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邮编:100089。
第三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需要培养政治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招生计划、分省来源计划,制定我校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实事求是地向社会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教育部下达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5、负责保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我校的普通高校远程录取工作,建立适应网上录取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做好远程录取后的数据处理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签发工作。
7、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
8、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9、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品行端正的共青团员。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高中阶段担任过班长、团支部书记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或省、市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2、本人自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与行政学、新闻学(综合方向)、新闻学(国际新闻方向)、广播电视新闻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要求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高考成绩要求及格以上;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要求具有扎实的数学基础;经济学(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等专业数学高考成绩要求及格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语高考成绩要求及格以上。3、英语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残疾。笔试成绩115分以上,口试成绩4分(B等第)以上。
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无英语招生计划,其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英语专业男女生招收比例为1:1,各占我校在该地区英语专业招生计划的50%。
4、新闻学专业(国际新闻方向)要求语文高考成绩110分以上,英语笔试成绩115分以上。
5、身体健康,无残疾。考生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限报法学专业;嗅觉迟缓、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限报法学、新闻学(综合方向)、新闻学(国际新闻方向)、广播电视新闻学、英语等专业。
7、本校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8、江苏省招生录取原则
      (1)选测科目(历史、物理)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测试合格。
(2)考生进档后的专业安排方式为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分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C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考生,不予录取。
(4)对于江苏省考试院规定的特征分中政策性奖励分按照我校招生章程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招生办法
第七条 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院校录取。
第八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分,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院校录取。
第九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分,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条 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一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时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是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我校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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