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岛农业大学章程

2012-05-18 08:00:23 农业大学青岛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青岛农业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全面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号:10435(考生填报志愿使用的学校、专业代号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填报志愿指南》为准)。

  第六条、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招生计划范围:全国29个省(市、区)(详见学校招生计划表)。

  第九条、招生类别及批次:艺术类本科一批;普通本科二批和专科批;校企合作办学(理)本科二批;中外合作办学专科批。(各省对招生批次有不同安排,详见考生本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条、办学情况:

  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创建于1951年,2001年入驻国际旅游胜地、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青岛,所在城阳区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交通发达,是青岛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带。

  学校学科专业较为齐全。设有19个学院,举办67个本科专业,拥有76个硕士点,涵盖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等九个学科。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0个。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

  学校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91人,副高级职称405人,博士363人,硕士88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海外特聘专家7人,山东省“****”第一层次人才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5人,全国优秀教师6人,山东省优秀教师及教学名师14人,博士生导师23人。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学校总占地3423亩,校舍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191.6万册,电子图书19321GB,校内教学仪器设备值1.72亿元,固定资产10.5亿元。拥有8个山东省重点学科,8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1个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2个研究所。设有动漫产业核心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小麦玉米工程实验室、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教研基地、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中国农产品流通与经纪研究院暨青岛培训中心、中国鸵鸟疫病防制中心、青岛市农机化高级人才培训基地、青农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综合利用及生态农业研究中心以及康奈尔大学BTI—青岛农业大学无脊椎动物细胞培养和细胞工程中心、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韩食品生物技术研究所、中英食品研究所、国际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等国内外研发培训机构,已与美、德、加、英、日、韩等17个国家的58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合作关系。建立了生物、化学、植物保护、数码艺术、食品、机电、电工、计算机、语言、物理、资源与环境、网络与通信、电子商务、会计模拟、ERP企业模拟经营等多类型的教学实训中心和200余个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等规定途径公布。

  第十五条、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名称报考及录取: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号,录取时专业名称也按大类确定。

  被生物技术(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学年末学生填报专业志愿,学校根据学生考核成绩、专业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

  被其它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填报专业志愿,学校根据新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其中,土木工程(大类)选择建筑学专业和园林(大类)选择风景园林专业的新生,均须加试绘画基础。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农业院校降分录取”政策,我校不予执行。

  第十八条、坚持学校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的原则,若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二志愿的投档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文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在内蒙古执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此外,专家参与录取改革试点的专业在山东省内执行不同的录取方式:先按照“专业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试点专业一志愿投档考生进行考核录取,由学校专家组根据高考及高中阶段相关科目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检测,按实际计划确定更适合在该专业发展的考生名单,剩余考生参加其它专业的正常录取。

  专家评价检测方式按《青岛农业大学2012年专家参与录取招生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美术类专业:

  1.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对广告学专业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学校对艺术设计(大类)专业分文理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在山西、江西、黑龙江各省投档考生中,学校分别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1.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在江西、黑龙江各省投档考生中,学校分别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等。此外,农科类专业学生还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2.设立新生奖学金,在山东省文史和理工类本科二批第一志愿被录取,成绩超过本科一批线50分的考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可获得奖励10000元。

  第二十六条、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达到双专业、双学位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章、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1.电话:0532-86080517、86080055。

  2.Email:[email protected]

  3.招生信息网: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第二十九条、学校网站:www.qau.edu.cn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查阅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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