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收集,编辑为您献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防震减灾须抓好,社会安定最重要,为了应对突然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写好一份合格的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1
一、环境应急指挥体系
(一)岳阳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岳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岳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山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消防支队、岳阳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移动岳阳分公司、电信岳阳分公司、联通岳阳分公司、岳阳电业局
(二)环境应急指挥办部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家组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付平、程育芝、钟亚军、万群、周春明、肖跃龙、任朝阳、曾德金、郝传杰。
二、预警分级和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三、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信息报告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开通12369热线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通过12369热线举报电话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2
一、目的
为做好本市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县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四、信息收集
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五、应急响应
镇政府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预警后,报县农发局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进入响应,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
七、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八、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和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九、人员安置
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十、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十一、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十二、人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十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为依据,正确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置,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我公司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从物质的属性上分主要有污水、大气、危险化学品;从事故的类型分主要有丢失、被盗、火灾、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人为的操作失误、防护不力和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指挥机构、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公司总指挥:
2、专项指挥组:
3、应急小组成员:
(二)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组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三、预防事故措施
对已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一旦发生情况时,尽力降低危害的程度。
1.化学物品的管理措施
(1)使用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和发放,用后立即将剩余化学物品收存起来。
(3)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6)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集中装箱、登记造册报环保办,由环保办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7)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要避免引发火灾
A.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爆炸;
B.有些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C.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
D.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还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和窒息性,在受热、撞击、震动等外界作用下均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事故。
2.其它措施
(1)普及和提高个人自救技能。
(2)预案演练。专业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
(3)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降低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A.实验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B.一切废油及有机溶剂,未经处理,禁止倒入明沟或下水道,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回收利用。
C.食堂的废水中的动植物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下,方可排放。
D.对自备水源井要严加保护,在水井直径200米以内不许有污染源、渗井、渗坑、明厕所。在水井周围不许种植各种蔬菜和堆放垃圾。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化验,定期洗井,保护好饮用水源井。
(6)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事故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专家组成员接到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设备、器具组织安全转移。
现场指挥组成员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专项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报指挥组。
1、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2)技术调查取证;
(3)环境监测:一般要求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发出监测报告;并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五、现场保护
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救援抢险的每个人都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六、组织事故调查和修订预案
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做到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4
一、油品的特性,可能发生事故情况:
1、储油容器:当油品在装卸作业时,静电连接不合乎要求、油品静电的产生速度远大于流散速度、油蒸气未发散聚集过浓、冒油、油品热胀冷缩损坏储油容器发生漏油时,遇有火源,则易引起油品着火,到达一定极限范围则易由着火燃烧转为爆炸。危险范围:油灌区易着火,火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整个加油站及油站附近的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2、加油现场:
①加油机穿孔、破损发生漏油遇火源着火。
②加油机电气着火都可能引起加油机着火。
③加油时冒油、加油车辆漏油等原因使地面上留下未清除的油品遇火源着火。
④加油车辆油箱静电放电或碰撞及点燃着火、电气线路短路或损坏着火、排气管冒火星着火。危险范围:加油机着火,火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整个加油站及油站附近的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3、加油站作业时,吸入油蒸气,引起急、慢性中毒及职业病;如待在油蒸气过浓地区时间过长,严重的则易导致人的死亡。危险范围:油罐内和排气口。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和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1)加油站发生火灾后,班长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应急指挥组组长,立即下达启动本应急预案。
(2)在下达命令的同时,要制定出有效地《灭火作战方案》根据火势的具体情况进行灭火战斗,同时负责向地方政府报告,并由经理向消防部门说明火灾的具体情况。
(3)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单位负责组织好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抢救物资和人员疏散;
(4)火灾扑救过程中,通信站要保证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要及时准确。
