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属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附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北京工业大学201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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