司负责______工作.______先生/女士在本公司服务期间,(请简述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培训内容及其工作表现).
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及公司盖印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3
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xx。
x先生于1995年加入我公司,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提升为x,负责x。
x先生工作认真负责,为我公司开发了广阔的市场,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公司给予xx的年薪为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xx先生为了将来在国内有更好的'发展,决定赴英国留学深造,我公司也十分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所以我们十分赞同其留学计划并真诚欢迎x先生学成回国后能继续在我公司从事工作。
如有进一步需要,欢迎与我公司取得联系!
特此证明!
总经理:
xx有限公司
20xx年九月十九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4
兹有 __湛江师范学院__ 学校 __林xx__ 同学于_XX_ 年_03_月_02_日至_XX_年_09_月_09_ 日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地帮助了_____xx幼儿园____作了___重大贡献___。
(/可选) 特此证明。
**幼儿园(盖章)
日期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5
兹有 __湛江师范__ 学校 _林XX___ 同学于__20xx年05月_1_日至 ___20xx年12月_2_ 日在xx幼儿园工作期间,地帮助了__本校_______作了__贡献___________。
(/可选) 特此证明。
xx幼儿园(盖章)
日期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6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安排教学实习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把学生培养成为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
运用教学成果,就是把课堂上学到的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尝试性地应用于实际工作,并从理论的高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现代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设想。检验教学成果,就是看一看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到底有多大距离,并通过综合分析,找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以便为完善教学计划,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提供实践依据。
2 、了解和熟悉学校的运行。
对师范类专业的本科生来说,实际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而这种实际能力的培养单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课堂走向实践。
3 、预演和准备就业工作。
通过实习,让自己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从而缩短从校园走向社会的心理转型期。
二、基本情况。
我们xx月xx日来到xx县xx中学,到xx月xx日实习结束。我被分到高一xx班进行实习。
实习的基本内容包括两部分: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1、课堂教学:
完成教案数为六份,试讲次数为六次,上课节数为六节;批改作业五次;监考十场;自习辅导十二课时。
2、班主任工作:
组织一次主题为“网络的利与弊”的班会;组织本班学生与实习老师之间的篮球赛两次;找学生单独谈心、了解情况十一人次。
三、实习总结。
这次实习令我感受颇多。一方面,我深感知识学问浩如烟海,使得我不得不昼夜苦读;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不仅要学识渊博,其它各方面如语言、表达方式、心理状态以及动作神态等也都是要有讲究的。每上完一节课后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当好一名老师真不容易啊!
试教工作开始以后,我每天的工作就是听优秀化学教师的课——写教案——试教——修改——试教,这样反复练习,完善。直到把一节课要讲的内容练到烂熟于心为止。即使这样,在我第一次深入课堂时,我还是遇到了许多师范学校里没学过、事先也没有料到过的难题。毕竟试教的时候和正式去教室上课的时候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
教学生知识如果我们仅仅只懂得书本上的知识的话,那是远远不够的。俗话说的好“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上好一堂课不仅要求我们能够旁征博引,而且平时学生也会提一些书上没有涉及到的知识,这时候你不仅要自己对这些知识点有所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你要能够以学生容易理解的平实的语言将它表达出来。这一点我深有体会,比如有一次我分析基础训练的时候,有一个题目是说“往饱和的碳酸钠溶液里通入二氧化碳气体时会有什么现象发生?”此题只要知道了碳酸氢钠的溶解度比碳酸钠的小,就能得出“可见到有白色晶体析出”的结论。由于事先我觉得此题很简单,也就没有深入地思考。出乎我意料的是,无论我怎么讲,同学们也无法理解为什么碳酸氢钠的溶解度比碳酸钠的小就会有晶体析出。后来只好向他们的原任课老师请教此处该如何表达。
通过这次的经验,我深感不能以自己的思维来揣度学生的思维,自己认为很简单的问题,对于刚刚涉及这一知识的学生来说很可能就会是一个无法理解的地方,这时候,我们以何种方式将此知识点向他们表达清楚就显得犹为重要了。于是,在以后的备课过程中,我就不在象以前一样只要自己弄清楚了就了事,而是更加侧重于如何将知识的来龙去脉向学生表达清楚。我的这一举措果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生听完课后普遍都说我讲得较清楚。这让我感到很欣慰。
在当实习班主任的过程中,我从他们原班主任那里学到了很多关于班级管理方面的经验,确实让我受益不少。比如如何与学生谈心,如何帮助后进生转化成为先进生等等。虽然这些经验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是我也没有完全照搬,第一是我觉得我的身份毕竟与他们原班主任不同。第二是我觉得我与学生年纪相仿,不象原班主任一样与他们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代沟,这是我的优势所在,应当加以利用。所以,在与学生的长期交往中,我渐渐形成了一套既有自己风格,又吸收了原有宝贵经验的行事方法,而且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说我和我们班上一位同学谈心的时候,她告诉我她读初中时成绩很好,几乎每次考试都是班上的第一名,数学成绩犹为突出,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那时侯学数学简直就是一种乐趣”,但是现在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不仅整体成绩直线下降,就连自己的强项数学也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当我问及其中的原因时,她告诉我,由于中考的失误,进入高中以后她就失去了信心,再加上高中的课程本身就比初中的要难,使她的成绩更加后退了,以至于现在对读书失去了信心,想一心从事自己的爱好去学声乐算了。而这些她都没有和原班主任说过,原因是班主任“太凶了”。我听了之后并没有直接反对她的观点,而是从客观条件、学习条件以及以后的前途等方面和她分析了她的这种想法,使她明白了学习和爱好之间谁轻谁重,并引导她自觉得把心思放到了学习上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7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四、证明责任的定义