(5)组长要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事故预想,保证生产车辆用油,并对起火的部位,灭火经过要全面掌握,并做好记录,为事故调查备好原始资料。。
三、报警与通讯
报警电话:火警119、急救中心120、匪警110
如站内发生火灾,当事人应迅速拉响报警器连续响十分钟;及时拨打119报警并报有关领导。做到迅速、准确、全面。防止火势的快速蔓延,防止加油站造成巨大损失。
四、现场抢险
在发生火灾时,站内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听从指挥,各负其责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灭火工作要做到迅速、准确、全面,救人重于救火。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指定如下几个预案:
1、扑救油罐车火灾的预案
卸油时,油车着火,油车司机应立即将油车驶离油站外,再进行灭火,拨打119报警及时通知相关领导。(此时注意要有相关人员疏导通道)
2、扑救加油机发生火灾的预案
①加油机漏油遇火星着火,要迅速切断电源,关闭阀门,使用站内消防设备进行扑救。
②雷击频繁使加油机着火,应立即停止加油,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3、扑救油罐发生火灾的预案
①卸油时油品冒油或者油罐漏油渗透外流,被人点燃。应迅速用消防沙和泥土切断外部油品与站内油品的连接,用灭火器进行扑救。
②在收发油品时罐口着火,使用灭火器对准罐口进行灭火,并迅速使用石棉被将罐口盖上闷死,使油火得以熄灭。
4、扑救站内加油车辆发生火灾的预案
①汽车着火:(1)如果车辆油箱口着火,可脱下衣服或者其他适当的物品将油箱口堵严使其窒息。(2)发动机着火,把发动机盖有火星冒出,应首先将车辆推出站外,然后打开发动机盖使用灭火器灭火。
②摩托车着火:(1)摩托车油箱漏油着火,应马上把车辆推出站外,使用灭火器及时切断火源。(2)摩托车发动机着火,应立即停止加油,先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推离现场再使用灭火器进行扑灭火源。
5、电器发生火灾的扑救预案
站内发生电器设备着火,通常由于遭受雷击或是因为电线老化、电源接头松动等引起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水或湿棉被等进行扑救,以免触电,并要注意室内通风,以防一氧化碳中毒。灭火后对其要进行及时的检修。
6、检修人员中毒救援预案
对油罐进行日常检修的人员进入油罐内清淤、修理等作业人员被油蒸气致晕: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到罐外呼吸。进入油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用于安全救护的拉绳,且一次只能进入一人,一次作业时间不能过久,罐外一定要有两人以上作好救援准备。
7、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的防卫预案
如邻近单位或公路上发生火灾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迅速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现场的站领导应迅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自我防范。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控制电源,加油员应立即指挥站内车辆撤离加油站。
② 站内人员也要进行防范,做好临战准备。
③清除迎火方向的易燃物,必要时支援邻近单位灭火。
8、站内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的扑救预案
①立即停止加油,使用石棉布包住罐口、加油机等,切断电源,清理疏通站内外消防通道。
②拨打119报警并联系有关领导。
③指挥加油车辆迅速离开加油站,并派一人在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④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灭火器及其他器材对油火进行扑救,转移地面上的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损失。
⑤配合消防人员投入灭火战斗。
⑥如火势无法控制应采取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
9、防盗安全预案
如发现加油站内被盗,应立即拨打110和声光报警器报警,保持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加油站发生火灾事故应注意:
①首先加油员要保持镇静不要慌乱,马上疏通道路,以免堵塞通道,避免消防车无法进入。
②加油员要引导车辆安全有序的撤离现场。
③及时拨打119进行报警并通知相关领导。
④发现火苗时应及时处理避免火势的蔓延。
⑤如果是卸油时发生火灾应立即使油车驶离油站。
⑥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时刻注意加油站内外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⑦并且加油员要维持油站周边的秩序,协助公安、消防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⑧清理现场,并清除易燃物,防止火势扩大。
⑨临时划定危险区域,并派人对火灾现场进行监督。
⑩如火势过大无法控制必须坚持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
五、条件保障
1、站内灭火器材配置:推车式干粉灭火器mff(35kg)型、泡沫灭火器、石棉被、消防沙。
2、灭火器材由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级落实安全工作,对灭火器材要经常养护,定期换药,保证灭火器材的质量,防止在危机时刻出现故障。
3、保证全天侯站内有人值班,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别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更要对加油站内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限期整改好。
4、保证电话线路的畅通,每月测试一次报警铃是否能正常使用。
5、保证接地装置完好,加油机、卸油区必须有完好的静电接地线。
六、培训和演练
1、加油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成立义务消防组织,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防火器材、会扑救火灾、会逃生。
2、员工要进行岗位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3、员工每年必须签定《安全责任书》,员工还必须认真做好本岗位安全工作。
4、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实战演习,要全体员工参加,合格为止。且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由领导统一组织并系统的在场指挥。
②每个员工必须了解站内的情况,对油罐位置、加油机位置等关键地理位置要掌握,便于发生火灾时进行救火。
③每个员工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还必须对通道进行疏通以便站内人员的逃生。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5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环保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
宁国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处理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组长:郭玉峰
副组长:陈立松、李小农、叶强、朱新民、周安勇
成员:吴小兵、徐碧晖、周志宏、殷俊、徐凤鸣、戴成华、韩丰、胡亚廷、张辉、林杰
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宁国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局应急领导组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市政府自动生成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通知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涉案企业,按预案要求进行有序处理。
局应急领导组下设现场监察小组、技术咨询小组、环境监测小组、综合协调小组、检查督导小组、宣传教育小组。各小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职责
在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现场监察小组
组长:叶强
副组长;吴小兵
责任部门:监察队、事件所在地分局
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现场调查,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2、技术咨询小组
组长:朱新民
副组长:周志宏
责任部门:审批科、污控科、生态科
职责:负责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环境监测小组
组长:李小农
副组长:徐碧晖
责任部门:监测站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负责做好与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针对现场情况协调其他相关救援力量参加事故处理。
5、检查督导小组
组长:周安勇
副组长:童俞阳
责任部门:法规科
职责: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6、宣传报道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及宣传报道工作。
局应急领导组其他成员职责由领导组组长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视情机动安排。
局应急领导组设值班电话:
五、预测预警
1、预测
结合日常工作,环保12369举报中心和值班室对公开举报受理情况及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发现污染隐患,形成预警信息,4小时内报送局应急领导组。
2、预警
