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今年的招生工作做出了以下一系列要求,下面就由留学群带大家了解一下“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条件和具体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 年普通高 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 号)执行。

  2.报名结束后,各市、县(市、 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 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

  3.考生电子档案是考生考试、高校录取、高校学籍管理以及 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等纸介质或 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考生应对其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无法参加考 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市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 按规定整理、密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 或收取考生建档费。

  二、体检

  5.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 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 医院相应材料。

  6.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7.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录入数据的 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考生体检须在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如实 反映考生体检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体检医院体检 结论有异议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中山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8.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 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 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 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10.2022 年高考由3门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科目和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实行“3+1+2”考试模式。 艺体类考生还需加考相应专业术科考试。

  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使 用全国卷, 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

  外语选考语种为英语、俄语、 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中的一种。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须参加英语听说考试,英语 听说考试由我省自主命题、单独举行。

  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 1 门,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 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组成(简称“四选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英语听说、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书法术科、舞蹈术科、广播电视编导术科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科目的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

  11.高校招生专业按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艺体 类(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 导类、播音与主持类(校际联考)和艺术校考类专业,下同)划分,对应的考试科目如下:

  (1)普通类(物理)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物理和“四选二”。

  (2)普通类(历史)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历史和“四选二”。

  (3)艺体类考生考试科目为:在普通类(物理)或普通类 (历史)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加考专业术科。

  12.高考文化总成绩卷面满分值为750分, 由考生相关考试科目的成绩组成:

  ( 1 )分数构成

  普通类(物理)考生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四选二”。

  普通类(历史)考生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四选二”。

  艺体类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或历史)+“四选二”。

  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舞蹈类)统考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艺术术科统考成绩×2.5×60%。

  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60%+广播电 视编导术科统考成绩×2.5×40%。

  播音与主持类(校际联考)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60%+ 播音与主持类校际联考成绩×2.5×40%。

  体育类统考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体育术科统考成 绩×2.5×60%。

  (2)各科目卷面满分值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目满分 150 分;物理、历史、思想 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每科目满分 100 分。语文、数学、 外语、物理、历史科目按考生卷面分计入高考文化总成绩,思想 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考生等级赋分计入高考文化总成绩。 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书法术科、舞蹈术科、广播电 视编导术科、播音与主持(校际联考)术科满分值各为300 分。

  (3 )外语选考英语语种

  英语科目总成绩=笔试成绩×13÷12+英语听说考试成绩( 四 舍五入取整);英语听说考试成绩=英语听说考试卷面分÷3( 四舍 五入取整)。

  13.本科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高职高专、 民办普通高 校及独立学院本科省统考涵盖的艺术类专业,专业成绩须使用省 统考相应的术科成绩。省统考涵盖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 院校单独组织考试(下称校考)。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作为录 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统考未涵盖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 数高校)可组织校考;其他高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 方可组织校考。经批准自行组织校考的高校(不含校际联考高 校),其校考成绩只适用于本校。

  14.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 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按照 教育部高考评卷规范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评卷顺利 进行。各高校、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 加评卷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规定和纪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15.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通过短信方式直接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本人预留的手机,考生还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微等指定渠道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 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四、考风考纪

  16.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完善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制定高考组考工作方案,细化完善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实战演练。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省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派出巡察组巡察各市、县(市、区)考试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高考工作的 巡查督察。

  17.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遴选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等涉考工作。要加强对主考和监考员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 业道德教育,严肃考风考纪。监考员要按照考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实施工作并如实记录、反映考生考试情况。

  18.各市、县( 市、 区)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动员大会, 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营造良好考 试氛围。各考点、考场均须配置金属探测仪,严禁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省、市、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 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或电子邮箱,加强社会监督。

  1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加强试题试卷保密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相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责任,严肃保 密纪律,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加 强试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及利益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 得参与当年试题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20.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将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录入 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2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 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等制度。对考 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 单考单招考试(含体育类、艺术类术科考试以及高职自主招生考 试)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2.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规定,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我省开 展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高校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除经教 育部批准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其他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 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3.属地在我省的高校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 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并 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广东省招 生办公室相关规定,并一同上报。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 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 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省内各市属高校要严格按省的要求, 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24.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是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 工作的行为规范和重要依据。高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 的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 涉及分校、校 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 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 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分分数要求、单科成绩 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 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 须知等。招生章程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存有歧义。

  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 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 工作。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6.高校需按规定上传招生章程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 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将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网址报送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向 社会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 的网址。

