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太原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太原工业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以工程应用为特色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建于1954年,是山西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下面就由留学群带大家了解一下“太原工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太原工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并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工业学院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工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校代码:14101。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地点: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31号。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院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分配招生计划。招生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当年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统考上线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段进档考生的录取。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20%。

  第九条  学院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各省规定执行。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单范围内,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同一投档单范围内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综合改革省份首选历史的专业和非综合改革省份的文史类专业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综合改革省份首选物理的专业和非综合改革省份的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体育类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体育成绩相同时,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专科起点本科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志愿按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梁玉蓉,职务:院长。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费按《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51-3568812,传真:0351-3566080,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tit.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太原工业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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