局应急领导组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发出预警信息,向监察队及监测站发出警令,要求3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当可能出现重大、特别重大污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将分别启动II级、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通报至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所有成员,预案涉及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六、信息报送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宣城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环保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是进展情况一次或多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到辖区外部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委、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关省、市。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到外事工作,领导组将迅速通报市政府,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响应程序
1、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
第一步,环保12369举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向局应急领导组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中心即时成立,由领导组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小组由组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局应急领导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组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技术咨询小组由组长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
第三步,局应急领导组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召开情况碰头会,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环境监测小组制定详细跟踪监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局应急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初报。
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续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2、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按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
3、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局应急领导组将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可向市政府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
八、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突发环境事件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小组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不定期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审核。
九、应急终止
经现场监察小组连续跟踪监察,突发环境事件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小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领导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终止。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环境监测小组加强跟踪性监测,现场监察小组加强现场巡查。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2、调查总结
现场监察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小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检测分析报告。
技术咨询小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报局应急领导组,经审定后,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培训演练
按照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十二、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6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我县需编制《歙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xx年3月,完成《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县相关部门、镇政府、居民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各方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xx年7月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编制目的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是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三、预案主要内容
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由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等部分组成。
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歙县人民政府设立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歙县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有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武警歙县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根据应急物资调查情况补充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结合歙县行政区域内风险源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五、咨询电话
如有对《预案》不理解之处,请咨询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发生极端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池州支队、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池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市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2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省级、市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争取资金并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5物资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6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7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管委会)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xx年4月,部令17号)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市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同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同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3)三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4)四级响应。初判为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6.4指挥协调
6.4.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下与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到位后,市、县区两级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6.4.2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下与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到位后,市、县区两级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6.4.3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区或兄弟市、县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管委会)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造成二次污染。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继续发生。事后开展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大、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7.5奖惩及责任追究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池政秘〔20xx〕219号)有关要求执行。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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