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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人情往来如何才能不走样
声音导读:中国是礼仪之邦,讲人情、重礼数是文化传统。特别是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添丁增岁之时,合理限度内的人情消费往往能够成为联络感情的纽带。但不能否认的是,当下社会上的人情消费有一些走了样、变了味,甚至成为“人情债”。最近,网友对我国部分地区平均1900元的压岁钱议论纷纷,这让人情消费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本期“声音"版推出一组文章,从法律、价值观和社会心态等角度探讨相关问题,敬请读者关注。
莫与核心价值观相抵触
春节前,我通过某打车软件约来了一辆奥迪车,攀谈中司机向我大倒苦水。原来这位车主是一位身价不菲的企业家,过年时各种人情应酬让他感觉心力交瘁,这种“幸福的苦恼”也不便跟身边人说,索性自己在临近年关时客串起了网约车司机,借此来获得暂时的身心解脱。
若非亲历,很难想象不差钱的企业家也在遭受人情消费的烦恼。仔细想来,其实也不奇怪,稍加留意我们就能发现,盲目攀比、铺张浪费、情感绑架等现象早已广泛存在,有些地方还因高价彩礼纠纷闹出了人命官司。这些畸形的人情消费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违背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有些行为甚至已经触碰到了违法犯罪的红线。近年来批评非理性人情消费的文章也屡见报端,可至今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导致人情消费产生并走向非理性的原因是什么?看似平等自愿且属公民个人道德领域的人情消费要不要受到法律规制?法律又该如何进行规制?
人情消费在中国的产生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我们的先人重礼、尚礼,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需要通过人情礼往来实现交流和互助。但需指出的是,先人们在生活中所推崇、施行的“礼”多是“治人之情”“合于人心”,礼治背景下的人情也不得滥施。明代大儒吕坤曾有言:“朝廷法纪做不得人情,天下名分做不得人情,圣贤道理做不得人情,他人事做不得人情,我无力量做不得人情。”所以,若让“人情消费”走向非理性并给不少人带来困扰、苦恼甚至纷争,这不仅是古人所不乐见的,恐怕也背离了“人情消费”存在的初衷。
让社会生活充满礼敬和温情本没有错,作为人际交往润滑剂的人情消费不应也不能一概禁绝,但若其在运行中不断逾越理性范畴且长期以来得不到合理规制,就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人类文明演进至今,发展出了不少调节人们内心和行为的手段,这些手段大致可分为自律和他律,它们之间互有借鉴和倚重,有时还会相互转化,共同支撑起人类理性和文明的大厦。既然非理性人情消费所产生的问题单靠道德自律无法化解,那么我们不妨考虑借助法律这一他律手段。而这又触及到了“道德与法律”这个历久弥新的古老话题。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有过大量精彩论述,从总体看,这些论述主张两者沟通、融合者多,割裂、对立者少。作为调控、规制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和道德确是各有畛域、各有所长,但两者也并非各安其位、各行其是。比如道德可让信奉者个体“有耻且格”,但对不信奉者和一些广为人们诟病的社会问题的处理则无能无力;法律调节范围广、执行力度大,但对有些问题的处理也是鞭长莫及,而且如果借助法律管控过多、过严,也存在令社会丧失活力的风险。所以,这就需要两者取长补短,互为支撑,允许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并在必要时推动两者的转化。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教授认为,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有着许多共性和连接点,其中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构成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基础。诚如魏德士教授所言,在道德和法律的交叉领域,基本价值观确实占有重要一席。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不仅是为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遵从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而且也是为一国法律所确认、保障的重要对象。对于那些既属道德又属法律的社会问题肯定也与该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有着密切关联。同理,基本价值观在这些问题的化解上也需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把与基本价值观精神相违背且广为世人诟病的一些道德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制,无疑是其发挥作用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当代中国,全体国人共享的基本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我们理应让这一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在沟通道德和法律以及更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从某种意义上就顺应了这种期待。《规划》提出,要重点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针对婚丧嫁娶、人情往来等存在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的陋习,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对于非理性人情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有必要纳入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时代社会治理更需多元互动、多端发力。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再次强调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而且还提出了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社会心态的时代命题,这也为我们破解人情消费非理性难题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要求和遵循。
