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3年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级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日程安排通知,天津考区准备报考此考试的考生来阅读一下此考试安排通知吧!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供天津考生参考阅读。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部署,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收费标准

  (一)报名时间

  1.初、高级报名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12:00;网上报名缴费在2月28日18:00截止。

  2.中级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12:00;网上报名缴费在7月10日18:00截止。

  报考人员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和报名流程后,按系统操作提示进行报名。

  (二)报名方式

  会计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继续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行登录“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个人报考信息。

  未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的考生,请先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信息采集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左侧的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跨省信息调入请联系调出地财政厅(局)办理。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由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考生可登录“天津会计”网站进行报名。

  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采集信息的考生,应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后登陆“天津会计”网站进行报名。

  报名系统将自动调取天津市诚信平台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校验通过后,考生可继续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网上缴费。考生缴费成功后,须在报名系统中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和报名回执。报考人员本人须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承诺书”栏签字确认,所属工作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人事部门应对考生报名信息表中的工作岗位、学历、资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各单位须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对于不符合报考资格参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其考试成绩无效;无工作单位的考生“工作单位”栏目填“无”,报名信息表不需盖章。报名回执是考生报名成功的唯一有效证明,考生应妥善保管。

  考生应在报名缴费前仔细填写并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报名系统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也不能退费,重复缴费的款项将在对账后及时按原渠道退回。

  (三)收费标准

  1.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考试费:每人每科51元。

  2.高级资格考试考试费:每人120元。

  (四)考试费发票领取时间及地点

  1.初、高级考试发票领取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4日(工作时间:9:00—11:00,14:00—16:00)

  2.中级考试发票领取时间:2023年8月10日—8月11日(工作时间:9:00—11:00,14:00—16:00)

  领取地点:天津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河西区广东路67号)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缴费等事宜;缴费完成后,报考信息、照片将无法修改,因填报信息、上传照片错误,漏缴费用以及照片不清晰等原因造成报名失败或者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2.报考人员请勿让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因代报名造成报名失败、信息差错、信息泄露等问题,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在我市上学、居住或从事会计工作,且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和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政策解释》的文件精神,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对应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授予时间作为会计师职称的取得时间。

  注册会计师对应会计师后,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证书丢失,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天津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会计事务科(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619房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合格证明)上盖章确认。联系电话:23292273。

  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左侧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其中:专业技术资格类型选项选择“会计类”,专业技术类别选项选择“中级”,专业技术取得方式选项选择“注册会计师对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填写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授予(或颁发)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填写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号。

  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考生,应登陆“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变更申请”窗口,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信息采集审核和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须上传已审核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待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照报名程序报考高级资格考试。

  (五)本通知“二、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的规定: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考试报名地点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三)报考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居住地、学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区财政局为报考人员报名点。考试合格后在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及领取证书。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初、高级打印时间:2023年5月6日—5月17日。

  中级打印时间:2023年9月1日—9月11日

  五、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3.高级资格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通过报考资格审核后,可以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当年即可申报评审。

  (二)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公布。

  (三)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中级

9月9日至11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1.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中级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六、成绩查询及成绩复核

  (一)成绩查询网址及时间

  1.网址:http://kzp.mof.gov.cn(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时间:请关注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时间。

  (二)合格标准

  1.初、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2.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请关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通知。

  (三)成绩复核

  成绩复核有关事项待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七、继续教育学分抵免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天津考区参加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至少有一门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系统将自动为其抵免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考生无需个人申报。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标准公布2个月后,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诚信信息查询”查询抵免结果。

  八、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

  (一)初、中级考试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合并进行

  1.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时间:人社部印制的资格证书发至我市后,我们将及时通知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自2022年起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只发放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发放《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考生可将资格证书复印件存入个人档案。

  2.合格考生请提前准备好202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待“天津会计”网站公布资格审核和领证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所属报名点办理相关手续。

  (二)高级资格考试资格由报名系统审核

  报名结束后,报名系统将对考生的学历(学位)和会计师职称进行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具体下载打印时间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九、其他事项 

  后续考试相关通知将通过“天津会计”网站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十、报名咨询

报名点名称

咨询电话

咨询邮箱

和平区财政局

23197220

[email protected]

河东区财政局

24136026

[email protected]

河北区财政局

26296175

[email protected]

南开区财政局

27271881

[email protected]

河西区财政局

23278226

[email protected]

红桥区财政局

86516622

[email protected]

东丽区财政局

84375573

[email protected]

津南区财政局

28392385

[email protected]

西青区财政局

27390061

[email protected]

北辰区财政局

26392998

  [email protected]

静海区财政局

63032583

[email protected]

武清区财政局

22173398

[email protected]

宁河区财政局

69593852

[email protected]

宝坻区财政局

29241341

[email protected]

蓟州区财政局

82877386

jzqczj55 @tj.gov.cn

滨海新区财政局

25856309

[email protected]

开发区财政局

25202612

[email protected]

保税区财政局

84906040

[email protected]

高新区财政局

83715916

[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399412

23292273

23292283

[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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