  2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在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按院校专业组报送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普通类(物理)” 版、“普通类(历史)”版、“体育艺术”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 《广东省2022 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招生专 业目录只摘编院校招生基本信息。

  28.各高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 改。录取时,高校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 新生。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要集体研究决定,对因 调整不当造成遗留问题的,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处理;生源总量不足的, 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六、填报志愿

  29.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 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 )的“统考+校考”“统考合 格”“校考”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统考+校考”“统考合 格”“校考”顺序投档。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 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统考”专业 及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与普通类本科专业同批次 录取,按“统考”“统考+校考”“校考”顺序投档。

  30.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招收 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须在相应批次普通类栏目中 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

  31. 我省高考志愿填报实行院校专业组模式、采取网上填报 的方式。考生须在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规定 后,选择报考高校、院校专业组及组内专业志愿,考生的选考科目、特征条件须与所选择的院校专业组(专业)志愿要求相符。 考生须在省招生办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并确认志愿信息,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务必要登录教育部“阳 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或院校指定网站查询拟填报院校招生章程 的详细内容,注意高校、院校专业组及组内专业的限报条件,因 未查看院校招生章程,导致不掌握院校招生要求产生的后果由考 生负责。

  32.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填报志愿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 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均须合格,方可投档。否则,其填报高校志愿无效。

  七、录取

  33.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国各类高校在广东省的招 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4.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 施新生录取工作,即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 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 案给高校。投档前,省招办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 校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主动与省招办沟通,协商确定调阅考生 档案的要求,录取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 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录取要求的考 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 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在粤招生高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对高校提 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 出复议。高校要重视处理好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考生的 不合理录取或退档,高校应予纠正,否则,高校需负责处理善后 事宜。

  35.各高校要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 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计算机与网络病毒防范等安全保障工作,确 保招生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指定一位熟悉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与省招生办公室联系,录取期间须保证系统和通讯畅通。

  3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普通类分物理、历史两类分开划线;艺体类不分物理、历史, 按计划类别统一划线。

  (1)普通类:本、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普通类(物 理)、普通类(历史)本、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结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

  (2)艺体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文化分、 专业分等因素,结合生源情况综合考虑,分不同专业类别,分别 划定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播音 主持类(校际联考)、体育类文化分、专业分两条分数线。

  (3)划定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按照普通类(物理)、 普通类(历史),参照往年本一批次院校招生计划比例划定。主 要用于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等特殊类型以及 其他有相应文化成绩要求的院校(专业)招生录取参考。

  (4)划定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普通类(物 理)、普通类(历史)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划定。对少数体育测 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录取分数线不低于单独划定的高水平运 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65%。高校应在我省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 划,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公布的招生专 业范围内。

  (5)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 4 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 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 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 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须在教育部“艺考招生信息交互系统”上报 术科考试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 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 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6)高校少数民族班、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

  37.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的投档原则、 比例及顺序按《广东 省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执 行。

  (1)高校要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反 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增加计划的,省招生办公室按增加计划后 的计划数以 1:1 比例投档;未反馈的,按原计划数 1:1 比例投档。

  (2)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是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投档。平行志愿 投档时,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院 校专业组志愿。只要考生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中被检索到符 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投档后,其 他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无效。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 业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档 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 的其他院校专业组。

  38.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 比例及顺序。

  (1)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 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视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投 档比例不超过 1:1.2,按考生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投档, 即第一次 投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缺额的,进行补投,投第一志愿及 后续志愿。

  (2)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 专业,省招生办公室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进行投档。

  在广东省省级艺术统考合格基础上进行艺术校考的院校,录 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广东省术科统考合格的 基础上,认可院校术科校考的合格成绩,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 上线、省级术科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顺序分别一次 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除教育部批准自行划线的院校外的艺术类术科校考院校( 即 省级术科统考未涵盖的专业),录取时文化分按省招生办公室划 定的分数线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省招生办公室根 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 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 择优录取。

  39.高校严格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 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 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 弃当年录取资格。

  40.录取原则。

  (1)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及综合素质 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经公示的综合 素质评价要求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2)高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时完成调档、 阅 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又无 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 档案按计划数及高校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 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 上报教育部备案。

  (3)春季高考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普通高 考,并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如 被本科院校录取,则原高职院校录取资格自动取消。

  (4)各高校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计划。未能完成招 生计划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 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