“尽人之情”虽是不少中国人的生活准则,但人情礼往不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更不能以悖德违法为代价。在此,我们呼吁,通过法治的介入让人情消费尽快回归理性,也期待在德法互济和情理兼容中,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舒心、惬意。
厘清腐败与正常人情交往
正常人情交往和贿赂贪腐行为之间,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析:一是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一方有求于人,一方职权在握。双方对“人情消费”掩盖下的权利寻租关系心照不宣。二是“人情”的单向性。此类“人情”一般是有来无往或差额巨大,且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数额。三是礼品形式的多样性。为更好地掩饰其本质,与现金往来相比,此类人情更热衷于以其他礼品方式出现。普通的如烟酒、金银等硬通货,更隐秘的如玉器、字画等难以估价的雅物。
用轻薄红包维系厚重人情
说起春节期间的人情消费,那肯定离不开孩子们的压岁钱。这些年来,孩子们的压岁钱不断水涨船高,由我们小时候的几块钱、几十元涨到了如今的数百元乃至上千元。
关乎面子问题的压岁钱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人们之间的若干轮攀比。对于不少双方都有孩子的家庭,金额多少似乎并不成为问题,大不了在对方给自己孩子压岁钱的基础上加一些作为回礼给对方孩子。或许正是这种压岁钱的空转逐轮拉高了压岁钱的水平,使得没娃儿的小年轻也得参照当地水平给压岁钱。事实上,严格说来,这种红包回礼模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将自己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再给对方孩子,显然不是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另外,若完全从法律上说,家长要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去处理这些压岁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以说,水涨船高的压岁钱已经让各方面临尴尬。有必要为压岁钱降降温,让“轻薄的红包同样能维系起厚重的人情”成为共识。
价值观和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在现实生活,走形变味的人情消费对一些人形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遮羞布。如有的人被人情消费绑架,为撑面子而生非分之想,进而走上抢、盗、诈骗的违法犯罪之路;有公职人员以人情来往为幌子,借各种红白喜事、节庆为由大肆敛财,行钱权交易、贪腐犯罪之实。这种被完全物质化、庸俗化的人情消费,可以说已丧失了人情味。让人情交往回归到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一方面要靠文化和价值观的引导,逐步扭转社会上的拜金和攀比之风,让全社会反思人情消费的流弊,而回归人情的本真。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厘清人情往来与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治教育,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杜绝侥幸心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和自觉。
年节消费执纪须把好三度
年关如“廉关”,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新春佳节的机会,以消费、年货、宴请等方式,大肆收受下属人员或服务对象红包礼金礼品,把年关当敛关,最终难免踩线,因此才有“廉不廉、看过年”的说法。针对年节消费执纪,个人觉得须把好“三度”:即温度、尺度、力度。温度方面,执纪并非不讲人情,但年节期间往往是违纪违法的高峰期,将打着人情旗号的违法违规行为挡在门外,才能切实保护党员干部。要确保温度恰当,就需要尺度进行衡量。
尺度就是明确界线、明令禁止,不随意扩大,不搞不教而诛,讲尺度就是不触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红线,不逾越党纪国法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讲尺度就要守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通过“两报告一承诺”,履行好廉洁从政的相关准则。要维护尺度不被逾越,就需要力度来保障。
力度是执纪惩戒的强度,也是追责的态度,是严守执纪底线的表现,具体来说就是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要抓及时、抓主动,有过即问、违纪必咎,做到寸步不让,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树立起“红炉效应”,杜绝“破窗效应”和“稻草人”现象。
以上三者并非相互割裂,正如同力度也要依照尺度来执行,而不是随意惩戒,力度中也要体现温度,通过后续的回访,实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总而言之,法不外乎人情,纪律也一样,只是这些人情都隐藏在党纪国法的条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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