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6 06:56:16 湖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校代码:10528;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收费标准:(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普通宿舍700元/年。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2年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
(二)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三)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工业设计、广告学(广告设计与制作方向)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舞蹈学专业在取得专业合格证、文化分达到省定本科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办学主要面向湖北省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二)。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
咨询部门: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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