我们要清理一下什么是证明责任。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8
兹有林于20xx年05月16日至20xx年05月16日于本园参加实习工作。该同志在实习本园期间工作态度良好,喜欢思考,虚心请教。在工作当中可以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实际中来,同时按质按量完成租户的工作任务。同时,该同志在我园实习期间严守园中各项的章程,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同事和谐相处,和与共事的教师全部对该同志的表现做出积极的肯定。
特此证明
宁波市天蕾幼儿园(盖章):
20xx年05月21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9
兹有____同学于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校参加实习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于思考,虚心求教。在工作中能将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在此期间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教师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
证明人:____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教师实习证明 篇10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安排教学实习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把学生培养成为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运用教学成果,就是把课堂上学到的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尝试性地应用于实际工作,并从理论的高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现代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设想。检验教学成果,就是看一看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到底有多大距离,并通过综合分析,找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以便为完善教学计划,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提供实践依据。
了解和熟悉学校的运行。对师范类专业的专科生来说,实际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而这种实际能力的培养单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课堂走向实践。
预演和准备就业工作。通过实习,让自己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从而缩短从校园走向社会的心理转型期。
二、基本情况
我们十月十一日来到岷县第四中学,到十一月十八日实习结束。我被分到初二(8)班进行实习。
实习的基本内容包括两部分: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1、课堂教学:完成教案数为六份,试讲次数为六次,上课节数为六节;批改作业五次;监考十场;自习辅导十二课时。
2、班主任工作:组织一次主题为“网络的利与弊”的班会;组织本班学生与实习老师之间的篮球赛两次;找学生单独谈心、了解情况十一人次。
这次实习令我感受颇多。一方面,我深感知识学问浩如烟海,使得我不得不昼夜苦读;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不仅要学识渊博,其它各方面如语言、表达方式、心理状态以及动作神态等也都是要有讲究的。每上完一节课后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当好一名老师真不容易啊!
试教工作开始以后,我每天的工作就是听优秀化学教师的课——写教案——试教——修改——试教,这样反复练习,完善。直到把一节课要讲的内容练到烂熟于心为止。即使这样,在我第一次深入课堂时,我还是遇到了许多师范学校里没学过、事先也没有料到过的难题。毕竟试教的时候和正式去教室上课的时候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教学生知识如果我们仅仅只懂得书本上的知识的话,那是远远不够的。俗话说的好“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上好一堂课不仅要求我们能够旁征博引,而且平时学生也会提一些书上没有涉及到的知识,这时候你不仅要自己对这些知识点有所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你要能够以学生容易理解的平实的语言将它表达出来。这一点我深有体会,比如有一次我分析基础训练的时候,有一个题目是说“往饱和的碳酸钠溶液里通入二氧化碳气体时会有什么现象发生?”此题只要知道了碳酸氢钠的`溶解度比碳酸钠的小,就能得出“可见到有白色晶体析出”的结论。由于事先我觉得此题很简单,也就没有深入地思考。出乎我意料的是,无论我怎么讲,同学们也无法理解为什么碳酸氢钠的溶解度比碳酸钠的小就会有晶体析出。后来只好向他们的原任课老师请教此处该如何表达。教育实习自我总结鉴定通过这次的经验,我深感不能以自己的思维来揣度学生的思维,自己认为很简单的问题,对于刚刚涉及这一知识的学生来说很可能就会是一一个无法理解的地方,这时候,我们以何种方式将此知识点向他们表达清楚就显得犹为重要了。于是,在以后的备课过程中,我就不
在象以前一样只要自己弄清楚了就了事,而是更加侧重于如何将知识的来龙去脉向学生表达清楚。我的这一举措果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生听完课后普遍都说我讲得较清楚。这让我感到很欣慰。
在当实习班主任的过程中,我从他们原班主任那里学到了很多关于班级管理方面的经验,确实让我受益不少。比如如何与学生谈心,如何帮助后进生转化成为先进生等等。虽然这些经验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是我也没有完全照搬,第一是我觉得我的身份毕竟与他们原班主任不同。第二是我觉得我与学生年纪相仿,不象原班主任一样与他们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代沟,这是我的优势所在,应当加以利用。所以,在与学生的长期交往中,我渐渐形成了一套既有自己风格,又吸收了原有宝贵经验的行事方法,而且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说我和我们班上一位同学谈心的时候,她告诉我她读初中时成绩很好,几乎每次考试都是班上的第一名,数学成绩犹为突出,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那时侯学数学简直就是一种乐趣”,但是现在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不仅整体成绩直线下降,就连自己的强项数学也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当我问及其中的原因时,她告诉我,由于中考的失误,进入高中以后她就失去了信心,再加上高中的课程本身就比初中的要难,使她的成绩更加后退了,以至于现在对读书失去了信心,想一心从事自己的爱好去学声乐算了。而这些她都没有和原班主任说过,原因是班主任“太凶了”。我听了之后并没有直接反对她的观点,而是从客观条件、学习条件以及以后的前途等方面和她分析了她的这种想法,使她明白了学习和爱好之间谁轻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