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

2012-05-19 14:36:18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服装学院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 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 生 计 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 生 条 件◇

第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学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我校网站或印制的《2012年北京服装学院报考指南》上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  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150分制)。

第十二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十三条 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 取 规 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表演(服装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2.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雕塑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综合分数(专业课总分÷专业课满分×150×50%+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15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分数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个专业方向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数,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3.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4.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收 费 及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路甲2号(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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