  (5 )高校退档,必须注明详尽、具体的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 将退回高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 由高校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6) 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 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和高校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7)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 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1.高校新生录取名单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系统报省招 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录取名册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 取专用章( 电子签章), 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 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 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 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通过规定渠道一并 寄送给被录取考生。新生报到入学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 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42.被录取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 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 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的通知》(广公( 治)字〔2015〕9 号)执行。

  43.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 录取及其他不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 格。同时被高职院校在春季高考录取和本科高校在夏季高考录取 的考生,高职院校应办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得接受其报到注册。

  44.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注销工作。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45.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 〔2015〕6 号)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 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4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 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 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 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 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 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 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 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 并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方能予以认可。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 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逾期未申报的,不得补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未经公示的,不能获得相关加分资格。同时取得多项加分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九、招生管理职责

  47.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科目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 本省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 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 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组考,并 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 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 )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我省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 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 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 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 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合理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 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 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 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 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 情况进行复查。

  48.市、县(市、 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 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 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 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配合解决不符 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 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4)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宣传指导,承担评卷老师的选聘 和培训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 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合理待遇;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 问题;

  (7)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市要安排人员参加省招生委员会 组织的统一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来访咨询及其他工作。

  十、招生经费

  49.各级考试机构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保 障。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保障。

  5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主管部门批准的 标准执行。

  51.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监考、评卷、巡考、试卷保 密值班、录取等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取得的报酬应不计入绩效工资范畴。

  十一、招生工作纪律

  52. 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关于印发〈广东省严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加 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招〔2015〕16 号), 自 觉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5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 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 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 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 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 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 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中违 规的考生、高校、 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 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 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 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 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 考试 1 ~ 3 年的处理。在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中作弊的考生,按 照本年度高考作弊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 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 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 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 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 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十二、附则

  55.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56.特殊类型招生(含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 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等)的高校或专业的招 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7.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 规定执行。

  5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9.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60.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 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照“分数 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高低排序和院校专 业组志愿先后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 录取。

  第三条  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及本校招 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和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 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 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四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 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均在网上进行,考生 录取结果以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 册为准。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我省在提前批军检类、非军检类,教师、卫生专项 计划,普通类(物理、历史),艺体统考类(含播音与主持校际联考,下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六条  艺术统考+校考、统考合格、校考类院校(专业) 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

  第三章  志愿设置及填报

  第七条  本科和专科录取批次普通类(物理、历史)均设 1 个平行志愿组,分别设置 45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数,每个院校专 业组设 6 个专业志愿和 1 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艺体类统考 设 1 个平行志愿组,设 20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 设 6 个专业志愿和 1 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八条  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自 己选考科目情况、考试成绩排位、身体条件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 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因志 愿填报不合理或不符合院校专业组招生要求而落选,由考生本人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征集志愿。

  第十条  高考评卷结束后,按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 史)、艺体类[分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舞蹈类、广 播电视编导类、播音与主持类(校际联考)]及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 排序时以文化课总成绩加照顾加分,并按规则合成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 到低确定投档位序。 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 时,  比较 “3+ 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

  “3+ 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按以 下原则进行排列:第 1 位序,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高低, 高者优先;第 2 位序,比较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 低,高者优先;第 3 位序, 比较外语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 4 位序,普通类专业按选考物理、历史分开两类比较物理或历史成 绩高低,高者优先;艺体类专业比较术科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 类为校际联考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 5 位序,比较两门再选 科目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 6 位序,比较两门再 选科目中的单科次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 7 位序,单科成绩 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四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 考生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 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术科考生需文化课总 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

  第十三条  平行志愿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可进行两次预投 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基本情况,高校据此决 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投档要求(招 生章程要求的术科成绩等);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 调整招生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 计划。第一次预投档比例为 1:1.05。

  第十五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 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反馈增加计划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 投档时按增加计划后的计划数 1:1 比例投档;未按时反馈的,正 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 1:1 比例投档( 下同)。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各批次均实行一次性投档,缺 档院校不即时补档,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各批次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 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及填报征集志愿的 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征集志愿录取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 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 1:1 比例投档,由高 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投档分数线,则该投 档线为该校最低投档分数线。

  第十九条  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 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 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 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 释并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 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 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复议。经省招生办 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 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相关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含高校专项计 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等)报考 资格并经公示的考生,省招生办公室将符合条件并填报志愿的考 生全部一次性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公室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审核。 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 绩、加分分值,按照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录取名单,并将不 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 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残障生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 报省招生办公室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 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 行录取。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考生网上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专业 组志愿。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各高校应广泛开 展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等的 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并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 生委员会录取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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